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圈、区、线区分

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圈、区、线区分

一、城乡生活圈

按照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要求,围绕全年龄段人口的居住、就业、游憩、出行、学习、康养等全面发展的生活需要,在一定空间范围内,形成日常出行尺度的功能复合的城乡生活共同体。对应不同时空尺度,城乡生活圈可分为都市生活圈、城镇生活圈、社区生活圈等;其中,社区生活圈应作为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的基本单元。

二、留白用地

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范围内暂未明确规划用途、规划期内不开发或特定条件下开发的用地

三、城镇发展区

城镇开发边界围合的范围,是城镇集中开发建设并可满足城镇生产、生活需要的区域

四、战略预留区

在城镇集中建设区中,为城镇重大战略性功能控制的留白区域

五、城镇弹性发展区

为应对城镇发展的不确定性,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方可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区域

六、特别用途区

为完善城镇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保持城镇开发边界的完整性,根据规划管理需划入开发边界内的重点地区,主要包括与城镇关联密切的生态涵养、休闲游憩、防护隔离、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

七、永久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的耕地。

八、生态保护红线

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陆域、水域、海域等区域。

九、城镇开发边界

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十、村庄建设边界

村庄建设边界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十一、城乡规划区范围

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十二、城区范围

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建成区域范围。

十三、城市实体地域范围

指城区实际建成的空间范围,是城市实际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空间地域范围。

十四、中心城区范围

中心城区是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十五、城区

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由实际已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具备的居(村)民委员会辖区构成的建成区

十六、三调城镇村庄范围

包括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

城市(201):城市即城市居民点,指市区政府、县级市政府所在地(镇级)辖区内的,以及与城市连片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机关、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城市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

建制镇(202):建制镇即建制镇居民点,指建制镇辖区内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其所属的,不与其连片的开发区、新区等建成区,及建制镇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含城中村),不包括乡政府所在地。

村庄(203):村庄即农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用地。

十七、主体功能区

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实施差别化管控的低于空间单元

十八、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试验区: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十九、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是指国家对某些特别重要的水体加以特殊保护而划定的区域。我国水源保护区等级的划分依据为对取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大小,将水源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结合当地水质、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位于地下水口上游及周围直接影响取水水质(保证病原菌、硝酸盐达标)的地区可划分为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将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外的影响补给水源水质,保证其他地下水水质指标的一定区域划分为二级保护区。

二十、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

在综合评价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特色的基础上,结合现状,划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核心保护范围: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内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集中成片的地区划为核心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二十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为依据,对陆海所有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活动,按照规划确定的区域、边界、用途和使用条件等,核发行政许可,进行行政审批等

二十二、生态空间

以提供生态系统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的功能空间

二十三、农业空间

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主的功能空间

二十四、城镇空间

以承载城镇经济、社会、整治、文化、生态等要素为主的功能空间

二十五、城市紫线

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十六、三线一单

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质量底线:指按照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不断优化的原则,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和相关规划、功能区划要求,考虑环境质量改善潜力,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目标及相应的环境管控、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资源利用上线:指按照自然资源资产“只能增值、不能贬值”的原则,以保障生态安全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利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结合自然资源开发管控,提出的分区域分阶段的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效率等上线管控要求。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

标签: 国土空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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