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329破3号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19鲁1329破3号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2019)鲁1329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利公司”)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盘活瑞普利公司资产,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招募瑞普利公司重整投资人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一)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本招募公告由瑞普利公司管理人编制,解释权由管理人行使。

(二)本招募公告不构成要约,也不构成管理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不具备投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

(三)本招募公告中所披露的相关信息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不代表管理人对瑞普利公司现状的承诺。管理人向意向投资人提供的材料仅供参考,意向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结果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同时应对尽职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瑞普利公司信息保密。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交纳投资保证金的,视为同意按照瑞普利公司现状进行投资,相关风险自行承担。

(四)本招募公告是管理人根据先期调查结果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而拟定发布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决定终止、撤回或延长本次招募行为,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无需对意向投资人所投入的工作进行任何补偿。

二、瑞普利公司概况

(一)基本信息

瑞普利公司是一家于2010年4月20日在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4******K,经营范围为氨基酸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2010年4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地址为:临沭县化工南路,登记机关: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庞学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认缴出资475万元;股东卢秀梅,职务:监事,认缴出资25万元。

(二)资产情况

2019年11月6日,管理人委托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废旧地磅7.03t钢材及猪毛33.31t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人民币189,041.00元。2020年6月12日,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20)第0038号《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拟破产重整涉及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以2019年8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存货、固定资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价值为31,502,700.00元,其中建筑物价值13,390,300.00元,设备8,810,300.00元,土地使用权8,566,600.00元。现管理人已委托评估机构对瑞普利公司资产价值重新评估,重新核定后的瑞普利公司资产价值将及时向意向投资人提供。

关于土地使用权,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证号为沭国用(2011)第064号,位于郑山街道(原南古镇)南古新街,工业用地,面积*****㎡,已查封已抵押。

关于房产,不动产产权证号为沭房管字第********号,位于临沭县化工南路**********号1号楼1-3层101室1676.4㎡、2号楼1层101室846㎡、3号楼1层101室846㎡、4号楼1层101室604.25㎡、5号楼1层101室329.64㎡,均已抵押已查封。抵押权人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首次登记,抵押范围为整块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1110万元,债权确定期限2015年9月29日至2018年9月28日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沭他项(2015)第103号。

查封信息分别是:临沭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9财保99号、财保112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2016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6日止;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初1214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2018年2月9日至2021年2月8日止;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执2154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限: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止。

(三)负债情况

截至2021年9月16日,管理人已确认债权总额为66,787,022.78元;未申报债权本金8,265,558.01元。已确认的债权总额中优先债权2笔,其中抵押债权1笔,金额为12,259,405.38元(暂根据山东同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20)第0038号《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拟破产重整涉及的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中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具体以评估机构重新评估的抵押物价值确定)。税款债权1笔,金额为3,458,688.13元。职工债权26笔,金额为248,584.65元。普通债权96家(含税款滞纳金和抵押贷款转入普通债权),金额为51,068,929.27元;瑞普利公司有账簿记载,但未申报债权的本金为8,265,558.01元。

劣后债权1笔,性质为刑事罚金,数额50万元。2017年初,瑞普利公司与沙开放及其设立的欧米莱公司签订《氨基酸液购销合同》,将氨基酸二母液交由沙开放及欧米莱公司处置。合同签订后,沙开放从瑞普利公司先后接收氨基酸二母液300余吨并运输至江苏省新沂市瓦密镇予以非法处置。案发后,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7)苏8601号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瑞普利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2020年11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已立案受理该案刑事罚金的执行。

预计债权1笔,即上述刑事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总额为17,199,401.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19)苏01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判令瑞普利公司与徐州欧米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因倾倒4.8吨氨基酸二母液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68,800.00元,连带赔偿因倾倒300吨氨基酸二母液所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6,800,000.00元,沙开放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瑞普利公司、徐州欧米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沙开放支付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6,350.00元。案件受理费124,251.00元,瑞普利公司与徐州欧米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沙开放共同承担。后沙开放、徐州欧米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管理人已派员多次参加庭审,目前正等待二审宣判结果。

原意向投资人在托管经营期间为恢复瑞普利公司生产经营的投入,管理人已通知原意向投资人提交相关的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管理人将严格依据审计、评估结论,依法妥善处理原意向投资人的退出问题。

三、尽职调查及保密责任

意向投资人在报名前可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以尽职调查结果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前,应签署管理人制定的保密协议并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尽职调查保证金。如意向投资人违反保密协议,其所交纳的尽职调查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因违反保密协议产生的赔偿责任和为维护瑞普利公司权益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责任保险费等必要合理费用,均由违反保密承诺的意向投资人承担。

尽职调查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管理人指定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商城支行

账 号:3766 2010 0100 0541 16

注明款项用途为“尽职调查保证金”。管理人在收到意向投资人签订的保密协议和保证金后予以配合,意向投资人为尽职调查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意向投资人报名事宜

(一)报名条件

1.意向投资人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

2.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意向投资人须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信誉,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与瑞普利公司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4.意向投资人在报名前无即将到期或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未遭受过刑事处罚等。

(二)报名材料

1.意向投资人系法人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决定参与重整投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意向投资人系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报名意向书,包括意向投资人简介、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资产及负债、主要人员简介及分工、近三年业绩等信息;

3.具有可操作性且不可撤销的《投资经营方案》和《债务清偿方案》;

4.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承诺函》和经济状况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或审计报告等);

5.最新的征信报告;

6.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委托他人代理报名事宜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均需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自然人报名的应在提交的资料上签名捺印。

(三)报名时间、地点

自2023年8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周六周日除外),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和时限,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给管理人。

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和通信地址为: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与蒙河路交汇OCC奥德国际9楼。

联系人:范律师182*****672,李律师138*****956

(四)意向投资人资格审查

管理人将根据设置的招募条件,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资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意向投资人。

五、投资保证金交纳

经管理人通知符合报名资格的意向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交纳投资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未交纳投资保证金的,自动丧失报名资格。

投资保证金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管理人指定的投资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商城支行

账 号:3766 2010 0100 0541 16

注明款项用途为“投资保证金”。

六、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若意向投资人有多名的,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投资经营方案》及《债务清偿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将与债权人代表、债务人共同通过商业谈判和竞争性遴选的方式,本着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以及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投资对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债务清偿方案、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经营方案等情况,同时结合瑞普利公司的重整需要确定重整投资人。

若意向重整投资人仅一名的,则直接确定为重整投资人。

确定的重整投资人须按照管理人的要求签署相关协议。

七、保证金的退还安排

对于未被确认为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于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已交纳的尽职调查保证金、投资保证金。

中选重整投资人所交纳的所有保证金,自中选结果确定时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款项须按批准后的重整计划确定的期限足额及时缴纳。若重整计划(草案)最终未获瑞普利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未获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将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重整投资人交纳的所有保证金,管理人无需对重整投资人的投入进行任何补偿或赔偿。

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瑞普利公司债权人会议表决前,重整投资人单方面退出的,或要求改变投资方案,或不能按批准的重整计划确定期限及时足额出资,视为重整投资人违约,该重整投资人交纳的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

八、特别提示

(一)虚假陈述或提供不实材料的法律责任

各意向投资人应保证其向管理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系真实、合法、有效的,若发现意向投资人存在虚假陈述或提供不实材料的将立即取消其报名资格,其交纳的所有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止或撤回本招募公告

如出现影响瑞普利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或临沭县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的,管理人可以中止或撤回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中止或撤回的,管理人无需对意向投资人所投入的工作进行任何补偿。

管理人同时保留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本公告内容的权利。

(三)税费

重整投资涉及的相关税费事宜,请意向投资人自行咨询专业人士和有关部门。

(四)声明

本公告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临沂瑞普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投资人 招募 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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