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查处规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查处规程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 (试行)

2022 年 9 月 23 日发布 ???????????????????????????????2022 年 11 月 1 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


目???录

1??总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立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调查取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4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 … … … … … … … … … … … … … … … … … 18

5 ?案件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6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 … … … … … … … … … … … … … … … … … … 29

7 ?处理决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8 ?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9??送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10??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11??移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12??结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13 ?立卷归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14 ?监督与责任追究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15??附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9

附录 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51

附录 B?主要矿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93

附录 C?主要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115

附录 D?主要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149

附录 E?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166

附录 F?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流程图 ??…………………214


为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查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总则

1. 1 ?适用范围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程。

1.2??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

1.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原则与要求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1.4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实施主体与分工

自然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 ( 以下统称承办机构)按照部门内部?定的职责分工承担。无明确职责分工的,执法工作机构主要承担未经审批的自?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与其行政许可等密?相关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经依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 (执法总队、支队、大队、中?心等?) 可以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立案查处工作。

自然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自然资源所、执法中队等承担相应?自然资源执法工作

1.5 ??自然资源执法人员

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6??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工作保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供车辆、记录仪等必要装备保障,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筹多方技术力量,或者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执法工作技术保障;可以聘请执法工作辅助人员,加


强执法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查处效能。

1.7???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

(?1 )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4) 案件审理

( 5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6) 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7) 执行

(?8 ) 结案

(9) 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

1.8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本地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向社会公布。市 (地) 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实施细则。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1.9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的相关规定。

1. 10 ?补充说明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继续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后,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执行。

行政处理案件的立案查处程序适用本规程。

2 ?立案

2. 1 ?案件管辖

2.?1. 1 ?地域管辖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一般由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2. 1.2 ?级别管辖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 1?) 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2) 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必要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2. 1.3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2. 1.4 ?移送管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填报?《案件管辖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2 ?核查与制止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核查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核查后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


2.2. 1 ?核查的主要内容

(?1 ) 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

( 3?) 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4) 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

2.2.2 ?违法行为制止

经核查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2.2.2.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 ) 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 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

(?3 ) 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2.2.2.2 ?其他制止措施

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等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2.3 ?立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

( 1 ) 有明确的行为人;

(2) 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 3?) 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 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5 ) 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2.4 ?立案呈批

核查后,应当根据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不予立案) 呈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内容。必要时,一并提出暂停办理与案件相关的自然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建议。

2.5 ?案由

案由应当结合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表述为“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类型?或者情形+行为结果”。其中,违法主体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违法行为类 型或者情形可参照本规程附录,无行为结果可以不表述。

2.6 ?确定承办人员

批准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当确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


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

2.7 ?回避

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以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涉及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 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对之前的调查行为是否有效一并决定。决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承办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讨论、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决定。

3??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3. 1 ?调查措施

3. 1. 1 ?一般调查措施

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1 ) 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 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 )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4) 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5 ) 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

(6) 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7) 查封、扣押与涉嫌测绘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地图产品等;

( 8 ) 责令停止城乡规划违法建设, 当事人不停止的, 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9) 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1.2 ?调查遇阻措施

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1 ) 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

(2)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 3?) 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

(4) 其他措施。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 1 ?调查前期准备

( 1 ) 研究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

(2) 收集内业资料;

(?3 ) 准备调查装备、设备;

(4) 准备其他材料。


3.2.2 ?证据种类

( 1 ) 书证;

(2) 物证;

( 3 )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 5 )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的陈述;

(7) 询问笔录;

( 8 ) 现场勘验笔录;

(9) 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 10) 其他。

3.2.3 ?证据范围

3.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 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 5 )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土地来源材料,包括预审、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

转用、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 8?) 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9) 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材料;


( 10) 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 11 )?违法批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2 ?矿产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 3 ) 勘查、开采等审批登记相关材料;

(4) 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采量、价格等的材料;

( 5?) 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 违法勘查、开采等证明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

料等;

(7) 违法转让 ( 出租、承包) 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 8 ) 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9)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地质灾害、矿山环境等违法案件参照上述证据范围要求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2.3.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 3 ) 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等材料;

(4)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相关数据、视听资料等;

(?5 ) 相关项目、人员用工等合同或者协议性文件材料;


(6) 相关交易凭据、账簿、登记台账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7) 测绘资料、成果、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物品、图件和电子数据等材料;

( 8?) 测绘相关设施、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9) 弄虚作假、伪造、欺骗、 冒用、 以其他人名义执业等材料;

( 10) 相关审查意见、检验或者检测报告以及专家结论等材料;

( 11?)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4 ?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 3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 5 )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违法项目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设计文本、施工图纸、

竣工测量报告等;

(7)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文件及项目承揽合同、编制成果?等;

(?8 ) 规划审批部门关于项目规划情况的认定意见材料;

(9) 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认定意见材料;

( 10) 违法收入证明材料;

( 11 )?违法审批的证明材料,包括规划审批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

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4 ?证据要求

3.2.4.1 ?书证、物证


书证和物证为原件原物的,制作证据交接单,注明证据名称 ( 品名) 、编号?(型号) 、数量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书证为复印件的,应当由保管书证原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出处?和“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签名、盖章,并签署时间。单项书证较多的,?加盖骑缝章。

收集物证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3.2.4.2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录音、录像、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 ) 收集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 收集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 内容,?收集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等,由承办人?员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人 (提供人) 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 (提供人) 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 可以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2.4.3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 )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 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 3 ) 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4) 注明出具日期;

( 5?) 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2.4.4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请求自行提供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承办人员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 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上签名、按手印或者盖章。

3.2.4.5 ?询问笔录

对当事人、证人等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包括基本情况和询问记录等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信息?等。

询问记录包括:询问告知情况、案件相关事实和被询问人补充内容。

( 1 )?询问开始时,承办人员应当表明身份, 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被询问人?身份,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权利。

(2) 案件相关事实包括: 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矿种、采出量、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询问的内?容。

询问结束,应当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手印,在尾页空白处写明“以上笔录经本人核对无异议”等被询问人认可性?语言,签署姓名和时间,并按手印。《询问笔录》应当注明总页数和页码。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

询问时,在文字记录的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告知被询问人后录音、录像。


3.2.4.6 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应当告知当事人参加。 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现场勘验进行,?但可以邀请案件发生地村 (居) 委会等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当事人、?案由、勘验内容、勘验时间、勘验地点、勘验人、勘验情况等内容,并附勘测图。?《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员、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的,被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得单独进行现场勘验。

3.2.4.7??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涉及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或者鉴定的,由市 (地) 级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认定意见;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涉及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认定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格和数量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和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意见。

涉及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认定的,由市 (地) 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出具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3.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具《证据保


存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证据保存清单》,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可以交由当事人自己保存,也可以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单位保存。证据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对证?据保存不利的,也可以异地保存。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 1 ) 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2) 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

( 3 )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 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

3.3 ?行政强制措施

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3.3. 1 ?一般规定

查封、扣押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全程音像记录。

承办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承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承办人


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办人员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3.2 ?审查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具《物品清单》,向当事人?下达。制作《物品清单》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可以邀请其他见证人?参加,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核对,确定无误后签字。对查封的设施或者财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3.3.3 ?强制措施处理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自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期限。

3.4 ?调查中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情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中止调?查。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调查。

3.5 ?调查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并提出处理?建议,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调查。

(?1 )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 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 3?) 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 5 ) 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4??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

4. 1??证据认定

4.?1. 1 ?证据审查

承办人员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 1 ) 真实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是否符?合要求等;

(2)关联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证据之间能否互相支撑形成证据链等;

( 3?) 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证据取得程序及相关手续是否合法等。

4.?1.2 ?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

认定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 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


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 3 )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 5?)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

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 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4. 1.3 ?辅助证据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 1 ) 未成年人的证言;

(2)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 )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5?) 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2 ?事实认定

4.2.?1 ?违法责任主体认定

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是实施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该自然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2) 当事人是法人的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农村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该 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


时机构等实施违法行为的,设立该分公司、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的法?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 3 ) 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该组织为违法责任?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创办该组织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4) 受委托或者雇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委托或者雇佣的工?作范围内,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委托或者雇佣关系及委托或者?雇佣工作范围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或者雇佣人为违法责任主体。

( 5 ) 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违法责任主体。

4.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

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4.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 (或?者界址坐标) 与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 (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 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与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 (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 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允许建设区或属于规划建设用地地类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 (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 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


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4.2.4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原基本农田,应当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 (或者界址坐标) 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或者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对照所标示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进行判定。

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2017 年 6 月 ) 之前的,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原基本农田保护地块范围的,应当判定为占用原基?本农田。但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或者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未超出规划多划原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 占用规划多划的原基本农田时,按照占用一般耕地进行判定,?不视为占用原基本农田。

违法行为发生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2017 年 6 月 ) 之后的,应将违法用地?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 与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进行套合比对,经套合显?示所涉地块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认定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4.2.5 ?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认定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认定,根据违法所得 (销赃数额) 直接确定。无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难以查证或者违法所得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根据矿产品数量?和价格确定。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数量认定,可以采取计重或者测算体积等方式得出。对于?找不到现场堆放的矿产品的,可以通过测量采空区计算或者通过查阅违法当事人?销售矿产品的相关台账计算。案情复杂,难以认定的,可以依照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采出矿产品数量的认定报告确定。

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格认定,按照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关于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价格的认定报告确定,也可以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当地合法矿山企业同类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予以认定。

4.2.6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下列情形构成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 1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决定,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核决定要求的;

( 3?) 其他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4.2.7 ?城乡规划违法建设中涉及工程造价罚款基数的认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4.2.8 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认定

4.2.8.1 ?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当事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和对?土地的合法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违法转让的,违?法所得为当事人转让全部所得。

转让全部所得数额按照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确定。没有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转让合同及交易凭据所列价款明显不符合 实际的,可以按照评估价认定。

对土地的合法投入包括土地开发、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等,但是?违法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投入除外。

4.2.8.2 ?矿产违法所得的认定

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价值按照已经销售或者已经利用的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认定。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为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全部所得。

违法转让矿业权的,违法所得为转让矿业权全部所得。

4.2.8.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所得的认定

违法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合法成本?与投入不作为违法所得认定。

4.2.8.4 ?城乡规划违法收入的认定


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违法部分?出售所得价款计算;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3 ?法律适用和处理建议

承办人员应当依据调查掌握的证据和认定的违法事实,确定违法的性质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主要类型、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见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附录 D。

4.3. 1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3.2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 ) 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 ) 主动供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 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4.3.3 ?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人员应当在证据认定和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历史遗留建筑物处置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处理建议:

( 1 )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其中,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并明确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对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并明确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应当提出确认相关批准文件、协议、纪要、批示等无效及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建议;

(2) 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提出将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任免机关移送建议;

( 3 ) 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提出将案件向公安、监察?机关移送的建议;

(4) 经批准终止调查的,应当提出撤案或者结案的建议。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建议撤案;对不属本部门管辖、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建议结案;

( 5 ) 其他处理建议。

4.4 ?调查报告起草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包括首部、正文、尾部和证据清单。

4.4. 1 ?首部

首部应当包括案由、承办机构、承办人员、调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内


4.4.2 ?正文

正文应当包括调查情况、基本事实、案件定性、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4.4.2.1 ?调查情况

简要介绍案件来源,立案及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4.4.2.2 ?基本事实

基本事实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当事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及造成的后?果。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情,要注?意重点,详细表述主要情节、证据和关联关系。对可能影响量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应当作出具体说明。有中止调查的,应当记录中止调查?的原因、 中止时间、恢复时间。

( 1 ) 土地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发现、制止及立?案查处的时间、用地及建设情况、占用地类、规划用途、相关审批情况、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程序、支付情况等;

(2) 矿产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勘查开采地点、勘查开采时间、?矿区范围、勘查开采方式、矿种、数量、矿产品价值、违法所得、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已批准勘查、开采以及登记发证情况等;

( 3 )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及认定、违法?行为发生、发现、制止及立案查处的时间、认定意见、鉴定意见、资质资格证书、?地图违法图件数量、违法所得认定、互联网地图、测绘成果资料及电子地图等;

(4) 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基本要素:违法主体、违法行为发生、发现、?制止及立案查处的时间、规划审批及建设情况、项目规划用途、相关立项审批情?况、施工合同及造价情况、违法收入情况等。

4.4.2.3 ?案件定性


认定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明确认定当事?人违法的法律依据以及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提出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结论。

4.4.2.4 ?处理建议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定相关责任,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是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等因素,对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处理建议。

4.4.3 ?尾部

承办人员签名,并注明时间。

4.4.4 ?证据清单

列明案件调查报告涉及的证据。清单所列证据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5??案件审理

5. 1 ?审理基本要求

承办人员提交《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 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的承办人员。

5.2 ?审理内容

审理内容包括:

( 1 ) 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 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 3 )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 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 5?)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 程序是否合法;

(7) 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裁量基准;

(?8 ) 其他需要审理的内容和事项。

5.3 ?审理方式

案件审理应当由承办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审理人员负责组织,采用书面?或者会议方式进行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5.4 ?审理程序

( 1 ) 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 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

(?3 ) 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 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5.5 ?审理意见

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 1 )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承办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②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③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④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⑤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⑥程序不合法的;


⑦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裁量基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

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审核不通过的,承办机构应当根据法制机构提出的 意见办理。涉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应当补充完善后,视情况经审理后,提交法制机

构重新审核。

自然资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和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7 ?处理决定

7. 1 ?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经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通过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附具《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1 ) 确有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对于单位、个人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


产资源,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3 )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结案;

(4)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予以结案;

(?5 ) 因不可抗力终止调查的,予以结案;

(6) 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予以撤案;

(7) 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党纪政务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

任免机关;

( 8 ) 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监察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2 ?实施处理决定

( 1 )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规程 8 的规定办理;

(2) 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参照本规程 8 的有关规定办理。应当明确违法

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无效,提出撤销?批准文件、废止违法内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体要求和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建议。?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土地的, 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 3 ) 决定撤销案件的,填写《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撤案;

(4)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5 ) 决定移送案件的,按照本规程 11 的规定办理;

(6) 决定结案的,按照本规程 12 的规定办理。


8 ?行政处罚

8. 1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 1 ) 警告、通报批评;

(2) 罚款;

(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 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5 )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6) 降低城乡规划资质等级、 吊销城乡规划资质证书;

(7) 停业整顿;

(?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2 ?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本规程 9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处罚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处?理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陈述和申辩应当由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8.3 ?听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本规程 9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者合并下达。

( 1 )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 )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4) 限期拆除违法用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 5 ) 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件;

(6) 责令停业整顿;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 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8.4 ?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需要修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 7. 1?的 规定,调整或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 9 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

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8.4.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 1?)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名称、文书标题及文号;

(2)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3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4) 告知、听证的情况;

(?5 ) 行政处罚的具体依据和内容;

(6) 履行方式和期限;

(7)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8 ) 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9) 作出决定的日期及印章。

8.4.2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注意事项

( 1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作

并加盖其印章,派出机构、 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

(2) 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客观真实,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列举的证据应?当全面具体,充分支撑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一并说?明。

( 3 )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听证情况应当包括告知、听证程序的履行情况和?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4) 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结合具体违法事实,分别说明定性和处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 引用法律条款应当根据条、款、项、 目的顺序写明。

( 5 ) 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有明确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例如:


①责令退还、交还违法占用土地的,应当写明退还、交还土地的对象、范围、?期限等。

②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的,应当写明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责令限期改正

的,应当表述为“责令限×× 日内改正××行为”;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应当写明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范围、内容,恢复场地平整或者耕地种植?条件,并明确履行的具体期限;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写明停业整顿的具体期限。

③责令缴纳复垦费、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写明违法所得的金额?和币种、交款的期限、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账户等。

④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写明没收建筑物的范围、 内容等。

⑤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写明矿业权人、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证号等。

⑥暂扣测绘资质证书、降低测绘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应当写明?资质证书的证号、等级,暂扣具体期限等;

⑦降低城乡规划资质等级、吊销城乡规划资质证书的,应当写明资质证书的?证号、等级等;

⑧没收矿产品的,应当写明矿产品的种类、数量和堆放地点等。

(6)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当具体明确。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7) 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 8?)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当事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一式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

(9)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使用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8.5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立案查处过程中不计入前款期限的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6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


予以更正。

9 ?送达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送达人应当为两人以上。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然资源法律文书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委托或者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9. 1 ?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9.2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张贴在违?法用地现场,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影像中应当体现送达文书内容、明确的送达日期、 当事人住所等现场情况。?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9.3 ?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传真、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9.4 ?委托或者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取得受送达人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受送达人?拒绝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除外。

9.5 ?转交送达

当事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当事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9.6 ?公告送达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或者在本部门公告栏、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公告栏、当事?人住所地等地张贴公告并拍照,并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门户网站上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并应保存公告的有关材料。


10 ?执行

10. 1 ?当事人履行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

10.2 ?催告履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催告其履行义务。

10.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

后,当事人拒不履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图> 的通知》执行。

10.3.?1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注明日期,并附下列材料: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

( 3?) 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时,应当取得人民法院接收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回

执;接收人员拒收或者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当记录申请书是否递交、拒收或者?拒签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或者受理后裁定不予执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裁定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复议维持原裁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纠正存在的问题。

10.3.2 ?财产保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0.3.3 ?协作配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作配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严格按照“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政府组织实施、法院到场监督”的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强制执行机制执行。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检察机关探索自然资源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在行政非诉执行受理、审查、执行等环节,发现人民法院应?受理不受理、怠于执行、不规范执行、不送达文书等线索,及时移交同级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10.4 ?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申请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10.5 ?督促履行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

(?1 ) 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2) 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抄送;

(3)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

登记等手续。

10.6 ?执行要求

( 1 ) 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罚没款足额缴入指定的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账户,并取得缴款凭证。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提出申请, 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且不再计收加?处罚款。

(2) 给予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罚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运出违法占地现场,恢复场地平整,涉及耕?地的要恢复种植条件。

( 3 ) 给予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矿产品等实物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填写《非法财物移交书》,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处理。涉及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拆除或保留。

(4)?责令退还、交还土地的,将土地退还、交还至土地权利人或者管理人。

( 5 ) 责令限期履行义务,治理、?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 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达到治理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6) 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 由颁发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吊销,并公告。

(7) 给予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 由颁发资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降级、 吊销,并公告。

( 8 ) 给予行政处理的,撤销或者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相关文件,依法收回土地,将责任人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情况依法进行移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7 ?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 ) 自然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3 ) 执行标的灭失的;

(4) 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

( 5 ) 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0.8 ?执行记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执行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中应当载明案由、当事人、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内容的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情况。其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记录申请、受理、裁定执行情况等。

11 移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违法违纪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11. 1 ?移送公安机关

11. 1. 1 ?移送情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违法占用农用地、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损毁测量标志?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非职务犯罪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11. 1.2 ?移送程序

( 1 ) 依法需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的建议。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3 ) 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送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材料。

(4) 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 5 )?移送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人民法院判决已给予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 ?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

11.2. 1 ?移送情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本?部门无权处理,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1 ) 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

(2) 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有违法批准、 占用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批矿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 3 )?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有违法批准、 占用土地、违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党员和监察对象存在其他违法犯罪问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参照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纪律处?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11.2.2 ?移送程序

( 1 ) 需要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责任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提出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的建议。

(2)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收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后,应当


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写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3 ) 决定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问?题线索移送书》,附具案件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的,?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十个工作日内移送。

11.3 ?移送送达回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接受移送的案件材料,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受送达人拒收或者 拒签的,送达人详细填写送达回证中的拒收、拒签的情况和理由。

12 ?结案

12. 1 ?结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1 ) 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

(2) 终止调查的;

(?3 )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4)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 5 ) 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的;

(6) 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12.2 ?结案呈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结案呈批表》应当载明案由、立案时间、立案编号、调查时间、 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执行情况、相关建议等内容。

对终止调查或者终结执行但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尚未处置的,?结案呈批时,可以建议将有关情况报告或者函告地上违法新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政府,?由其依法妥善处置。

12.3 ?后续工作

结案后,有关部门开展与本案相关的强制执行、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追?究等工作,需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的,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3 ?立卷归档

承办人员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

13. 1 ?归档材料

卷宗内的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 1 ) 封面、 目录;

(2) 案件来源材料;

( 3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4) 立案 (不予立案 ) 呈批表;

( 5 ) 证据材料;

(6) 调查报告;

(7) 审理记录;

(?8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


(9) 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10) 行政处罚告知书;

( 11?) 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复核意见书;

(?12)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

(?13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 14)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问题线索移送书、刑事判决书、涉嫌犯罪案件移

送书、案件管辖移送书;

( 15 ) 履行处罚决定催告书;

( 16)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送达情况记录;

( 17)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罚没收据、缴纳相关费用收据、暂缓或者分

期缴纳罚款的审批材料、 吊销许可证件公告、非法财物移交书、非法财物清单、?撤销批准文件的决定及相关材料;

( 18)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具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副本;

(?19) 案件结案呈批表;

(20) 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 21 ) 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13.2 ?归档要求

( 1 )?所有归档的材料,应当合法、完整、真实、准确,文字清楚, 日期完

备。应当保证归档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案件形成的档案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归档,不得分散归档,案卷较厚的可分卷归档。案卷应当标注总页码和分页?码,加盖档号章。

(2) 卷内各类材料的排列,应当按照结论、决定、裁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的原则, 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 印件在前、


草稿在后的顺序组卷。

( 3 ) 案卷资料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统一归档保存或者交本部门档案?室保存。

14 ?监督与责任追究

14. 1 ?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级和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立案查处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错案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明确提出办理要

求,公开督促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限期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制度,将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查处案卷评查制度,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定期内部通报评查工作情况。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制度。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14.2 ?责任追究

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


履行或者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4.2. 1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1 ) 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无正当理由未依法立案查处的;

(2) 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3 ) 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务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权机关的;

(?5 ) 使用或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14.2.2 ??不予追究责任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

( 1 ) 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2) 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未能制止违法行为的;

( 3?) 执法人员已经依法作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催告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相关部门、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违法状态持续的;


(4) 因行政相对人的隐瞒、造假等行为,致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 5 ) 依据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报告等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规定履行审查职责的;

(6) 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决定,在案件审理、集体讨?论时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或者出具了书面反对意见的;

(7) 依法不予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15 ?附则

15. 1 ?期间

期间以时、 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 日是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后的第一 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15.2 ?数量关系的规范

本规程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后”不包括本数。

15.3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恢复原状前,违法建设行为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存续期

间,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


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5.4 ?法律竞合处理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多个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15.5 ?责令类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退还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等责?令类法律责任,可以与行政处罚决定一并作出,也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单独作出。

15.6 ?文书编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立案查处工作实际,建立并规范本辖区违法案件?法律文书的编号规则。

15.7 ?解释机关

本规程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录 A????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批地类

( 一 )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 一 )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


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 )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 六?)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 ( 四 ) 项、第 ( 五 ) 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 ( 五 ) 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 一 ) 永久基本农田;

(二) 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 ) 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

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


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 (镇)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

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 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 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 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


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 三 )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


除处分:

( 三?) 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 四 ) 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二 )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 三?) 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 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批准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作出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当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作出说明。

( 三 ) 农用地转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


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2)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五 ) 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 占用土地的。


(?四 ) 违法违规供地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环节上出现的违法违规批准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

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三?)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四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3 ) ?《划拨用地目录》

(4)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

( 5 )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

(6)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 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

(二) 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


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 三 ) 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 ) 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 五 ) 违法批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 一 )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 三 )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 四?) 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一?)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 三 )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 三 ) 非法批准征用、 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 或者造成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 三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一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 三 )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 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六 ) 查处注意事项

1.对违法批地类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

2.对违法征地的认定,不能仅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予以认定,?还应确认土地是否被征地者实际控制、平整场地、动工建设等。

二、违法占地类

( 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 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


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 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 (镇)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 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 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的,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 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 3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 )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 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 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


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 3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 )?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 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 四 ) 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 一 )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


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 》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 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 三 )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 ) 项、第 (二) 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 四 ) 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 ) 项、第 (二) 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


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 一 ) 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 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 四?) 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 五 ) 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 三 )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 四 ) 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 项、第 ( 三 ) 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五 )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


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 五 ) 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原则上以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如果乡 (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市 (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衔接的,应当以市 (县)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准。

4.违法用地属于城乡建设用地的,应当区分情况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不突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位?于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的,判定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违法用地面积应当以作为建设用地用途的实际控制土地面积为依据,不得?以未硬化、未建成等作为未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依据。

三、违法转让类

( 一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 10% 以上 50% 以下。

( 3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 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 )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 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 10% 以上 50% 以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 5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三 )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 三 )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 五 ) 权属有争议的;

( 六 )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 10% 以上 50% 以下。

(4)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

( 5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


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


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 10% 以上 30% 以下。

( 3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一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五 ) 违法转让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 一 )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 ) 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

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 一 )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 ) 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五?)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

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的通知》

第八十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 三?)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 四 )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五?)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六 ) 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

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 占有、控制土地。

2.对违法转让土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针对转让双方,处罚种类应当区别?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时,“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转让方,“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适用于受让方,“可以并处罚款”适用于转?让双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时,对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受让方、承租方占地建设?的按照违法占地处理。

3. 涉及房地产转让的,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其他违法转让,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违法转让土地中的受让者将土地再次转让给他人,即再转让土地的,对每?个环节的违法转让行为都应当予以处罚。

四、破坏农用地类

(?一 ) 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采矿、取土等。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二 )?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1.法律依据

(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法律责任

( 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


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三 ) 破坏农用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 一 )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 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


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 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 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 三 ) 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 四 ) 非法占用本款第 (二) 项、第 ( 三 ) 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 五 ) 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


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五、其他类

( 一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三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四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 一 ) 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

( 二 )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

(?三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

(?四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


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 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六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 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八)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


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 倍以上5 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九)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十) 查处注意事项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视当事人改正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同时应当按照破坏耕地


处罚。


附录?B????主要矿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勘查类

( 一 )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主要包括:??( 1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2)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 3 ) 超越批准的勘 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第一款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

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 3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2.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 一?) 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 三 ) 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 五 ) 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


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 1 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 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勘查的行政处罚首先适用的是责令行为人停止无证勘查违法行为,再?根据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决定是否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2.勘查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依照《关于印发〈市 (地) 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市 (地) 县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执行。

3.对勘查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机?关在作出除吊销勘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 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4.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进行生产性勘查,不属于无证勘查。


二、违法开采类

(?一 ) 无证采矿

无证采矿主要包括: ?( 1 )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2)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 ?( 3 ) 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4) 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 (共生、伴生矿除外) ;?( 5 ) 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6) 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 ?(7)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 ( 8 ) 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9) 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采矿的行为。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


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 3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 50% 以下的罚款;

( 3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 ) 越界采矿

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 (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 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


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

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 30% 以下的罚款;

( 3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三 ) 破坏性采矿

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 三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六?)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 50% 以下的罚款。

( 四 ) 违法开采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 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八条??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 ?实施非法采矿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实施破坏性采矿?犯罪,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一 ) 〉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

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一 )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十一、将《立案追诉标准 ( 一 ) 》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非法采矿案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 )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 ) 无许可证的;

(二) 许可证被注销、 吊销、撤销的;


( 三 ) 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 四 ) 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 (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

(?五 ) 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 2 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

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五 ) 查处注意事项

1.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共生、伴生除外)或者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按照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2.对破坏性采矿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3.对开采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关于印发〈市 (地) 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市 (地) 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 二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执行。

4.对越界开采但未采出矿产品的处罚是责令退回其合法矿区范围。


5.对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未实施开采的,不属于越界开采。

6.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不认定为无证采矿,但建设单位在上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为无证采矿。

7.对开采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需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机?关在作出除吊销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 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三、违法转让类

( 一 )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 )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 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 出租方、 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二?)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 ) 买卖、 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 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 出租方、 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三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2)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


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机关。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法律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四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1.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二项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二)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法律责任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 (二) 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五 ) 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转让矿业权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价款予以?认定,还应当确认受让方是否实际接收、控制矿山。

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允许他人开采依附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上或地表下?的矿产资源,从中牟利的行为。此种违法行为与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是有区?别的。处罚中要注意加以区分,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处罚应当依照《关于印发〈市 (地)?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市?(地) 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三 )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执行。

3.矿山企业单纯将采掘工程对外承包,不属于采矿权转让。

4.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关于印发〈市 (地) 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市(地)?县 (市) 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一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 二 ) 以承包方?式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执行。


5.依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6.对转让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机关在作出除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 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四、违法审批发证类

( 一 )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 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 ) 矿泉水为 10 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 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 个基本单位区块;

( 三?) 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 个基本单位区块;

( 四?) 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 个基本单位区块。

( 3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


查许可证:

( 一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 ) 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 四 )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 10 ?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一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 二 )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

(二) 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三 )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四?)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五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 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 )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 四 )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 )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七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三 ) 查处注意事项

1.对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理,属于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处罚。?2.?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涉及矿业权审批权限的违法定性,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试行) 》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C??主要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一、测绘基准类

( 一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一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三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

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


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 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 高程基准、?深度基准、重力基准,以及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重力测量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2.法律责任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五 ) 测绘基准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测绘资质资格类

( 一?)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

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 ) 有法人资格;

(二)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 四?)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

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 ?《基础测绘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罚款。

( 二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

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 ) 有法人资格;

(二)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 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 四?) 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

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


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三 )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 ?《基础测绘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基础测绘项?目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并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2)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 约定报酬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四 ) 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五?) 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三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六 )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八)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测绘质量类

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 ?《基础测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基础测绘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测绘成果类

( 一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 ?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

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 )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 一 ) 国界、 国家海岸线长度;

(二) 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

( 三 ) 国家海岸滩涂面积、 岛礁数量和面积;

(?四 ) 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 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


料损毁、散失的;

(?六 )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管测绘成果资料,不得损毁、?散失、转让。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七)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第三十六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与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八)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九) 测绘成果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五、地图管理类


(?一 )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

1.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第一款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1.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八条??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

( 一 )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三 ) 属于国家秘密的;

( 四 ) 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 五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 )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1.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 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1.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


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 ) 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 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 三 )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 )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1.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六 )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1.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 )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1.法律依据

《地图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八)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1.法律依据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 一?) 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 ) 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为两年。审图号到期,应?当重新送审。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地图管理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 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


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 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 )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 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 四 )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六、测量标志类


( 一?)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二 )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


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三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本法所称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四 )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三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五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四十四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 六 )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七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八)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三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公安部关于妨害国 (边) 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 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 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七、其它类

(?一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

1.法律依据

( 1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一次性测绘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 ) 申请表;

(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三?)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四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证明;

( 五 ) 测绘活动的范围、路线、测绘精度及测绘成果形式的说明;

(?六 ) 测绘活动时使用的测绘仪器、软件和设备的清单和情况说明;

( 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第一项 ?一次性测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取得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 ) 提交申请: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开展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时,需要进行一次?性测绘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法律责任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 一 )以伪造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


( 三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

1.法律依据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一次性测绘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2.法律责任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责令停止测绘活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对中?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形成的测绘成果依法予以收缴:

(二) 超出一次性测绘批准文件的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

( 四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1.法律依据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来华测绘成果的管理依照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来华测绘成果归中方部门或者单位所有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2.法律责任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将测绘成果携带或者传输出境

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 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附录 D????主要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建设类

( 一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


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 ) 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 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 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

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 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 3?)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4)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 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 三 ) 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 5?)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6)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7)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违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及法定?实施管理程序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8 )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设计方案,或者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共设施及配套工程的;

( 三 ) 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

( 二 ) 违法临时建设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 三 )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六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四?)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三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类

( 一 ) 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新建、扩建审批职?责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2.法律责任

( 1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


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第十条第四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二 )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违法活动

相关违法活动具体包括: ?( 1 )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 貌的活动; ?( 2 )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3 )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 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

厂、仓库等;

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 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 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 三?) 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 三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四 ) 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 50 元的罚款。

( 四?) 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一 ) 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 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三?) 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 五?)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六?)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

1.法律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2.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查处注意事项

在“??( 四 ) 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法律责任中, 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活动,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涉及的“ ( 一 ) 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的; ?( 二?)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事项, 由有权部门负责指导。

三、违法编制规划类

( 一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编制城乡规划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 ) 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 三 )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四 )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五 )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城乡规划以及所提交的规划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城乡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二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 ) 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 三 )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四 )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五 )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 ) 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 三 )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四 )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五 )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1.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 ) 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 三 )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四 )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五 )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五?)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1.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 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三?) 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

称证书等;

( 四?) 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 五 ) 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 六 ) 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 七 ) 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2.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六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 ) 有法人资格;


(二) 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 三 )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 四 )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 五 )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2.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 3 万元罚款,申请人在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七 ) 涂改、倒卖、 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1.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 ?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


有效期延续5 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

2.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 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1.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2.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1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 E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抄告单

3.案件管辖移送书

4.立案 (不予立案) 呈批表

5.接受调查通知书

6.询问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10.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

1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3.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14.?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15.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16.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17.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18.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

19.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20.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21.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

22.行政处罚告知书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听证笔录


25.行政处罚决定书

2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27.非法财物移交书

28.?自然资源违法情况报告

2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0. 强制执行申请书

31. 申请强制拆除的函

32. 问题线索移送书

33.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3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35.结案呈批表

36.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37.送达地址确认书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根据?????????(填写责令停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 (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你 (单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2.抄告单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 :???????????????????????????????(填写当事人、时间、地点和违法事

实 ) ???????????,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

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 (厅) 已于?年?

日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

现将有关情况抄告你单位,请按照????????(填写当地自然资源?同责任机制等文件名称) ????????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3.案件管辖移送书

编号:_____________

(有权管辖机关) ???

(填写案由) ??????????一案,经调查核实,依 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件: ?(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4.立案?(不予立案) 呈批表

编号:_____________

案???由

当事人

姓名??(名称 )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

邮????编

案件来源

主要违法

事 ?实

(立案或者不

予立案的

理由)

承办人员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5.接受调查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 (单位) ????????(填写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请?你?( 单 位 ) 于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前 携 带 下 列 材 料 到?__________________接受调查。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案????由 :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至?时

询问地点:

询?问 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 人: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

身份证号码:

单位及职务:

住址及电话:?询问人表明身份:?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与义务:

询问记录:

被询问人 (签名) :

询 问?人 (签名 ) : ???????????????记 录 人 (签名 ) :

第 ?页 ?共 ?页


被询问人 (签名) :

询 问?人 (签名 ) : ???????????????记 录 人 (签名 ) :

第 ?页 ?共 ?页


7.现场勘验笔录

案????由 :

勘验内容:

勘验时间:

勘验地点:

勘 验 人:?当事人 ( 见证人)?:?勘验情况 ( 图表另附) :

当事人/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

勘 验?人 (签名 ) : ???????????????记 录 人 (签名 ) :

第 ?页 ?共 ?页


当事人/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

勘 验?人 (签名 ) : ???????????????记 录 人 (签名 ) :

第 ?页 ?共 ?页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证据保存清单》所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

记保存期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年?月?日(共七个工作 日 ) ,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机关将在七个工作日 内对先行登记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

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附:《证据保存清单》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附:

证据保存清单

单位(?印章) : ???????????????????????????????年 ???月 ???日

序号

物品

名称

数量

品级

规格

形态

保存

方式

保存

地点

登记人 (签名 ) :?物证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签名) :?见证人 (签名 ) :


9.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本机关于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编号 ???) ,现对先行登记保存你 (单位) 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10.行政强制措施事项审批表

案??由

立案编号

(行政处罚立案编号)

当事人

姓名

(名称 )

住址

(地址 )

行政强制

措施对象

审批事项

承办人员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1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 (单位) ????(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

?) , ?依据?(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决定?年?月?日

起对下列物品予以?(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期限为?日。

如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自行政机关送检之日?起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之日的期间,不计入上述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物品清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附:

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

××

备注


12.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 (单位) ????(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项、?目 ) ,年?月?日依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称?文号) ,对你 (单位)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情况) 实施了?(行政强?措施的种类)

因情况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的期限?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13.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 涉嫌违反 了????????( 法律法规的名称及条款 ) ???, 本机关于?年?月?日,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名?及文号) ?,对??(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情况) 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已结束。

一、依据?(法律法规的全称及条款) ?的规定,现对上述?(行政?强制施对象情况) 予以解除。 ?(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持本决定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领取地点) ????领取。 联系人:、;联系电话:。 )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全称及条款) ?的规定,现对上述?(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情况) 予以销毁。

三、对上述 (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情况) 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14. 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编 ???号

当事人

联系电话

中止调查的?理由及建议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15.终止调查决定呈批表

案件名称

立案时间

编 ???号

当事人

联系电话

终止调查的?理由及建议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16.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案由:?调查机构:?调查人员:?调查日期:?当事人情况:?个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

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一、调查情况

(写明违法案件的来源、初核情况、立案调查工作开展情

等)

二、基本事实

(写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违

法所得、造成后果等基本事实。上述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全?重点突出,详述主要情节、证据和关联关系,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作


本报告附件。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说明?述情节)

三、案件定性

(认定调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行分?析,明确认定当事人违法的法律依据以及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提出?认定违法行为性质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包括且不限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陈述见和?采取的整改行动等)

五、处理建议

(援引相关律法规的具体条文,认定相关责任,分别提出?对人、对事的具体处理建议。拟提出对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的建议,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主观过错情况等,阐明理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

写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数额等)

附件:?(证据清单,列明案件调查报告涉及的证据材料。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当事人陈述、认定意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

承办机构:???(名称) ????????承办人员:???(签字 )

年???月 ??日


17.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案件名称及编号:

时????间 :地 ???点 :

主 持 人:?记 录?人:?审理 (会审) 人员:?列席人员:?案件承办人员:?审理记录:

…?…

审理意见:

第 ??页 ?共???页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18.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立案编号

当事人

姓名

(名称?)

联系电话

住址

(地址?)

邮????编

延期理由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19.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编号:_____________

(案件承办机构)

提请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 ( ??立案编号 ?) 材料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按照《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审核予以 (不予) 通?过。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法制审核机构:?(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20.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立案编号

当事人

姓名

(名称 )

联系电话

住址

(地址 )

邮????编

主要违法事实?及案件定性

处理意见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21.撤销立案决定呈批表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立案编号

当事人

姓名

(名称?)

联系电话

住址

(地址?)

邮????编

撤案理由

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22.行政处罚告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根?(填写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厅)?拟对你 (单位)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 (单位) 对我局 (厅) 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厅) 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进行陈述 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根?(填写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厅)?拟对你 (单位)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 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 (厅) 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24.听证笔录

听证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听证地点: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通讯地址:

主持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号:

案件承办人:执法证号:

记录人:其他参加人:

听证记录: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员签名:年 ?月 ?日

主持人签名: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第??页 共 ?页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 ?月 ?日

案件承办人员签名:年 ?月 ?日

主持人签名: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名: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25.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_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我局 (厅) 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 (单位) ????????(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2.

3.

4.

…?…

我局 (厅) 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 (单位) 进行 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 (单位) ?????(填写是否进行述、

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

根据??????(填写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


2.

3.

4.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月)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 (厅)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2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 为,违反 了 ??( 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

根据(填写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 (单位) 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予以改正,???????????(填写具体改正的内容) ??。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27.非法财物移交书

编号:_____________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 :?????????????????????????(填写当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

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的法律法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对此,我局 (厅)

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年?月?日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 ??编号 ??) 送达当事人。现将没收的非法财物移交?你单位,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没收非法财物清单》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28. 自然资源违法情况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我局 (厅) 在立案查处??(案由) ???????????????????违法?案件中,对????(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书面制止无效,当 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拒绝调查取证 (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予以上报。

特此报告。

附件: ?(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29.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编号:

(单位/个人) :

_____________


你 (单位 )?(写违法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违法行为内容) ???的行为,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根据??????????(填写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 ???的规定,我局 (厅) 已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编号 ??) ,并于?年?月?日向?你?(单位 ) 送达。

你 (单位) 至今尚未履行??????????(写明未履行处罚的具体内?容) ?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 (厅) 现催告你?(单位) 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如你 (单位)仍未履行,我局 (厅)?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编号: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

(填写当事人及违法事实) ??????????????????的行 为,违反了????(填写认定违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 (厅) 已依法立案查处,于?年?月?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 ?编号 ?) 送达当事人,并于?年?月?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写明未?履行罚的具体内容) ????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如下:

1.

2.

…?…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签发人:?(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年??月 ?日


31. 申请强制拆除的函

编号:_____________

人民政府:

(填写当事人违法时间、地址和具体违法?为 ) ,违反了??(填写认为违法所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款) ????的规定。我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文书名称及文号) ????,责令?其于?日内自行拆除。因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申请?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

当否,请批示。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3.??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32.问题线索移送书

编号:_____________

(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

我局 (厅 ) 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对?一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该案中以下人员?涉 嫌违纪违法 (或职务犯罪) 问题。

根据?的规定,现?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你单位。

附:1.《案件调查报告》

2. ?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33.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编号:

(公安机关 ) ?

我局 (厅) 于?年?月?日对?一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根据?的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处理情况请告知我局 (厅) 。

附:1.《案件调查报告》

2. ?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人:

电??话 :

地??址: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 ?日


34.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记录

案件名称及编号:?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执行记录:

(明:1. 当事人自行履行情况;2.督促履行情况;3.是否

终结执行的情况;4.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情况等)

…?…

记录人 (签名 ) :?年??月 ?日


35.结案呈批表

案件名称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立案编号

当事人

联系电话

案 ???件

简要情况

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内容

执行情况

承办人员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36.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编号:

法律文书

名称及文号

受送达人

送达人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

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 ??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写明代收人身份、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年???月 ??日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年???月 ??日

送达人签名

年???月 ??日

备注

(拒收的应当写明拒收理由、见证人姓名及身份)


37.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文件,保证行政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案件处理的全流程,包括调查、审理、告知、听?证、执行等阶段;

3.结案前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我单位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地址,使相关法律文书、

文件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 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

地址

及方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是否接受

电子送达

□是 ?□ 否

□ 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地址:

电话 (手机)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 ( 听明白) 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受送达人 (签章) :

年??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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