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格审核相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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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企业: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部分企业对招标文件的部分事项提出异议。经研究,现澄清如下:


一、药品原料: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药品原料且通过国际认证证明材料,或者中药材通过GAP认证证明材料。


(二)原料药自产,提供原料药生产批件和在产证明;若原料药外购,需提供2014年以来原料药购销发票(进口原料药提供原料药进口报关单和通关单)。


二、再次明确招标采购药品价格


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同竞价组所有企业自主申报药“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成交、挂网)价中最低5省价格的平均价,以及我区药品招标采购现行中标(成交、挂网)价。我中心将核实投标产品自主报价,凡是虚报价格的企业,取消其入围(中标、成交、挂网)资格,2年内不接受其投标,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报告,并通报各省(市、自治区)。


特此告知。



宁夏药品采购中心


2015年11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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