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2005号被处罚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罚决字﹝2023﹞第02005号被处罚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9*******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光路海源财富中心3号楼31层
法定代表人:贺家锁(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2023年6月4日,我局工作人员巡查至西山区华融府仕学院项目工地旁书香云海在建道路时发现,1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现场未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6月8日对车辆所有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云AL6755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6月4日19时10分左右开始装载拉运建筑垃圾,从西山区华融府仕学院项目工地旁书香云海在建道路拉运至马鞍山建丰石场植被恢复项目,当事人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形。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昆明诺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情况车辆登记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1份共计8页);
证据二、调查(询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检查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立案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合议记录、法律条款摘录(1份共计21页);
证据一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据二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2023年7月1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城罚先告字﹝2023﹞第*****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
二、立即停止运输,待办理相关手续后合法合规拉运;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持本决定书,到西山区秀苑路188号西山区人民政府大楼414室办理缴纳罚款相关手续(电话:0871-********),并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城市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联 系 人:李 勇 王朝虹 联系地址:西山区人民西路595号西苑立交桥梁源社区一楼
联系电话: 0871-********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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