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农发〔2023〕103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平农发〔2023〕103号关于印发《平阳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夯实渔船管理基础,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渔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农发〔2021〕5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基层渔船管理
组织实际,特制定《平阳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方案》,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
平阳县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平阳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8月8日印发
平阳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渔区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完善渔业基层组织建设,做好渔业船舶服务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温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渔船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农发〔2021〕5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及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渔船管理和服务,着力构建“县、镇、基层管理组织、渔船”四级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快推进渔业领域“遏重大”和闭环管控机制建设,实现海上渔船安全生产秩序持续稳定向好。
二、建设标准
(一)组织管理类别。按纳管渔船规模分为三类,纳管渔船100艘以上为一类组织、50-99艘为二类组织、20-49艘为三类组织。全县目前共有3家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即平阳县顺民渔业专业合作社、平阳县全盛渔业专业合作社、平阳县鑫涛渔业专业合作社。
(二)组织运行规范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制订人员分工合理、岗位职责清晰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值守、信息统计、安全台帐管理,及渔船编组生产、动态点验、船员安全教育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工作人员专职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渔船管理经验和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根据组织规模而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一类组织不少于 6 名,二类组织不少于 5名,三类组织不少于 4 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并有3年以上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经验。专职工作人员(除特聘渔业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有一定渔业、渔船工作经验的可适度降低要求或优先予以考虑。
(四)管理设备信息化。应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管理设备、卫星电话或无线电台等通讯设备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
(五)管理服务一体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根据形势发展,不断丰富为渔民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及时收集渔民意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渔民解决实际问题,提升组织的服务水平,促进基层渔船管理能力有效提升。
(六)组织退出机制。年度工作考核连续2年评定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自动退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行列,三年内不得从事渔船管理;若因自身原因要退出的,须提早1个月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报备,并配合完成工作交接。
三、管理职责
渔船基层管理组织原则上以渔业乡镇为单位划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须书面确定所属渔船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挂靠关系,积极开展渔船安全管理。
(一)配足配好渔业安全管理员(按每50艘渔船至少配备1名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明确社长和管理员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渔船传达上级涉渔政策、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
(二)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渔船船东、船长、船员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与渔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船东、船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按要求做好所属渔船(船长12米以上)进出港报告,建立和落实渔船动态管理制度、渔船点验制度、渔船编组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天气预警制度、值班制度、定人联船制度、安全台账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渔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督促船东、船长整改到位。及时上报违法违规问题,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认真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四)加强船东船长安全教育、船员业务培训和安全生产宣传,强化渔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渔船监控系统终端平台,掌握和反馈渔船的适航、船员管理、编组生产、违规作业等安全生产情况,实施分类建档、动态管理、分级预警。加强对渔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渔船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五)做好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督促渔船“船进港、人上岸、证集中、网入库”,加强伏季休渔宣传教育,严格落实明火作业报备制度,做到伏季休渔无违规。
(六)做好防台风、防寒潮、防大雾、防毒、防火等信息服务和实时动态报告,及时指导及培训渔民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七)帮助和指导渔船完善产权流转及股份制与所有制,建立相应的经济核算、利益分配与财务管理等制度,签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船员劳务用工协议及各类生产与经营的经济合同等。
(八)及时为渔业船舶所有人代办办理各类证书,协调与处理所属渔业船舶海渔事等纠纷。
(九)积极引导渔业船舶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新渔场、利用新资源,探索渔业新产业、新领域,拓展渔业空间,提高渔民收入。
(十)提供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工作申报服务,帮助所辖渔船整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负责渔村、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码头等地公示。
(十一)协助上级政府和渔业职能部门做好渔船安全检查、卫星终端在线检查、科技普及等其他工作。
四、资金保障
每年对管理规模达标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予以补助,一类、二类、三类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补助上限分别为35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和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各占50%。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类别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补助,变化当月按低档标准拨付。
(一)运行经费补助
分类分档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运行进行补助,对一类、二类、三类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年分别补助17.5万元、12.5万元和7.5万元,每年9月底前拨付70%补助资金,剩余30%补助与年度考核奖励一并拨付。
(二)年度工作考核奖励
1.考核项目、指标及计分办法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年度工作考核(细则详见附件),根据考评核定的分值给予相应奖励,以支持其建设,对一类、二类、三类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奖励上限分别为17.5万元、12.5万元和7.5万元。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分基础分和加扣分项目,基础分为100分。
2.考核时间和内容
考核时间为次年1-2月份,考核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上一自然年度安全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3.考核程序和要求
(1)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做好基础资料的日常整理,建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根据日常工作及台帐管理,对照考核项目进行自查,形成考核自查报告。
(3)县农业农村局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督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年度工作考核评定,确定考核成绩。
4.考核奖励与处罚
(1)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兑现全额奖励;考核得分80-89.5分评定为良好,兑现60-79%考核奖励(即每减少0.5分相应减少1%考核奖励,下同);考核得分70-79.5分的,评定为合格,兑现30-49%奖励;考核分数7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考核70分予以兑现奖励资金,拒不整改或超期完成的不予兑现奖励资金。
(2)对考核优秀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社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基层组织和法定代表人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引发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关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相关乡镇及渔业主管部
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渔业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逐步构建乡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和渔业船舶三级基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基层管理体系的自我管理、现场处置能力。
(二)严格督考,严肃纪律。县农业农村局对照年度工作考核评定(详见附件)要求,按照责任明确、制度完善、台账规范等要求,加强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工作实施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对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未按考核要求落实工作的,将严肃处理,确保我县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有效运行。
(三)完善机制,力促长效。要坚持远近结合,及时总结梳理渔业基层组织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措施,形成制度,纳入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努力构建渔船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健康发展。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2023年9月9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印发〈平阳县渔业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平农发〔2022〕40号)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予以废止;
(二)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说明,若有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附件:平阳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评定细则
附件
平阳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评定细则
考核对象: 考核年度:
第一部分:基础分项目(100分) | ||||||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评价方式 | 得分 | |
一、组织建设和日常(12分) | 1 | 基层管理组织建设(2分) | 按要求设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得1分;建立渔业安全领导(管理组织)小组,设置安全员,明确职责分工,得1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现场、台账 | ||
2 | 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制定(2分) | 建立各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上墙,得1分;建立健全各项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应急、防台应急、防硫化氢中毒等预案)的,得1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现场、台账 | |||
3 | 安全生产会议(1分) | 基层管理组织每季度召开1次以上渔业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得1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台账 | |||
4 | 安全责任书签订(3分) | 基层管理组织与当地乡镇签订责任书,得1分;与管理的每一艘渔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得2分,每发现少1艘扣0.5分,扣完为止。 | 台账 | |||
5 | 日常值班(2分) | 保持24小时值班的,得1分;保持节假日值班的,得1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台账、抽查 | |||
6 | 工作落实(2分) | 负责人积极参加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积极落实相关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平安创建,得1分;上级来文记录完整并传达到到位的,得1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现场、台账 | |||
二、渔船管理和服务 (20分) | 7 | 渔船档案管理(3分) | 本基层组织纳管渔船全部登记造册,并建立“一船一档”,得2分;明确每艘渔船安全员(须具备职务船员资格),得1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台账 | ||
8 | 定人联船、编组编队 (4分) | 编制并及时更新定人联船名单,及时掌握船东、船长的手机、卫星电话、家庭电话通讯录,得2分;建立编组编队名单,并切实发挥编组长作用,做好动态编组工作,及时干预脱单渔船,得2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台账、抽查 | |||
9 | 渔业保险(2分) | 渔船按规定参加渔业保险的得2分,每发现1艘脱保渔船扣0.5分,扣完为止。 | 台账、抽查 | |||
10 | 租赁渔船管理(1分) | 渔船租赁前及时向镇政府和县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租赁后及时办理安全管理委托手续,得1分;不报告,不办理安全管理委托手续的,每艘扣0.5分。 | 台账、抽查 | |||
11 | 劳动合同签订(1分) | 渔船船主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达95%及以上的,得1分。 | 台账、抽查 | |||
12 | 船员持证情况(3分) | 基层组织所纳管渔船发现缺少职务证书的,每艘扣0.5分,扣完为止。 | 台账、抽查 | |||
13 | 渔船代办和补贴申报服务(4分) | 做好渔船证书代办服务和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工作,渔民满意,得4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每发现1艘渔船证书过期或补贴漏报的扣1分,扣完为止。 | 现场、台账、抽查 | |||
14 | 水产品监测(2分) | 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对海捕类水产品抽检工作,得2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 | 现场、台账 | |||
三、事故控制和调处 (14分) | 15 | 事故死亡人数控制 (12分) | 基层组织纳管渔船发生安全生产、水上交通、沉船或火灾等事故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次扣2分;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或失踪)1人扣6分;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计。 | 现场 | ||
16 | 事故处置(1分) | 基层管理组织渔船发生事故后应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的,得1分。应急处理或救援不当的,酌情扣分。 | 现场 | |||
17 | 纠纷调解(1分) | 积极有效配合渔业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调解海事、渔事纠纷的,得1分,未达要求,酌情扣分。 | 现场 | |||
三、安全管理和干预(40分) | 18 | 进出港报告管理(8分) | 认真贯彻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纳管渔船全年进出港报告率99%及以上,得8分,每降低0.5%扣减1分;在相连的30天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未报告的(除系统原因或特殊情况外),每发现1次扣减0.5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 系统 | ||
19 | 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5分) | 根据渔业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台帐齐全的,得5分;开展不力、材料不全的酌请扣分。 | 现场、台账、抽查 | |||
20 | 禁渔管理(4分) | 挂靠海洋渔船伏季休渔做到“船进港、网入库、证集中”,伏季休渔无违规的,得2分;内陆渔船遵守禁渔各项规章制度的,得2分;每发现1起违规扣1分。 | 现场 | |||
21 | 防台防汛避风工作(5分) | 防台防汛、寒潮避风期间纳管渔船船载终端设备无故不开机或不服从主管部门防台避风指令的,每发现1起扣1分。 | 现场、台账 | |||
22 | 北斗在线率(3分) | 及时干预渔船北斗终端离线情况,保持北斗终端在线率98%及以上的,得3分;在线率不足且未及时干预的,每发现一次扣减0.5分。 | 系统、抽查 | |||
23 | 规范进出航路(5分) | 积极宣传、引导所属渔船避开航道生产、锚泊,及时干预渔船航道滞留,效果明显的,得5分;航道滞留管理不力、进出航路未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的,酌情扣分;同一艘渔船在相连的30天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航道滞留、并拒不离开的,每发现1次扣减0.5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 系统、台账、抽查 | |||
24 | 禁入敏感水域管理(2分) | 未发生渔船进入台海、日韩水域作业规定等涉外违法违规行为的,得2分,每查实1艘扣1分,发生涉外渔业事件的不得分。 | 系统、台账 | |||
25 | 隐患排查(8分) | 对所属渔船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艘渔船排查2次以上(开捕前须完成1次以上),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整改到位,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的,得8分;未达要求的,酌情扣分;排查不完全、未形成闭环的,每发现1艘扣减0.5分,扣完为止。 | 现场、台账、抽查 | |||
五、宣传教育和法治(14分) | 26 | 宣传教育(6分) | 组织开展船东船长安全宣传教育、船员适任培训的,在每艘渔船醒目位置至少有1块永久性渔业安全宣传标语(内容健康向上)的,得3分;做好进出港报告、规范进出航路、春雾季、秋冬季、伏季休渔期、防台防汛等宣传教育的,得3分;未达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 现场、台账 | ||
27 | 遵守法律、法规(8分) | 所属渔船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违规生产作业,得8分;因违法违规被渔政、公安、海警等部门立案查处的,每案扣1分;参与走私或案情较大的,酌情扣减2-8分,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 现场 | |||
基础得分 | ||||||
第二部分:加扣分项目 |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加扣分项目及计分办法 | 提供依据单位 | 得分 | ||
1 | 上级表彰 | ①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渔船或个人当年受到县委县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的,分别加3、5、10、15分;受到上级渔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减半加分。 ②当年在市级、省级、国家级现场会、研讨会、交流会作典型经验发言的,每次分别加5、10、15分。 ③因同一项工作受上级表彰或典型发言的,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加分为准,该项最多累加计15分。 | ||||
2 | 救援救助 | ①所属渔船积极参与海上救助,每成功转移1人,加0.5分;每成功救援落水船员1人,加2分。 ②每拖带故障渔船1次的,加1分(其中拖带加分每个基层渔业管理组织每年限加5分)。 ③以渔业主管部门核实为准;④因参与救援救助受上级表彰的,按高项计分,不得重复加分。 | ||||
3 | 外挂渔船 | ①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每减少一艘“外挂渔船”加1分,每增加一艘“外挂渔船”扣减1分。 ②每回购一艘私下买卖的内河渔船加1分,增加一艘扣减1分;每增加内河渔船租赁一艘扣0.5分,每减少一艘加0.5分。 | ||||
3 | 通报批评 | ①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渔船或个人当年受到市级、省级党委政府及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分别扣5、10、15分;受到上级渔业部门通报批评的,减半扣分。 ②因同一项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不重复扣分,以最高扣分为准。 | ||||
5 | 事故管理 | ①事故报表。凡发生渔船安全等级事故,要在规定时间内填报事故统计表。每少报或迟报1起的,扣3分。 ②事故报告。对渔船安全等级事故,要书写事故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单位。每少报或迟报1起的,扣3分。 ③事故及纠纷调处。各类渔事纠纷(劳资、人身伤害赔偿、买卖、股份纠纷等)在镇内或公司内及时调处。每发现1起信访到县级的,扣3分;到市级的,扣5分;到市级以上的,扣10分;每发现遗留1起的,扣2分。 | ||||
加扣分 | ||||||
总得分 | ||||||
考核组成员签字: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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