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处理决定书

师市财库〔2023〕10 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新疆弘瑞盛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洋洋

公司地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新馨园小区2栋5A号

联系电话:156*****888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安晓杰

单位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17号翠景园小区3号楼2层2-2

联系电话:157*****524

被投诉人2:图木舒克市亿佰超市
联系人:刘超
单位地址:新疆图木舒克市46团塞外江南小区1号楼

1-1号门面
联系电话:153*****719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三师某单位食堂生鲜、禽蛋类、水产类、冻品类、蔬菜类、奶制品类、干副调料类等采购项目(标项二)
采购项目编号:B3S[2023]132号-003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3年5月12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是 公告时间:2023年6月5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19 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3年6月2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补正后,我局依法于2023年7月17日予以受理。我局受理后,于2023年7月19日通知采购人、代理机构暂停该项目,同日向采购人新疆喀什垦区公安局、被投诉人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图木舒克市亿佰超市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废标不符合法律要求,发布废标公告后也未向投诉人告知废标理由。被投诉人1答复: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性,经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确认,并向采购人汇报,经采购人同意后向师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依法依规对此项目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公告发布同时系统自动将更正公告信息推送至所有投标人的手机短信上,投诉人也在收到信息后打电话至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收到废标短信。我公司不存在废标不符合法律要求和未向投诉人告知废标理由的情况。

投诉事项2: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标过程不严谨,不符合法律要求。被投诉人1答复:我公司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本着对项目负责、对采购人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不存在不严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问题。

投诉事项3:我公司怀疑项目的公平公正性。被投诉人1答复:我公司负责该项目人员从未向参加评审的业主代表、业主专家、监督人员打招呼、暗定中标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该项目有失公平公正性的情形。采购人答复: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我单位负责项目的人员、参加评审的业主代表、业主专家、监督人员未向代理机构打招呼、暗定中标单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废标不符合法律要求,发布废标公告后也未向投诉人告知废标理由。经核实,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新疆锦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开标过程不严谨,不符合法律要求。经核实,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3:我公司怀疑项目的公平公正性。经核实,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八、权利告知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人民政府或新疆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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