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传媒集团大型公益阅报栏建设项目供货合同

昌乐县传媒集团大型公益阅报栏建设项目供货合同

昌乐县传媒集团大型公益阅报栏建设项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乐采合字[2015]130号

昌 乐 传 媒 集 团

二一五年十月

采购人(甲方):昌 乐 传 媒 集 团

供应商(乙方):山东凯创城市设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㈠采购文件

㈡成交通知书

㈢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

㈣成交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㈤本合同附件

二、货物名称与数量

货物名称: 大型公益阅报栏

数量: 200个(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三、技术标准及规格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四、合同金额

(大写)人民币: 贰佰贰拾陆万 元。

(小写)¥: *******.00 元

五、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中标单位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相关工程审验材料,审查验收合格后60天内付至合同款的90%;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余款。

六、供货期及质保期

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投入使用。

质保期: 三年

七、交货

(一)交货地点

根据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进行交货、安装、调试等。

(二)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火灾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联合验收前由供应商承担。

八、质量

(一)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货物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认证或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原产地合格产品。

(二)合同货物在交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和故障损失,如撞、刮、裂、损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接收货物。

(三)乙方软、硬件设施安装、调试处理均应达到甲方要求,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安装及加工。

(五)货物的质量应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成交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货物的质量还应符合国家对环保和节能产品的要求。

九、包装

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如没有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

十、运输要求

供应商应确保货物按规定运输,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一、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

1.当货物到达业主指定的安装现场后,业主和成交供应商依据设备供货清单共同对设备进行开箱抽验,并参照样品对设备的数量、规格、参数进行逐项检查。验收时发现短缺、破损、与要求不符,业主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补发和负责更换。

2.货物和设备经过双方检验认可后,签署检验报告。

3.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所有性能指标达到要求时,进行最终验收,由业主组织专家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并会同成交供应商签署验收报告,货物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成交供应商提供货物保修文件。

4. 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必须为原装正品,规格型号及配置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鉴定报告。

5. 成交供应商承诺提供备品备件的,须在安装完成前送至业主单位保存。

6.在施工过程中,如业主单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技术支持时,成交供应商须积极配合。

十二、售后服务

乙方应按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乙方在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其他售后服务内容: / 。

十三、违约

(一)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货物或完成工作,业主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价款;不同意利用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业主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赔偿。

2、交付货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业主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并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采购人不再需要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规定安装,需返修的,应当负责返修,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业主不要求返修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偿付业主损失的价值部分。

4、逾期交付货物或完成工作(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具体金额为未完成部分的20%。

5、不能交付货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业主不支付合同价款,成交供应商应当偿付不能交付货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20%的违约金。

6、在保修期内,成交供应商确保已完成项目的质量及安全,因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原因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工程,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业主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修复。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时间内修复,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复,修复费用从合同价款内扣除。

8、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否则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9、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业主的违约责任

1、中途变更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造成货物供应延期的,合同工期顺延,由业主赔偿因此造成的供应商损失。

2、无故拒绝接受货物,应当赔偿成交供应商因此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4、如遇突发状况或不可抗拒因素,延误工期,按合同顺延

十四、不可抗力

双方中任何一方因法定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其他两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10日内提供相应证明。

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争议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

(一)潍坊市仲裁委员会。

(二)向昌乐县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壹拾万 元。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按期验收达到质量标准(退还时必须带有加盖成交供应商财务章的收款收据和业主出具的加盖业主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退款意见)。谈判有效期和合同履行期内,成交供应商如果拒绝履行采购文件规定、报价文件承诺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其谈判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没收。

十七、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

附加协议条款: / 。

本合同一式 陆 份, 伍 份正本, 壹 份副本,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各一份,其余由政府采购中心、交易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留存。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0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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