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6-2017年度公务用车加油定点招标公告
上海市2016-2017年度公务用车加油定点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上海市财政局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按照以下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
一、 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
3、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具有加油站,能够提供车辆加油服务,全市范围内自营加油站数量不低于20家。
为适应本次谈判,供应商应已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二、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上海市2016-2017年度公务用车加油定点
2、项目内容:公务用车使用的成品油,包括0#柴油、92#无铅汽油,95#无铅汽油等。
3、采购范围: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公务用车采购的加油服务。
4、服务日期: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交付状态:根据协议要求,完成公务车辆加油服务。
6、服务地址:上海市范围内(包括郊区、县)。
7、定点数量:确定三家定点加油公司,其所属能够使用IC卡加油的网点均能提供定点加油服务。
上述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仅作为供应商编制响应资料和参加谈判时之参考。通过谈判,最终确定符合采购需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
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等各类供应商采购。
三、合同条款:详见附件7。
四、提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上述采购信息感兴趣的供应商,请于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10:00前(北京时间)按以下要求提交谈判响应文件,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五、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详见附件。
2.供应商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报价。经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结束后还有一次最终报价的机会。
六、响应文件的内容:
响应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授权书(格式见附件1);
2、响应报价表(格式见附件2);
3、谈判供应商资格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加油网点数量及权属证明;
4、★承诺书(见附件4);
5、资格性符合性检查表(见附件5);
6、谈判供应商基本情况及说明;
7、加油服务相关技术资料及说明;
8、油源供应情况(有效的油品来源证明文件);
9、供应商开展加油业务网点分布情况;
10、供应商加油卡充值网点分布情况;
11、加油服务软硬件设备设施状况;
12、IC卡等加油管理系统功能说明;
13、供应商对加油管理和服务内容;
14、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其它内容;
15、谈判供应商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6、中小企业申明函(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的提供,格式见附件6)。
七、谈判响应方式:
1、谈判供应商应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写竞争性谈判响应报价文件。
2、谈判响应报价文件要求编写目录,页码应连续,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没有牢固装订或编排页码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谈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报价文件及与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4、谈判响应报价文件及资料无论谈判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退还。
八、谈判响应报价文件的递交
1、请贵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星期三)10:00前向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密封提供谈判响应报价文件。
2、谈判响应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谈判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分别装入密封袋中,并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封口处加盖谈判供应商印章或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封面上注明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名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编号、谈判供应商名称。
3、谈判响应报价文件必须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委派专人送达指定的地点,并参加谈判。
4、谈判响应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谈判日起60个工作日。
5、若遇特殊情况,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可在有效期满之前要求谈判供应商延长有效期。
九、谈判通知:
请各提交响应资料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于2015年11月25日13:30在大连路515号出席通知会议。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由谈判小组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中,按照响应文件平均优惠率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四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超过四家的,所有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参加谈判;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采购失败。
十、组织谈判
(1)本次谈判将根据谈判小组的安排和要求进行。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按照谈判小组所确定的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以及谈判时间和谈判顺序安排,通知供应商参加谈判。
(2)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事先做好时间安排和谈判准备,根据通知的安排,携带有关谈判资料准时参加谈判。
(3)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根据谈判中确定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一次最终报价(格式见附件3),并将报价文件密封交谈判小组。如供应商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则视为其放弃本次谈判活动。
十一、评审
所有谈判和最终报价结束后,由谈判小组解密的最终报价文件,对最终报价文件进行评审,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平均优惠率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3名成交候选人。
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的产品和服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果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或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3)。
为进一步扩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财企【2012】54号)精神,自2012年7月1日起试点开展本市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中标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申请融资担保,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shzfcg.gov.cn政府采购融资担保试点工作专栏中相关业务简介。
十二、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确定后,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上海市大连路515号
邮编: 200082
联系人:陈婉秋、解继涛
电话:***-********
传真:***-********
采购人:上海市财政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邮编:200030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6
传真:***-********-****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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