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乔口镇人民政府:乔口镇渔都老巷旧院有机更新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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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详见服务标准

二、相关标准

详见服务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服务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工程款采取分段付款的办法支付,即视工程进度情况,在工程结算前支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70%,剩余工程款待结算审核后支付,并按规定留足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

五、服务标准

维修要求及说明

1、服务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建筑材料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成交供应商负责施工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 成交供应商负责施工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 施工及验收要求

2.1 成交供应商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采购人相关制度,水电工持证上岗。施工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监督管理,如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安全问题则由成交供应商全权承担所有责任。如发生任何施工安全、交通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2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每个维修项目结束后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3本项目按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确保合格工程。成交供应商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采购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3、 质量保证

3.1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验收合格。

3.2 质量保修按建设部2000年80号令执行。保修期间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3%保修预留金中扣除。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采购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

3.3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施工要求、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采购人同意,修改后方可施工。

3.4 隐蔽工程必须经采购人、监理单位(如有)和设计单位(如有)共同验收合格,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或现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

3.5 质保期内项目所含内容的维修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其中质保期内维护期间产生的交通维护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6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3.7 项目质量满足国家规范及图纸设计要求。项目需提交质保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

4、安全措施及要求

4.1 项目需建立专门的安全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2 项目需提供针对现场实际情况的交通组织方案,并要求科学、合理、切实。

4.3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施工、交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施工。

4.4 开工前,成交供应商必须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4.5 项目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成交供应商负责项目全过程(包含项目前期、采购、运输、安装、验收、保养等)的安全管理,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因成交供应商造成的自身及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4.6 在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未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提示标志等和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由此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4.7 保险:成交供应商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违约处理

若成交供应商在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任一以下行为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不安排后续维修工作:

5.1 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采购人相关规定;

5.2 不服从采购人维修项目经办部门或现场负责人的指挥;

5.3 不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质量标准;

5.4 不能按合同进行工程质量保修;

5.5 出现其它重大过失或重大不当行为。

6、其他:

6.1 成交供应商在工作期间,采购人不提供员工宿舍、办公室、仓库等用房,自行解决。

6.2 成交供应商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做到安全、文明施工,不得损坏采购人公有及个人财物,如有发生,照价赔偿。施工期间服从安排,不得影响采购人正常秩序。

六、验收标准

服务质量及验收标准

服务质量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同意标准》(GBJ300-8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5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2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0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等国家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合格标准。

七、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及说明

1、所有与本招标内容相关的劳动纠纷,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2、成交供应商在施工及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部负责,与采购人无关。

3、成交供应商在履行本项目内容时应提供的法律手续及法律责任相关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如双方有任何争议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供应商须24小时内响应,且采购人不提供任何办公、吃住等相关场地,均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如中标入围单位未能响应或不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有意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在开标前自行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 供应商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8、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企业划分属于“建筑业”。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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