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关于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池州******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

法定代表人:林***

被投诉人: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池州市清风东路101 号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2023-2024年池州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CZB********-2,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13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一)投诉事项

1.“企业相关设备”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方式评审。

事实依据: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企业相关设备”评分项要求“1、供应商自有施救车的,每辆车得 2分,最高得 4 分; 2、供应商自有举升设备 9 台(含)以上的得 6 分,5 (含)-9 台的得 3 分,5 台以下得 1 分; 3、供应商自有:①四轮定位仪②烤漆房③车架(身)校正台④尾气分析仪⑤自动洗车设备的,每提供一种设备得 3 分,满分 15 分。 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设备清单、现场实物照片(彩图)及购置合同(或发票)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

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放入了设备清单、相关设备实物照片(彩图)及购置合同(或发票)清晰可辨扫描件。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只要求提供“设备清单、相关设备实物照片(彩图)及购置合同(或发票)清晰可辨扫描件”,并未要求购置合同(或发票)需要体现所提供图片设备清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获奖情况”评分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评审方式评审。

事实依据: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方法和标准,“获奖情况”评分项要求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供应商确定为定点维修企业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得 5 分,合格的得 2 分,没有的不得分。 注: 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批复文件证明材料; 2、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或复印件,须能体现供应商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考核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我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放入了两份考核证明材料。一份为池州市保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考核证明材料,考核等级为优秀,另一份为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考核证明材料,考核等级为合格。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只要求提供投标供应商确定为定点维修企业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者合格“批复”证明文件。并未要求是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考核证明文件。其次招标文件时在此处使用“批复”证明文件极为不妥,经查阅字典和相关解释,“批复”是指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兼具回复性与批示性的下行文种。采购人对供应商出具的年度考核等次材料应为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投诉请求

1、评委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依法评审。不应当认定我公司“企业相关设备”项为0分,我公司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试想我公司作为营业多年的汽车维修公司,为上一期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企业之一(全市共七家),肯定是具有相关设备,且我公司投标文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的评审,而不是其根据自身对文件作出随意解释说明的基础上评审。

2、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依法评审。不应当认定我公司“获奖情况”得分为2分,虽然我公司提供了两份材料,但放入池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的考核证明材料只是想向评标委员会告知我公司为上一期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维修企业之一。招标未规定按照最低考核等级计分,依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我公司此项应得5分。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的评审,而不是其根据自身对文件作出随意解释说明的基础上评审。

二、审查情况

2023年6月14日,采购人发布本项目的征集公告,7月6日,发布了入围结果公告。7月7日,投诉人就入围结果向采购人提出质疑。7月11日,采购人对该质疑进行答复。7月13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投诉书。7月18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7月24日收到采购人的《关于投诉相关事宜的说明》。

在投诉处理期间,本机关调取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投诉人的响应文件、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项目开标资料,并组织3名专家(其中1名为法律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专家组经论证出具如下意见:

1.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企业相关设备”评分办法,响应文件中需提供设备清单、现场实物照片(彩图)及购置合同(或发票)清晰可辨扫描件或复印件。”以上需要的材料理应具备对应证明关系,否则失去提交相关材料的意义。投诉人提交的响应文件设备一览表中,四柱举升机等10台设备购买时间为2012年5月,其他设备购买时间为2015年1月。其提供的2012年5月1日的购销合同中,无原始购销清单扫描件。提供的开票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货物名称为“汽保设备工具”、数量为“1批”的发票。投诉人提供的合同和发票不能证明与其提交的设备一览表、现场实物照片一致。故该项投诉没有依据,第1条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2.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获奖情况”评分办法要求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批复文件证明材料,该条款并未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为“机关单位”且未明确批复文件的形式,被投诉人答复中将“批复文件证明材料”解释为“机关单位的证明材料”,进而认定企业证明材料不符合该条款要求,并无法律依据。同时调取其他投标人响应文件发现,提供的获奖材料均不属于采购人答复中所谓的上级对下级的批复文件,评委会却对由机关事业单位出具的盖章的证明材料给予了得分,对由企业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未予得分,存在未按照征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的情形。故该第2条投诉事项成立;

3.该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获奖情况”评分标准编制不严谨,存在歧义。

本机关查明:

1.投诉人响应文件中关于“企业相关设备”提供的设备一览表、现场实物照片(彩图)及购置合同(或发票)无对应证明关系;

2.其他响应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关于“获奖情况”的批复文件证明资料获得评委会得分的证明材料的均不属于上级对下级的批复文件。评委会存在未按照征集文件确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

3.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获奖情况”评分标准编制不严谨,关于何谓“批复文件证明资料”不明确,采购人的质疑回复及投诉答复与项目征集文件“获奖情况”评分标准存在相互矛盾关系。未与项目征集文件第四章2.3.2评分细则中“企业业绩”的评分标准那样明确为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定点合同。

上述事实,有项目征集文件、投诉人投诉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采购人说明、专家论证意见书、项目开标资料与本项目有关的供应商响应文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本机关认为:①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②投诉事项2,经查证属实,投诉成立;③项目征集文件编制不严谨,存在重大歧义。

因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1.本项目入围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征集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针对发现的评委会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情况,将按照规定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标签: 公务用车维修 服务框架 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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