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竞争性磋商公告

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3-08-03 至 2023-08-09
撰写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撰写人: 祁宏
(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8月15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3-******-*****
项目名称: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980,000.00
最高限价(元):980,000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

沈河区拟在今年“服贸会”期间,于北京举办“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会期半天。

二、项目需求:

采购文件要求

要求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报价文件无效

★服务的基本要求

沈河区拟在今年9月“服贸会”期间,于北京举办“沈河区楼宇经济专场论坛暨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揭幕仪式”。邀请人数不少于200人,场地北京朝阳区。

★服务详细要求

(项目范围、人数、工作职责及人员要求,管理标准)

1.有相关会议举办经验。

2.按照招标方制定的总体方案和活动规划提供会议服务。包括项目整体策划,协调有关机构参与会议组织架构、邀请重要嘉宾参与会议、邀请楼宇经济和实体产业头部企业参与对接,与沈河区共建沈河北京楼宇经济会客厅,项目签约、组织、实施及现场服务等,并承诺实现双方约定的目标。

3.会议规模邀请人数不少于200人;邀请司局级以上重要嘉宾不少于3人,邀请楼宇经济和实体产业头部企业不少于20家,沈阳外企业不少于50家。

4.落实大会现场各项会议业务的配套服务工作。主要有:会场搭建服务、液晶大屏搭建、音响灯光控制;整体设计服务;商务环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设备调试及演示所需水、电、气的供应;网络及通讯保障;现场广告制作发布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清洁卫生服务等。

5.保证按照招标方要求,定期向招标方书面报告会议服务整体进展情况。

6.执行招标方制定的项目价格标准。

7.负责宣传推广过程中,所发生的新媒体开发、合作及邮寄等费用。

8.保证会议活动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与技术产权的合法性,避免和消除知识产权纠纷。

9.做好会议总结工作,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和票据,落实参会嘉宾信息、项目信息与招标方资源共享。

★技术文件、

资料的要求

★其它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9月2日-2023年9月10日中的任意0.5天。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及《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08时30分至2023年08月09日 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8月15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3年08月15日 14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开标室(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4号楼1楼)。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备份文件,备份文件以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未发送成功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及报价须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及时上传和提交。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21]363号。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916
2、启用备份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共同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到场的,通过视频方式进行确认。系统恢复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备份文件上传至电子评审系统,并将存储备份文件与采购档案一并存档。供应商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且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备份文件自动失效。
3、关于解密:开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完成解密(供应商须自行准备电子设备或远程操作处理)。
4、供应商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在线下载获取文件及投标报名后,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指定邮箱shczswzxk2021@163.com发送邮件,邮件应包含以下内容:注明所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邮件接收联系电话:执行科,024*****916
5.供应商在电子评审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响应)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出现前款(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响应);出现前款(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项目投资服务中心
地 址: 沈河区盛京路19号401室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4号楼4203 
联系方式: 024*****916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滨河支行
账户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账号: 033*****0200*****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24*****916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会客厅 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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