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海关缉私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的邀请报价公告

防城海关缉私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的邀请报价公告

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拟对某绕越设关地走私珍贵动物制案涉案疑似犀牛角、羚羊角等珍贵动物制品进行鉴定,采用邀请报价的方式选择供应单位,现将采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某涉嫌绕越设关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

FCJS-NGP-2023-002

三、采购内容

(一)报价内容。

  某绕越设关地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的鉴定服务费。

(二)服务需求。

1、对该批疑似犀牛角、羚羊角等珍贵动物制品进行种属鉴定,参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鉴定规范》(LY/T2501-2015)标准,采用形态学和分子生物学相结合的方法对送检检材进行检验鉴定。分子生物学鉴定部分:参照《野生动物种属鉴定DNA条形码方法作业指导书》进行鉴定。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02]130号)规定,对该批疑似犀牛角、羚羊角等珍贵动物制品进行经济价值鉴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进行保护级别鉴定。

2、六个月内有鉴定犀牛角、羚羊角等珍贵动物制品的鉴定经验。

3、一年内无因犀牛角、羚羊角等珍贵动物制品鉴定,出现司法争议情事。

4、需鉴定中心亲自派员前往防城海关精品仓库领取鉴定检材。

5、鉴定结束后由鉴定中心负责将检材送回至防城海关精品仓库。

6、鉴定结果需二十日内出具并送达防城海关缉私分局。

7、待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鉴定发票后,由防城海关缉私分局支付鉴定费用。

四、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本项目鉴定服务费控制价为*****元(一次性包干含税费用,最终结算金额根据服务合同确定)。此次鉴定服务没有预付款,待出具鉴定结果后一次性支付全部鉴定费。

五、报价人资格

(一)国内注册(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质条件,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获得从事野生动物司法鉴定资质,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需具备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资质。。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信用中国”(www.cri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无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六、报价文件要求

(一)报价文件格式,详见附件。

(二)报价文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报价文件均需按报价文件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且须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并加盖报价人单位公章以示密封,并在密封袋外包装写明参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七、报价须知

(一)报价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项目报价内容所列需求。

(二)报价和结算币种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报价采用单价核定法,如总报价发生计算错误,将按单价核定总报价。

(三)报价应含完成本项目及相关服务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单独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四)采购人可视报价情况要求报价人二次报价。

(五)评审方法:合理最低价成交评审办法,采购人不一定要接受最低价的报价人成为供应商。

本次采购的预算价,是采购人经市场调查等过程后,对项目实施产生的费用编制的合理价格。为了避免价格的恶性竞争,确保整体项目的质量和服务,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在接到评审小组通知后的1个小时内提供以下支撑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 2021、2022年(如为2023年新成立的公司,则提供成立之日起协商截止前的有效财务状况报告)经第三方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其固定资产成本及折旧、管理成本、人工费成本(如人员工资、资金、福利及差旅等费用、税收等所有成本及利润)复印件。

2. 提供至少2个类似业绩的费用成本组成明细。

如评审小组认为该供应商的报价仍属于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情况,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接到评审小组通知后1个小时内提供报价成本分析报告及以上所有支撑材料的原件现场核查。

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或者评审小组认定供应商所提供的报价成本分析报告及以上所有支撑材料均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将其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六)资格审查标准为本公告中载明对报价人资格要求的条件。资格审查的合格报价人不足3家的,本项目不继续评审。

(七)报价无效的情形。

1.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需求的报价。

2. 最终报价金额超出采购预算金额的。

3. 超越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获得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审批的经营范围的。

4.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者不符合采购需求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5. 报价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时提供)、协商声明书或者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6. 未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7. 报价文件目录表中属于必须提供的文件缺少的。

8. 与其他参加本项目报价人的报价文件的差错相同二处以上的。

9. 被拒绝的报价文件。

(八)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八、询问与异议

(一)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二)报价人认为报价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异议。

具体计算时间如下:

1. 对采购公告文件提出疑问的,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

2. 对成交结果提出异议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三)异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异议函均应明确阐述协商报价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提供相关事实、明确的请求、必要的证明材料,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供应商提出异议应当提交异议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异议必须在规定异议期内一次性提出。

  异议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异议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九、报价截止时间

  本公告将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布,请报价单位于2023年8月8日12时之前将报价文件邮寄或直接送达防城海关缉私分局。逾期送达或未按报价文件要求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十、联系方式

  (一)邮寄地址。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彩虹街6号防城海关缉私分局,邮政编码:******

  (二)联系人信息。

  袁先生,135*****100

  (三)受理询问电话:0770-*******

  (四)受理异议电话:0770-*******

附件 报价文件格式(FCJS-NGP-2023-002).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司法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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