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经营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经营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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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15:39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经营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经营不合格豇豆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6月5日,我局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报告显示,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啶虫胺、晒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7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5日对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进行立案调查;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2023年5月8日被抽检的豇豆,是该店于2023年5月7日和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村民朱灶红购进的,该店向我局提供了该不合格批次豇豆的进货单据、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该店与朱灶红的微信交易信息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向我局提供了该豇豆的供货单据、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微信交易记录信息和微信转账记录,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该店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该店履行了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义务。

该店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在知道自己经营的豇豆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并提交了召回公告和排查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东方城东小何蔬菜批发店”给予免予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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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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