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西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黔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黔西市城东路29号
二、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印发《省纪委监委(2023年第一季度5个专项监督情况报告)指出问题整改方案》黔市城专办〔2023〕3号文件的通知,你单位将黔西市2021年背街小巷改造工程直接发包给贵州兴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2021年9月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启动政府采购程序,贵州兴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存在先开工后启动政府采购程序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对省纪委监委专项监督情况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查阅及复核后认为该行为存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四、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黔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黔西市人民政府或毕节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黔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黔西市财政局
2023年7月27 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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