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并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抽查目的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品种,结合市局以及我县年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围绕保障食品安全主线,确定监督抽查项目,进一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或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提升我县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监督抽查对象

  博罗县行政区域内获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外销产品生产企业除外)。

  三、抽查内容

  2023年监督抽查的产品包括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食品用塑料容器工具、保鲜膜(袋)、食品用塑料膜(袋)、密胺餐具、餐具洗涤剂、不锈钢餐厨具、电热电动食品加工食品用塑料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共抽检食品相关产品约170批次。

  抽查工作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承检机构负责实施,承检机构应在2023年11月12日前完成检验工作。

  四、抽查工作要求

  承检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抽查任务安排,认真组织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选派抽样人员,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抽样要求

  承检机构应按照附件1确定的生产企业名单开展抽样工作,原则上对同一家生产企业的同类产品只抽取1个批次,且对每家企业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3个批次。对于2022年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抽样时原则上应全部覆盖并优先抽取原抽查不合格产品品种。应严格遵守不得重复抽样的规定,不得在六个月内对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两次以上监督抽查;同一产品在六个月内经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不再抽查。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进行抽样,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进行音像记录,发现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存在无证无照等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的情形的,应当立即终止抽样,并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场执法。

  (二)检验要求

  本次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判定规则等,按有关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三)抽查结果处理要求

  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将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县局和被抽样单位。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检验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企业,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局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承检机构应做好生产经营者确认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的记录工作(必须有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确认回执或者超过复检申请时限的快递签收凭证等),并及时将确认情况报送县局。

  负责结果处理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企业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企业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四)按时报送抽查结果和总结

  1.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工作,并在完成抽样工作之后的7日内,将抽样情况汇总表以电子文件的方式报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承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工作,将有关汇总表和工作总结(含各类产品抽检生产经营单位数、总批次、合格批次、不合格批次、不合格产品发现率、不合格原因分析、消费建议等),以纸质和电子文件的方式,并于2023年12月14日前报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抽样、检验、结果通报及确认等工作;不得将抽样信息预先通知有关单位,以保证抽样工作的随机性、突击性和公正性;检验过程中,不得就检验情况与受检单位自行沟通和交流。

  (二)加强协作与沟通。积极配合承检机构做好辖区内的抽检工作。承检机构要加强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以提高抽样工作效率。

  (三)经费管理。本次监督抽检检验费用统一由县局经费支出,不得向企业收取上述费用。

  (四)信息公开。未经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与机构不得向外发布检验结果。


  附件:

  1.2023年博罗县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名单.xls

  2.2023年惠州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

  3.2023年惠州市食品相关产品风险监测实施细则.doc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食品相关产品 实施方案 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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