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发香经营不合格豇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发香经营不合格豇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张发香经营不合格豇豆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5月8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万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豇豆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张发香,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5月15日,我局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海口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豇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C********)显示,在东方大道万通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张发香于2023年5月8日晚上购进的豇豆,经抽样检验,样品豇豆中检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豇豆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豇豆。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豇豆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及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豇豆为食用农产品,以肉眼无法判断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经查明,2023年5月8日晚上当事人跟农户卢新文(身份证:**************7615、联系电话:183****2261)购进不合格豇豆,以/3.5元/斤进货,进货共200斤,进货金额700元。以上批次豇豆以3.8元/斤销售,当天已销售完,共销售760元,货值金额共计760元。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豇豆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及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溯源到种植环节,已移交农业执法大队进一步办理。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但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豇豆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及海南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豇豆为食用农产品,以肉眼无法判断不合格,豇豆属于农产品无合格证明文件,可认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论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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