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除甲醛物资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除甲醛物资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一、项目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除甲醛物资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述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因文家路审判大楼及太升人民法庭(金融法庭)搬迁,为保障干警正常办公办案及身体健康,营造良好办公场所的空气环境,计划采购一批除甲醛材料物资(纳米晶吸附球),根据办公场所房间面积大小进行统一配发。

三、项目预算和付款方式

经费预算:5万元。

付款方式:中标供应商应按报价书报价金额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签订除甲醛物资采购合同,按合同约定付款。本自行比选公告和供应商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供应商在项目履约完毕可正常使用,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向法院开具发票,法院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该款项。

四、项目报价要求

(一)报价时限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除甲醛物资采购项目公开比选时间为2022年12月5日网站公开发布起,至2022年12月9日下午14:00时止。报价书请封装并盖骑缝章,于2022年12月9日下午14:00以前交至成都市青羊区署前街42号青羊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电话:********),请勿通过快递寄送报价书。

(二)报价要求

参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除甲醛物资采购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在报价书中请按照比选公告第五、六项“项目详细内容、评分标准及要求”、“自行比选要求”的格式提交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服务内容超过验收考核和自行比选要求的请加粗字体,服务内容达不到自行比选要求部分内容的,请在服务内容和服务承诺中留相应空白。

报价为包干价并不得超过项目预算。

提交报价书的同时,请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社保缴费凭证复印件、2022年以来任意1个月纳税凭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投标的可不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质复印件请供应商加盖公章并密封完整并由报价书内写明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提交至法院。

五、项目详细内容、评分标准及要求

(一)详细内容

1. 外观:黑色、颗粒状固体,产品本身无毒、无臭、无味,不得含有有害杂质。

2. 包装:包装美观洁净、无污染、无破洞,缝制部位牢固,边角整齐。

3. 净含量偏差:净含量偏差应符合JJF1070的规定。

(二)评分标准

评分总项

评分子项

分值

评分细则

报价评分

投标报价

10

以本次最低有效报价为基准价,报价得分=(基准价/报价)*10%*100

技术评分

基本要求

30分

1、净化性能达到以下效率:

①空气净化吸附材料对室内空气中甲醛的24小时净化效率达到75%以上,②对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的24小时净化效率达到60%以上,③对室内空气中氨的24小时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④对室内空气中TVOC的24小时净化效率达到60%以上。

标准参考:DB13/T2956-2019,完全满足的得20分,有一项不满足的扣5分,扣完为止。

2、产品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主要为新材料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专利,提供的得10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综合要求

40

1、专业资格及技术资格:经营范围包括室内空气污染治理的得11分。

2、设备设施:具有室内空气检测仪器,提供未治理前及治理后数据对比分析能力的得11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检测仪器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和数据对比分析能力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3、服务人员:具有三名及以上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工程师资格证的,每提供一位得6分,最多得18分(提供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商务评分

交货期

2

在满足采购人交货期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天交货的,得1分,最多得2分,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服务内容

3

提供现场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及进度安排合理可行,有针对性的得3分;服务方案及进度安排不合理,得0分。

质保期限

6

在满足质保期1年的基础上,每增加0.5年,得3分,最多得6分。提供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售后服务

6

设有专门的售后服务团队,针对该项目有人员配置方案、项目实施经验、人员专业水平、质保期外的保证措施、技术支持及合理可行性、违约责任的,完全满足上述服务承诺得6分,每少提供一项或明显不适用于本项目的扣1分,扣完为止。

业绩证明

3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每具有一个类似业绩的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成交通知书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项目报价包含设备费、材料费、人力成本、搬运费等所有费用。

(三)本次采购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除甲醛物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完成供货,保证法院正常使用。

(四)供应商因应指派的工程师应根据法院办公场所房间面积大小,现场指导布置。

(五)供应商须提供全新的产品,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供应商所使用产品等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无制式标准的按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

(七)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验收合格起至少质保1年,质保期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八)售后服务:供应商应指派专人和采购人联系售后事宜,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到场,24小时内完成更换,并承担调换的费用。

六、项目自行比选要求

按相关采购文件和预算额度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属于法院采购自行比选项目,按相关采购规定,在法院互联网网站公开发布公告,实行自行比选,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自行比选评标小组由青羊区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办公室人员3名组成评标小组,青羊区人民法院政治部(督察室)人员1名为监督人员。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除甲醛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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