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招标公告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招标公告

.采购人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采购项目名称: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建设项目
3.采购项目内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包括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种类、参数、服务的技术水平等;具体项目需求见附件)
4.采购项目说明:(包括项目建设背景、目的、意义等)
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国家保密局早在1998年就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8月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要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护。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2004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基于信息系统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息设备多样化的发展,安全策略复杂性的升级,又由于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信息,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却具有不同的价值,需要有不同强度的保护措施,因此于2006年国家保密局颁布并开始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随后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以下简称“分级保护”)工作的开展,国家保密局先后颁布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方法》。2008年针对分级保护方案设计不规范问题,国家保密局出台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设计指南》,至此分级保护工作从技术要求、方案设计、管理规范到安全测评具备一套完整的标准与规范。
近年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已基本完成了信息安全建设。随着全国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上线使用,对检察院涉密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认真落实上级院关于运行全国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决策部署,配合完成天津市检察机关分级保护的建设任务,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将增强院内安全建设。
5.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项目为涉密项目,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且对建设方有严格要求,具体如下:
(1)本次设备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主要对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建设,对保密性要求十分严格,需要承建方具有由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
(2)本次设备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涉及到计算机终端加固、网络加固、安全设备部署等相关安全保密工作建设,项目实施复杂,需要承建方具有由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壹级资质。
(3)本次项目建设是运行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以下简称“统一软件”)的决策部署的基本要求,项目实施与后期维护均与统一软件紧密相关,要求承建方须熟悉检察院业务和统一软件,且为入围16家统一软件运维服务提供商名单之一。
(4)检察院涉密分级保护建设的建设具有较强的规范性与特殊性,要求承建方具有检察院分级保护项目建设的经验,具备完成本次项目的实施能力。
(5)本次项目要求承建方熟悉我院网络环境,保障实施无盲点。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由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壹级资质”、具有由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等资质,并且为入围16家统一软件运维服务提供商名单之一;华宇信息技术拥有实力雄厚的运维团队,近年来更有一支运维队伍长期为天津市检察系统供驻地服务,熟悉天津市检察系统以及我院网络环境;华宇信息已在多个省市(包括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完成了检察院分级保护的建设,具备顺利实施本项目的实力和技术支持;华宇信息是国内主要的法检行业办公办案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对检察院业务、统一软件均非常熟悉。具备我院对项目承建方的要求,也是全国唯一一家满足上述所有要求的公司。
6.唯一供应商(或唯一品牌)名称、地址:(单一品牌采购的,填写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
唯一供应商名称: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1层C2301、C2302。
7.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项目为涉密项目,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并要求承建方有以下资质与经验:1、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2、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3、拥有大量检察院分级保护项目建设的经验及技术实力。
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备以上对项目承建方的要求,同时熟悉检察院的业务流程与现有网络环境,所提交的项目方案详细、严谨、缜密,支持与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交换,充分保证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并最大程度地规避残留风险,保障项目实施无盲点。
经论证,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常适宜成为该采购项目的唯一供应商。
贺颖 天津师范大学 副教授
董静 天津财经大学 副教授
8.公示的期限:
本公告有效期从2015年11月16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请在公告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下列单位反映。
9.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
采购人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人: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 刘老师
联系电话:138*****808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天津市河北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李玮
联系电话:***-********
天津市河北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系人:张主任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