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晋城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委各部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市直各委、办、局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各人民团体法治建设领导小组:

《晋城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晋城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晋城市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为在“十四五”时期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奋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加快提升政府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根本和试金石;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晋城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模式;坚持统筹推进,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推动、协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全市各级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职能体系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有效构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面加强,依法行政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全面形成,各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晋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能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注重预期管理和引导,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配合联动。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高效履职尽责。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清单同一事项规范统一,2023年底前,编制完成我市各级政府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按年度动态发布。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县两级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大力归并减少各类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行“一业一证”。拓展赋权事项基本目录,加大向开发区(园)授权赋权力度。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深化“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积极探索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先行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指标,到2025年,全市开发区评估完成率不低于90%,县域评估成果100%应用。(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开发区)

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将政府管理重点事项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落实重点监管全覆盖,强化全过程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完善与创新创业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市大数据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效,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全面落实全省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细则,编制并公布市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对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统一标准化管理。到2025年,全市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全省领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基本服务需求。(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落实“三无”“三可”要求,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政企沟通,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健全产权执法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行政立法机制,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六大战略定位”,推动完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体系。推动完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和退役军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正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规规章配套制度体系。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完善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志愿服务、孝老爱亲等方面的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八)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强化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调性,统筹推进高质量行政立法。聚焦实际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统筹做好政府规章立法计划与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相衔接、相促进、相协同。及时组织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做好立改废释工作。严格落实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强化政府规章层级监督。(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强化立法中听证、加强立法后评估,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行政立法专家库、基层联系点制度。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反馈机制,推动行政立法接地气、可操作、真管用。(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九)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禁止出台设定减损公民权益或增加公民义务等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完善行政决策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作出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决策不越权、程序不缺失、内容不违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把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委巡察办、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认真落实《晋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合理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立健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年度重大决策事项。制定落实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要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加强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确保行政决策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行政决策执行、评估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机制、跟踪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强化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行政执法层级,县级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原则和要求。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工作。在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实现动态调整,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能提升、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明确下放行政执法权力清单,明确委托执法事项,做到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完善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机制,逐步实现乡镇(街道)综合检查与上级专业执法的有机结合、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着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案情通报常态化,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推动各领域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参加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分领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除垂直管理部门外,由市、县政府统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在岗轮训等工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本部门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纠正畸轻畸重不规范执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各行政执法单位)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建立跨领域综合执法和协调联动机制,开展执法检查“综合一次查”试点工作,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提升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规范性。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协调推动多领域制定并发布包容免罚清单,推动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提升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能力

(十七)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党政同责。健全市县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根据省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增强我市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快推进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健全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管理物资装备保障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深化基层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基层组织依法预防、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压实防范化解本地区本领域重大风险责任。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处置,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健全完善公共舆情应对和危机沟通机制,依法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维护政府公信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加强证据收集工作。(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激励保障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健全属地为主的社会应急力量调用机制,明确参与应急救援的方式、范围和限度,完善救援补偿政策及标准。推动社会应急力量能力分类分级测评,建立社会应急力量激励机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表彰或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应急力量。加大应急实训设施向社会应急力量开放共享力度,提供集中救援训练和能力测评基础设施保障。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参加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七、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不断促进公平正义

(二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探索建立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组和案件审理办公会等审理模式。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提升行政应诉工作质效。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应诉考核机制,提高出庭应诉率。加大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力度,推动诉源治理,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和败诉案件“双下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法、检两院之间的沟通协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对未依法履行的行政机关,有关监察部门依法介入调查,对存在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问责。市县两级司法局要通过组织法律宣讲、旁听庭审、应诉能力培训等活动,全面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应诉意识和应诉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中院、市检察院;参加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二)发挥行政调解作用。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工作。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和社会紧急事项等,及时召开通报会、协调会、座谈会、研判会等,共同会商,研究解决。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体制机制,坚持“三调”联动,深化“调解进基层”活动,促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组织做好教育培训,提高行政调解能力水平,提升工作成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中院、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妇联、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推行行政裁决程序的规范化,对照国家行政裁决事项基本清单,梳理明确适用行政裁决的事项和实施主体,实行目录管理,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探索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制度,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依法保障行政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裁决工作水平。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明确行政裁决适用范围,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四)形成监督合力。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补充。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统筹推进“三不”一体建设,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司法机关要严格履行监督职权,促使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助力诚信政府建设,对行政案件的裁判不仅要在“止争”上下功夫,还要在“定分”上做文章,要注重发挥裁判文书的指引作用,判决一案、规范一事和引导一片。(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规范政府督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重点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效能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确定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作出督查结论、核查整改情况、运用督查结论等程序规范开展督查,优化和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加强督查统筹,坚持奖惩并举,推动提高督查效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加强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探索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督机制,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覆盖市县乡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组织开展提升行政执法源头治理能力、提升行政执法过程规范实效、提升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效能、提升行政执法基层工作水平等活动。严格对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畅通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渠道,健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聚焦重点执法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完善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参加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应当履行约定义务,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机构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银监局、市财政局、人行晋城中心支行、市法院;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九、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力度,全面推进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全省部署,推动建成市县乡村(社区)全覆盖的互联、协同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以省级政务云平台为枢纽和基础,统筹集约建设全市“一朵云”,全面整合市县两级政务云平台和各部门行业云平台,实现资源互通、融合共享,为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建设运行提供安全、高效支撑环境。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加快完成全市域内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全部迁移上云,全面实现各级各部门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统一部署在政务云平台。尽快实现我市政务云平台与省级政务云平台对接互通。2023年初步形成完整的“1+N”政务云平台架构,实现全市政务云基础设施集约化布局,形成计算存储资源集约建设、云计算能力全局调度、政务数据分布式备份、政务业务高效容载的政务云平台大格局。构建全市“一张网”,实施电子政务外网提速扩能和升级改造,优化网络结构,提升网络承载力,实现省到市、市到县、县到乡提升至“万(兆)万(兆)千(兆)”带宽。充分利用5G等新技术,加快电子政务外网无线化、移动化建设,提升电子政务外网多场景、多领域的适用性和支撑力。按照省统一规划部署,整合建设全市一体化视频系统,按时完成政务外网“一网两平面”架构布局。扩大网络覆盖面,实现市、县、乡三级全覆盖的电子政务外网,按需延伸到村。完成电子政务外网IPv6优化改造,实现规模化部署应用,全面支撑全市各级政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政务业务。分级分类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促进城市治理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应用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参加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完善政务应用支撑服务体系。推动完善和提升身份认证、社会信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非税支付、空间基础信息、移动政务服务等数字政府应用能力。依托省人口、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为基础,构建统一身份认证中心。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国家、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为基础,建设我市完整、真实、动态更新的信用档案及社会信用信息库。优化升级电子证照服务,建设可信电子证照平台。建设网上非税支付平台,形成统一的网上非税支付渠道。发挥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作用,构建晋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为政务管理服务提供统一、权威、精准的“一张底图”。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建设移动政务服务支持平台,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2023年底前实现各类应用系统在统一应用框架下,按照公共组件集成和统一标准接口开发,逐步实现一个领域内“一个软件管全市”。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底前实现全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

(三十一)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参与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推动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数据对接共享和开发利用,推进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公共信用、宏观经济、电子证照六大基础库及主题库、专题库建设。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有序开放共享,探索将公共数据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共享。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应用局;参加单位:各政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依托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强化对各级各部门监管数据报送的监督和年终效能评估。2022年底前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充分发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支撑能力和“总枢纽”作用,形成全市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入口,建立并完善市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库和综合受理平台。围绕依申请办理的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以“全程网办”为目标,全面推行电子证照“一库管理、多方使用、即调即用”的管理模式,推动申报材料电子化和网上智能核验,实现智慧审批。在全市范围推行“一网综合受理”“套餐式服务”,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加快建设行政执法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行为数据综合管理系统。(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应用局、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三十三)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安排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定期部署推进相关工作,并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十四)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做到县级以上政府督察全覆盖。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力争培育1个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和2个山西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县。严格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规定》,按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建立以《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2021年版)》为基础的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有机结合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纳入全市综合考核范围,推荐法治政府建设中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参加省级评选表彰。(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组织部;参加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十五)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培训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负责本地区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每年应当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政府行政立法、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人才的培养和储备,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加强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学习实践,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办公场所和保障设施的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三十六)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理论研究,鼓励、推动高等学院、党校(行政学院)、法学会、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智库和研究教育基地。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及时宣传法治政府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参加单位:市委党校、市法学会、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我市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在法治建设实践中的衔接协调,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办督察,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我市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重要内容,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在全省率先突破。


责任编辑: 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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