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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
营商环境的通知
市 直 各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团 体 组 织 , 各 县 市 区 开
发 区 财 政 局 :
为 维 护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营 造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环 境 ,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要
求 , 现 就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秩 序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的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加强采购人能力建设,提高采购科学化水平
一加强源头管理,落实需求调查和风险审查。采 购 人
需 研 究 采 购 过 程 和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的 风 险 , 判 断 风 险 发 生 的
环 节 可 能 性 影 响 程 度 和 管 控 责 任 ,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处 置
措 施 和 替 代 方 案 。 采 购 人 在 编 制 采 购 实 施 计 划 之 时 , 要 充 分
考 虑 到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按 规 定 签 订 或 者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形 , 做 好
有 针 对 性 的 防 控 措 施 。
二发挥专家专业支撑作用。 充 分 发 挥 法 律 专 家 行
业 专 家 等 专 业 技 术 支 撑 作 用 , 重 新 梳 理 采 购 程 序 重 要 流 程 节
点 , 规 范 处 理 程 序 , 明 确 应 对 方 案 , 将 可 能 出 现 的 法 律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 鼓 励 采 购 人 在 采 购 需 求 编 制 政 策 功 能 实 施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履 约 验 收 等 环 节 积 极 引 入 专 家 提 供 专 业 咨 询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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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挥评审专家作用,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三实行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 化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履 职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 加 强 对 专 家 日 常 评 审 表 现 的 行 为 记 录 , 对 在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或 者 无 法 适 应 专 业 化 信 息 化 评 审 等 情 形 ,
及 时 报 告 省 财 政 厅 , 实 行 动 态 调 整 , 打 破 进 得 多 退 得 少 现
状 , 实 现 有 进 有 退 。
四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时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主 动 告 知 评 标 委 员 会 , 并 提 醒 评 标 委 员 会 行 使 其 对 异 常 低 价 的
识 别 认 定 处 理 等 法 定 职 权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其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三创新采购监管方式,提高采购标准化程度
五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规范化。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
将 标 准 化 采 购 文 件 模 板 嵌 入 系 统 业 务 全 流 程 , 实 现 从 采 购 计
划 到 采 购 过 程 采 购 结 果 全 过 程 信 息 统 一 规 范 格 式 。 在 采 购
文 件 范 本 中 显 要 位 置 , 将 供 应 商 的 违 规 行 为 可 能 引 发 的 法 律
后 果 进 行 重 点 提 示 , 起 到 警 示 作 用 。 制 定 政 府 采 购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范 本 , 促 进 政 府 采 购 执 法 行 为 规 范 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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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新监管方式手段。依 托 市 营 商 环 境 数 字 化 监 测 平
台 , 不 断 完 善 政 府 采 购 营 商 环 境 无 感 监 测 指 标 , 助 推 营 商 环 境
再 优 化 。 综 合 运 用 信 息 系 统 控 制 大 数 据 预 警 信 息 公 开 双
随 机 检 查 等 管 理 方 式 , 利 用 政 采 云 平 台 开 展 远 程 监 督 实 时 监
督 全 流 程 监 督 。 与 审 计 巡 视 纪 检 监 察 等 部 门 加 强 合 作 ,
探 索 建 立 情 况 通 报 信 息 共 享 线 索 推 送 案 件 协 查 等 协 作 机
制 , 及 时 发 现 和 依 法 处 理 处 罚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违 法 行 为 。
七扎实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 强 对 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的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 在 日 常 检 查 享 受 容 缺 办 理 等 方 面 ,
落 实 差 异 化 监 管 , 对 信 用 等 级 高 的 企 业 , 实 施 非 请 勿 扰 , 对
信 用 等 级 低 的 企 业 ,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 通 过 实 施 不 同 的 信 用 激 励 ,
引 导 市 场 主 体 诚 信 健 康 发 展 , 营 造 优 良 营 商 环 境 。
四加大违法违规惩处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八严肃处理政府采购虚假恶意投诉行为。供 应 商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或 者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的 , 由 财 政 部 门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禁 止 其 1 至 3 年
内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投 诉 人 在 全 国 范 围 12 个 月 内 三 次 以
上 投 诉 查 无 实 据 的 , 由 财 政 部 门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九妥善处理供应商的弃标行为。采 购 人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供 应 商 中 标 或 者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处 以 采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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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本 通 知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各 区 开 发 区 可 参 照 执 行 。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3 年 7 月 4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