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规范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郴州市司法局对《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郴政办发〔2017〕22号)进行修改,起草了《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zfzbwjk@sina.com,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20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郴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李初晴
联系电话:0735-*******
附件:《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郴州市司法局
2023年8月8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3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2〕33号)的规定,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决策草案起草、论证、评估和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和重点工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书面建议书。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可以只提出事项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和主要理由,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指定,负责承办对拟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决策承办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合法合规性、利弊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含两个)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对需要公众参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和方式及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根据需要可采用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便公众知晓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将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决策事项论证。选择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并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代表性、均衡性,且专家数量在3名以上,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当具有社会公信力。
专家、专业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科学性;
(二)决策的出台时机;
(三)决策实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或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可控性;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部门在会后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或专题论证报告,并由专家签名确认。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专业机构应出具论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决策机关可以指定决策承办部门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对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有重大风险)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风险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财政资金流失、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经济发展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风险可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风险不可控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应当在决策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后,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决策的权限、内容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据此对决策方案作相应的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决策机关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和复审有关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七)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材料;
(八)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九)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决定。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通过、不通过、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负责人签发;作出不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案草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后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决策事项会议纪要。应当记录决策事项讨论情况和决定,对不同意见以及异议持有人应特别载明,记录入卷。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报省人民政府或市委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开。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
(一)决策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三)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决策事项执行不力、偏离决策目标和内容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四)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决策机关应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决策机关办公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等有关材料、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决策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一策一档、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执行部门、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郴政办发〔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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