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宁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咸宁常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咸安区向阳湖镇宝塔村13组117号

法定代表人:潘海清

咸宁市财政局于2022年1月收到咸宁市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咸审法移〔2021〕36号),反映你公司在2020年8月12日参与“咸宁市林业局潜山试验林场幕阜山区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BYHX-SZZFCG-*******)”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我局对此案件调查核实期间,你公司法人潘海清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2023年6月21日调查笔录中称其与湖北云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人伍鹏飞关系很好又是亲戚,在开标前就商量过围标一事。并且承认在参加该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违法行为,中标金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将违法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你公司,截至2023年7月17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应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990元。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咸农商行淦河支行;账号:820*****000******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咸宁市财政局    

2023年7月1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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