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深圳某上市公司单笔不良债权的招商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深圳某上市公司单笔不良债权的招商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对所持有的深圳某上市公司单笔不良债权进行招商推介。为与投资者进行有效的市场沟通,并促成商业合作机会,特发布此公告。
截至2023年7月31日,该笔债权本金余额33,912.85万元,利息金额的计算以协议约定为准。抵押物分布在江苏省苏州市、天津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种 | 本金 | 违约金 | 担保情况 |
1 | 深圳市某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两家控股子公司(三家系共同债务人) | 广东省深圳市 | 人民币 | 33,912.85 | 日万分之3.3 | 1、天津工业厂房土地抵押(房产面积:*****.73平方米;土地面积:******.4平方米); 2、苏州工业厂房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8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13平方米); 3、深圳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连带保证 |
特别提示:
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我分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债权实际金额以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关债权文件约定标准计算为准。我分公司可能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债权项目和处置方案作适当调整。如有调整,我分公司将及时与各位意向投资者取得联系。
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欢迎各界投资者与我分公司联系人进行接洽。
联系人:植经理;周经理
联系电话:022-********;022-********
电子邮件:zhishuai@coamc.com.cn; zhouyang@coamc.com.cn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郑州道27号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022-******** (我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 财政部天津监管局 电话:02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电话:022-*****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2023年08月01日
标签: 单笔不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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