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落实方案
全椒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落实方案
全椒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
落实方案
根据《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用改〔2023〕1号)、《滁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滁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地用改〔2023〕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计划源头管控。
1.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监督全过程。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严格落实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指南。加强规划成果中节约用地落实情况审查,确保符合节约用地规范要求,不突破上位规划约束性指标。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将规划成果纳入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落实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对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管控边界、约束性指标等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内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推进落实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48号)的要求,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工作安排,深入开展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示范期创建工作,推进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市)创建目标。(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直各单位、县开发区)
3.深化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多措并举,大力推进闲置低效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扎实推进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定的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制定年度闲置低效用地处置任务,并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处置效果好,在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县效能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开发区)
(二)探索耕地保护新机制。
1.有序开展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挖潜补充耕地资源实施新途径,继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及旱地改造为水田项目中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双提升。(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
2.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农业生产大托管、旱改水、耕地恢复专项规划等,统筹推进“小田变大田”改革,改善田间机耕道路等基础设施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建设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永久基本农田。推进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化经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
(三)完善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1.优化产业园区布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国家开发区公告目录,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的安排,开展县开发区范围优化核定工作,着力破解县开发区范围边界不规则等现象,助力县开发区提升土地开发水平和土地要素保障能力。支持县开发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报扩区。加快推进杨桥工业园片区提质升级项目、开发区经三路城镇化补短板集聚发展项目等高标准化厂房建设,提升县开发区惠企服务水平,引导园区外零散分布的工业项目园区聚集,完善延伸产业链,打造产业集群,实现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学技术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重点中心、县开发区)
2.持续推进产业园区亩均效益评价和亩均效益提升行动。以亩均效益评价成果为依据,运用土地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正向激励园区提高用地效益,反向倒逼低效用地退出。将上一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用地申请的重要依据,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规范转型类(C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对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予安排。鼓励实施“零增地”技改,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工业企业在现有用地上进行改扩建或拆旧建新,促进产业更新、提容增效,超出原批准总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学技术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
3.落实县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部署,科学合理组织开展园区分级分类评价,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将县开发区实际管理范围纳入评价区域。(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开发区)
4.实施产业项目监管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提高新增产业用地强度和效益准入标准,使用统一制式的《工业项目用地产出监管合同》,实施产业项目监管合同与土地出让合同“双合同”监管,对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督促受让人对合同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建设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环境保护等事项落实情况,避免产生新的低效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招商合作中心、县开发区)
(五)加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
1.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及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调查结果及亩均效益评价等相关工作成果,基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认定城镇低效用地地块,纳入再开发专项规划中,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年度计划进行跟踪实施,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再开发的地块进行验收,及时更新数据库。从税收、奖励、信贷支持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出让、出租、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牵头单位:县开发区、襄河镇,责任单位: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2.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全面查清全县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工业用地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工作台账,形成工业低效土地处置清单,编制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创新盘活机制,加速“腾笼换鸟”、推动复合开发、挖潜发展空间、推进提质增效、鼓励“退散进集”,“一地一策”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全面完成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工业低效用地年度处置任务。县开发区到2023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0.9,到2024年底综合容积率不低于1.0。2023年起,除特殊工业用地外,全县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新建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改革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
1.加强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建设与管理,落实好国家及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政策,进一步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
2.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积极做好村庄规划编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各镇人民政府)
3.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区域地价水平,并对基准地价进行必要修正,推动地价评估工作全面开展,提高土地交易的公平性和土地市场的透明度,遏制竞相压低地价甚至无偿出让土地的恶性竞争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4.拓展“标准地”用地类型和适用区域。定期更新包括容积率、投入强度、税收产出、耗能、环保等供应指标体系,实施“标准地”供应。鼓励将“标准地”指标纳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使用权拍卖条件。探索将“标准地”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各镇工业集中区延伸,扩大“标准地”的用地类型和适用区域。(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
5.探索工业项目带方案出让,实现拿地即开工。工业项目申请用地后,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县开发区及各镇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同步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实行“带方案”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在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依申请1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证,实现“拿地即开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规范工业用地分割转让行为。已按规划完成建设并已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条件,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最小分割转让单元的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最大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50%,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进行开发。分割转让工业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的产业项目,受让方须为经信部门认定的已依法注册登记且属于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分割登记、转让和受让的主体是否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地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意见。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批准单位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可进行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原则上不得独立分割转让。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或经各镇、县开发区管委会按程序认定的低效用地可将节余土地分割转让给经产业准入的项目。土地分割转让实施细则,由各地依法依规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30日):制定《全椒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落实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全面启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二)探索实施阶段(2023年5月1日—2025年9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在落实方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发展模式和制度体系。
(三)经验总结阶段(2025年10月1日—2025年11月30日):对改革试点进行阶段性评估,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制度经验。
(四)复制推广阶段(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按照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挖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改革潜力,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复制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县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试点日常工作。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社会响应”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县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节点,稳步推进。县直各单位、县开发区及各镇政府要对照实施方案认真抓落实,稳步推进。按照省、市统一安排,每个年度的第一个季度开展年度试点工作推进成效评估。2024年6月前,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掌握试点工作推进情况,总结阶段性成效,查找关键难点堵点问题。2025年9月前,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革任务。
(三)强化监管,严格考核。强化对土地“批、供、用、补、查、登”全过程监管,健全土地利用多部门共同监管责任机制,探索建立改革试点工作的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四)深入宣传,认真总结。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的问题、矛盾,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和政策,评估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归纳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形成全椒县试点经验,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推广,推进形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社会共识。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改革试点先进经验和做法,深度发掘整理典型节地模式,推广节地技术,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共识,为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模式、经验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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