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同财采投处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同财采投处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HXM[GK]********
二、项目名称:太阳能球场灯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炯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众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1号深蓝杰座B1栋6A02业务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哈尔滨炯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参与黑龙江众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 同江市第一中学太阳能球场灯采购”(项目编号:[******]ZHXM[GK]********)过程中,对黑龙江众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提出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过政府采购专家论证,按照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对于你方投诉请求给予答复。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并经过政府采购专家论证,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以上为本机关对本次投诉的处理决定,你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在六十天本级人民政府(即同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 年 08 月 07 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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