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州人工商品林采伐监督管理,规范采伐证办理和林木采伐程序,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工商品林资源,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州林业和草原局代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反馈至州林草局。

联系人:徐鹏 0691—*******

邮箱:xsbnlylz@126.com

通讯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榕林路1号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意见征求稿)

西双版纳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7月2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管理

指导意见(试行)(送审稿)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州人工商品林采伐监督管理,规范采伐证办理和林木采伐程序,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工商品林资源,根据《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人工商品林采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橡胶、思茅松等人工商品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对西双版纳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尤为重要。各级各相关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云南省森林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采伐制度。以林长制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强化林草、农业农村、农垦、水利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扛稳扛实各部门间的管理责任,规范全州人工商品林采伐和更新种植行为。加强和规范人工商品林采伐伐前、伐中、伐后监督管理,确保全州人工商品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

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各县(市)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其相应的采伐指标可随之流转。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需采伐林木的,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集体和个人的人工商品林依法实行自主经营,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二)规范林地和非林地林木采伐管理

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由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管理;农田、耕地、园地上的林木的采伐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城镇林木的采伐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管理;护路林的采伐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护岸护堤林的采伐由水利主管部门管理;工、矿、商用土地及未明确土地用途的其它土地内的林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木管理和审批工作。

(三)规范作业设计

严格按《水土保持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或规程进行作业设计。

1.严格按《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规程》的相关要求设计采伐类型、采伐方式,并根据采伐地块现地实际坡度、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区划采伐小班,设置楞场、临时运输道路、保留带、缓冲带等。

2.人工商品林皆伐面积以5公顷以下为宜,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且能及时更新的地方,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一次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公顷,皆伐伐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保留带和缓冲区。对江河两岸、城镇面山、铁路面山、高速公路面山、水库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可视范围内种植的人工商品林,严控皆伐面积,不得超坡度、超范围皆伐,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

3.采伐作业设计需依照《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的规定,在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中增加伐区水土保持措施、采伐地块与农业农村部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位置关系说明两个章节。

(四)林木采伐按蓄积量单项控制

国有林采伐必须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并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制度。集体或个体所有的林木采伐,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伐后生产行为自主管理,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蓄积量达300立方米或皆伐面积达50亩以上的,必须编制采伐作业设计。采伐蓄积量300立方米以下的,推行简易伐区设计,切实减轻林权所有者负担。

(五)采伐公示和伐区拨交

1.采伐公示:经审核通过后,应对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包含林权权利人、采伐地点、采伐时间、四至界线、林分起源、林种、权属、林权证号、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面积、采伐蓄积(株数)、出材量、采伐期限、更新期限等内容。公示地点选择在在涉及采伐地块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农场分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等人流明显公共区域。

2.伐区拔交:采伐国有林的,由县(市)林草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林权权利人、设计单位、采伐人员共同到现地进行伐区拔交,由县(市)林草局委派技术人员或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技术人员和设计单位技术人员共同现场指认采伐界线,并明确保留带、缓冲带位置界线,明确相关界线后由四方签署伐区交拔单。采伐集体和个人林木的,林木采伐作业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

(六)伐区检查验收

1.伐区监督检查:伐区作业质量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由采伐作业单位负责,伐区所在乡镇(街道)林业工作机构和森林经营单位应派出现地质量监督员,在现地监督检查林木采伐的执行情况并指导采伐作业。质量监督员发现违法违规采伐行为的,有权作出限期补救提示、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警告和暂停采伐作业处理。县(市)林草主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采伐现地进行现地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出现超范围、超蓄积量等不符合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采伐证规定的行为,是否出现水土流失等现象,并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采伐过程符合规范。

2.伐区更新检查验收:由县(市)林草局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农垦、水务局联合开展检查验收,严格按采伐证、作业设计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现地核实采伐面积、位置、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水土保持措施、更新方式、更新树种等是否与采伐证、作业设计说明书一致。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由采伐单位采取造林补齐等相关措施进行整改,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已严格按作业设计设计的更新树种、面积、造林密度、成活率等通过检查验收的,及时具检查验收报告。

三、明晰部门职能职责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审核采伐地块土地性质,包括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县(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土地性质并出具地类认定意见,合理规范界定地块更新需种植林木或短期农作物。

2.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职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采伐地块是否涉及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进行审核,并出具采伐更新树种或经济作物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规定意见。

3.农垦主管部门职责:在规定时限内需核实申请采伐地块是否属农垦系统管理范围地块、面积、更新树种(经济作物),是否符合农垦产业发展规划及年采伐更新计划并出具意见。

4.林草主管部门职责:在规定时限内需按照《森林法》、《森林采伐作业设计规程》等森林林木采伐管理的要求,审核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核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等限制性因素,充分利用档案数据和影像资料核对林木起源、树种、坡度、采伐方式、更新定植密度等规范性因素是否符合作业设计要求。

5.水务主管部门职责: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对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中采伐坡度、水土保持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进行审核,是否可操作,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其他事项

该《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后期同国家、省级制定印发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等相冲突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标签: 商品 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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