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的说明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的说明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营造浓厚的生育友好环境,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将《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向社会予以公示。因《分工方案》原标题为《遂宁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方案》,并于2022年11月18日已挂网征求了意见,此《分工方案》相较原稿仅有少数地方有微调,故此次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天(8月10—8月16日)。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QQ邮箱等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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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
附件
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
发展的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等,逐步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释放生育潜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筑“三城”兴“三都”、加速升腾“成渝之星”提供人口支撑,制定如下责任分工方案。
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坚持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深入贯彻2021年8月2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9月29日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坚持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按程序废止《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办发〔2016〕38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坚决取消相关生育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与三孩政策不相符的制度、规范性文件,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等全面脱钩,评优、评先及干部提职、各级各类代表和委员选举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已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予以维持;对已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对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和处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大力推进人口服务管理改革。全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登记与婚姻登记、母婴保健服务、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咨询指导等衔接。统筹优化出生人口相关事件办理流程,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和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建立健全以“一老一小”为重点,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调整充实基层人口综合服务管理职能,不断加强新形势下基层人口工作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持续提升基层人口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市残联、市计生协会〕
(四)不断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网络,加强县、镇、村三级人口监测工作力量配备,提高人口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质量,及时监测全市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和人口预测预警,完善全员人口基础信息库,提升人口信息化水平。整合公安、教育、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资源,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计生协会〕
持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制度。深入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强关键急救设备配置,满足妇产科、儿科救治需求,市本级、各县(市、区)均至少建有1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加大综合医院妇产科和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妇产、儿科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夯实县乡村三级基层网络,加快补齐生育服务短板。到2025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降至14.5/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降至5.2‰以下。将生殖健康服务融入妇女健康管理全过程。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持续开展青春健康教育进校园活动,普及性病、艾滋病防范知识,减少非意愿妊娠。实施健康儿童提升计划,促进母乳喂养。深化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贫血或肥胖等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做实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计生协会〕
(六)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优化一级预防措施,加强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询服务,持续推进目标人群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完善二级预防措施,提高产前筛查覆盖率,加强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扩大三级预防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将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纳入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降低残疾发生风险,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七)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认真贯彻《四川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规划(2021-2025年)》,结合遂宁实际,建设人类辅助生殖中心,积极探索不孕不育诊疗服务,逐步建立供需平衡、布局合理、规范发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体系,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生殖健康需求。〔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计生协会〕
三、积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八)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人口规划、城镇化建设规划相衔接,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具有示范作用的托育机构给予扶持,每个托育机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负担,市级财政对非扩权县按照税收分成比例给予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级普惠托育项目资金与托育机构市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扶持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具体实施细则。将托育服务建设作为市、县级重大民生工程,按年度分解落实每千人口托位数指标计划,推进区域整体发展。结合开办企业“小时清单制”登记制度改革,简化托育机构开办环节、压缩开办时间,为社会力量开办托育机构提供便利。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相关专业。加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范围。全面落实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和用地保障政策。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大力发展与托育服务相关的新业态,开发与托育服务相关的产品,培育托育服务相关行业的遂宁品牌。〔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
(九)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中、省托育项目资金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努力夯实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等举办福利性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在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等就业人群密集区域以及社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2-3岁婴幼儿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拓展业务范围或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等方式,提供公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标准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的标准规划建设。支持社区以较低成本、较长租期将符合条件的房屋设施按规定用于嵌入式、家庭邻里式托育服务。落实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支持家庭互助照护模式,支持物业、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发展连锁化、品牌化托育服务。积极探索“互联网+托育服务”,开展在线父母课堂、育儿资讯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市计生协会〕
(十)强化示范引领和综合监管。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建设省级优质服务县(市、区)、优质服务机构。到2025年,力争建成1所市级综合性托育服务机构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5所县级综合性托育服务机构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对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规范设置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各类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要承担监管责任,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加强食品、饮用水、消防等多方面安全保障的动态管理,并纳入诚信服务监管,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守住安全健康底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计生协会〕
四、建立完善积极生育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十一)落实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产假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护理假20天、纯母乳喂养假1个月、育儿假10天等制度,切实保障育儿家庭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假期用工分担机制,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休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提供宽松环境。坚持减轻生育费用负担。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推进实施生育保险“一单制结算”和“跨省通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
(十二)加大税收、住房等生育支持政策力度。认真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鼓励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夫妻提供消费贷款,按生育孩次给予不同程度利率优惠。继续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细则》《遂宁市主城区促进房地产业平衡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等,对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公积金使用、商品房购置方面给予优待优惠。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有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优先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住房困难家庭,在公租房配租上适当给予房源、户型、楼层选择等方面照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积金中心、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十三)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化调整普惠性资源布局,构建以普惠性教育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实施乡(镇)、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遏制变相乱收费或超成本过高收费。支持幼儿园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资助力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优化调整,优化义务教育公民办结构,加大优质公办教育资源供给,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实施学区制治理,实现学区内学校协同发展和教师统筹调配使用。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每天至少2小时的“5+2”模式课后服务。对家庭中有2个以上子女的,可创造条件统筹安排就读同一所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四)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积极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度。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和就业帮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落实情况纳入评选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落实国、省和我市关于支持女性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用人单位应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联〕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效衔接
(十五)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按照当前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现行各类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规定,职工在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十六)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保障力度。认真落实《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遂府办函〔2020〕48号)精神,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等扶助关怀措施。对有意愿在机构养老的,优先选择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对符合城乡低保人员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成员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对罹患重大疾病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在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等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按要求落实好扶助所需资金。〔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计生协会〕
(十七)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家庭医生签约和优先便利医疗服务“三个全覆盖”工作,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全面落实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制度,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医保局、市计生协会〕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将人口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优化生育政策与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相结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的结构性变化,引领形成浓厚的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弘扬主旋律、汇聚正能量,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科学健康养育,公平教育。积极推动生育文化建设与家庭文明建设融合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社会重视家庭责任、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树立科学文明的家庭观、婚姻观和生育观,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促进协作联动。加强政府部门间的联动和社会协同治理。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税务等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及时研究制定优化生育政策的支持措施。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坚持每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推进优化生育政策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计生协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计生特殊家庭帮扶等公益活动,逐步形成政府和社会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强大合力。
(二十一)抓好督导落实。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各部门单位要狠抓工作落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工作督导,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要按照中央《决定》、省委《实施方案》和本《分工方案》要求,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每年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并抄送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将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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