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商丘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商丘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推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扩大社会救助制度的可及性和覆盖面,依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22〕13号)、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豫民〔2023〕1号),商丘市民政局联合商丘市医疗保障局编制了《商丘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8月7日至8月14日。
二、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商丘市民政局(邮政编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sqshjzk@163.com。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应尚锟 联系电话:0370-*******
2023年8月7日
商丘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丘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商丘市户籍,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其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因病支出符合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程序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三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优化服务,高效便民;
(三)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四条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和医疗保障部门协同配合,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的审核确认权限,承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县级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救助范围,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患者本人在河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四)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第六条 家庭医疗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实际支付部分。
第七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具体包含范围及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中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应当由患者本人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患者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代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条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市政务服务平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一条 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镇(街道)可以中(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县(市、区)民政、医疗保障部门规定不得获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罹患重特大疾病情况、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情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乡镇(街道)调查核实。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可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参照《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佐证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调查;对同一家庭多次调查,以最近一次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示无关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发放确认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各县(市、区)可在规定时限内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审核确认程序作出进一步调整优化。
第十九条 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认定。
第二十条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人直接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以做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针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产生的个人负担费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待遇。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继续享受待遇或退出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信息共享、主动发现工作机制,为乡镇(街道)开展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工作,健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本办法,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做好认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月 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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