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荔浦市荔城镇不停车检查点G321线K475%2B476m处项目质疑答复函
广西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荔浦市荔城镇不停车检查点G321线K475%2B476m处项目质疑答复函
质 疑 人: 广西互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70号创意产业园1-2#-302G1房
法定代表人: 梁钊源
委托代理人: 卢盛吉 电话: 159*****154
贵公司递交的关于荔浦市荔城镇不停车检查点G321线K475+476m处项目(GLZC2023-C3-******-GXHS)质疑函,本单位于2023年8月3日下午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本项目为服务项目,不设置核心产品。关于贵公司提出的招标文件 第四章评审办法 服务性能分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服务采购需求》中的配套服务相关性能参数中“▲”号项为本项目组成的重要技术性能,为保证可以满足采购人需求并正常使用,采购单位提出的指标要求仅作为优质供应商的加分项之一,未作为资格性要求,并不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且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因此该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
而本次要求提供省级或以上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未指定是某一级、某一个、某一部门的检测报告。省级或以上计量科学研究院(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对产品功能的检测具有较大的可信度是采购人合理的要求。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事实依据2: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2:有关贵公司提出的第四章评审办法“企业信誉实力分”中A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合,有重复加分嫌疑,据了解这3个证书属于基础性企业实力要求,并非同一认证证书,在国内具备相关证书的企业远超过三家之上,采购单位提出的指标要求仅作为优质供应商的加分项之一,未作为资格性要求,并不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且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因此该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现象。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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