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清理整治公告

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清理整治公告


全县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购买或承租对象:

为切实做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动态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管理秩序,根据《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黔建房改发〔2008〕275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远县廉租住房出售意见(试行)的通知》(镇府办发〔2009〕153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远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府发〔2022〕4号)相关要求,我县定于2023年8月至12月对已出售、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进行全面核实准入、清查、清退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全县各乡镇已分配并办理入住手续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或购买对象

二、清理整治内容

1.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中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保障资格的。

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或租赁期内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配租条件,需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而拒不腾退的。

3.转借、转租、擅自调换、私自抢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

4.拖欠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获得配租后,连续6个月未实际入住或入住后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内居住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私自出售的。

8.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

9.已购买或拥有其他住房(含商用门面)的。

10.过渡安置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在过渡期满后不履行相关手续或已不符合过渡安置条件仍居住的。

11.已购买或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在编在职职工、临聘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在本辖区继续工作的。

12.购房人申请购买时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虚假证明等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清理整治要求

1.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5天内自行整改。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购买或承租对象,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并自行到县城乡住房保障中心办理退房手续;拖欠租金的,须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所在乡镇补齐欠缴租金。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对象(除脱贫攻坚期间各乡镇安置到县城居住的无房户外)到镇远县城乡住房保障中心补缴。

2.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自行整改的,且经查实存在清理整治内容现象的,由县城乡住房保障中心联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所属乡镇下达书面《房屋腾退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仍不整改的,在腾退程序走完后,仍不整改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将其列为失信人员名单。

3.对承租户和购房户中属于公职人员且拒不配合清理整治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镇远县城乡住房保障中心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欢迎广大群众对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及购买家庭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举报,一经核实,将严厉查处,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真正发挥惠民利民作用。

举报电话:县城乡住房保障中心:0855-*******

?阳镇人民政府:0855-*******

蕉溪镇人民政府:0855-*******

青溪镇人民政府:0855-*******

羊坪镇人民政府:0855-*******

羊场镇人民政府:0855-*******

都坪镇人民政府:0855-*******

尚寨乡人民政府:0855-*******

大地乡人民政府:0855-*******

涌溪乡人民政府:0855-*******

江古镇人民政府:0855-*******

金堡镇人民政府:0855-*******

报京乡人民政府:0855-*******

举报邮箱:zyxzjj*******@163.com

举报地点:镇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楼城乡住房保障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2023年8月15日

标签: 清理整治 廉租房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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