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高新区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

宜昌高新区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

序号

实施部门

事项名称

(具体办理事项)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主审材料(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可容缺材料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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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管办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投资类)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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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管办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非投资类)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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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

建管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二条。 

1.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中标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如有);

5.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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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

建管办

装修装饰与其配套工程的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第二条。

1.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无结构变动说明;

4.施工中标通知书;

5.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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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管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折叠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

4.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高新区质安站出具)。

1.工程建设项目绿地面积核准意见书(如有)、排污许可证(如有);

2.宜昌高新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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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6

建管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4年第16号)第十九条。

1.宜昌高新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

2.承诺书;

3.工程款支付明细表及对应建安完税发票;

4.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书或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

7.经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

劳务分包合同(有劳务合同需提交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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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教育局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不涉外、不涉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

1.营业性演出备案申请表;

2.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复印件;

3.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协议或场地证明中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4.消防批准文件。

1.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2.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3.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4.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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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教育局

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

2.《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六条。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出版物网络发行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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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教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2.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3.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或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1.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书面材料(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守则、安全救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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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教育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变更申请书;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产证);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1份(图中需标明主要街道及经营场所位置);

4.经营场地平面图1份;

5.营业场所内部照片(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6.网上经营网店网址(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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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11

教育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经营地址的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变更申请书;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产证);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1份(图中需标明主要街道及经营场所位置);

4.经营场地平面图1份;

5.营业场所内部照片(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6.网上经营网店网址(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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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12

教育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注册资本的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五条。

1.变更申请书;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产证);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1份(图中需标明主要街道及经营场所位置);

4.经营场地平面图1份;

5.营业场所内部照片(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6.网上经营网店网址(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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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教育局

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名称、经营业务范围的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五条。

1.变更申请书;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产证);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1份(图中需标明主要街道及经营场所位置);

4.经营场地平面图1份;

5.营业场所内部照片(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6.网上经营网店网址(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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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教育局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业务设立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

行政许可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颁发、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1.出版物经营许可申请表;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产证)。

1.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营业场所内部照片(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4.网上经营网店网址(针对有网上销售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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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农林水中心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1.生鲜乳收购记录;

2.生鲜乳销售记录。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驾驶员驾驶证、驾驶员运输车辆行驶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车辆是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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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16

农林水中心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

3.冷却设备清单;

4.化验设备清单;

5.生鲜乳收购站周围环境示意图;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

7.从业人员的有效的健康证明;

8.卫生管理保障制度;

9.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10.冷藏设备清单;

11.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12.计量设备清单;

13.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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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农林水中心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1.《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2.《承诺制项目专家意见》;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1.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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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设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1.申请报告;

2.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3.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4.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

5.拟开设培养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6.拟聘教师的证件;

7.拟聘财会人员证件;

8.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9.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数额及资产来源的证明文件。

1.管理制度;

2.联合办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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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19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新增专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理事会)有关专业变更的会议决议和纪要;

3.新增专业(工种)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4.新增专业(工种)教师资质证明。

1.新增专业(工种)相关教学设施;

2.场地证明(资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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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0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取消专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取消专业称的请示。

董事会(理事会)有关专业变更的会议决议和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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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1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延续换证)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

年检合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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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终止)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善后工作安排。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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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人社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

(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5号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关于申请变更名称的请示。

董事会(理事会)有关名称变更的会议决议和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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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人社局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设立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7.《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书;

2.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包括从业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师证)。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章程和制度;

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3.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清单(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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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人社局

劳务派遣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变更名称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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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人社局

人力资源变更住所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7.《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1.申请报告;

2.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如跨区变更地址的,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所在区人社局开具的准迁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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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人社局

人力资源变更法定代表人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7.《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申请报告。

新法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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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人社局

劳务派遣

变更注册资本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3.公司股东会决(股东只有1人的提供股东决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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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29

人社局

劳务派遣

延续换证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年劳务派遣基本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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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0

人社局

劳务派遣

年度经营情况核验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基本情况表;

2.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

3.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1.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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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人社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注销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7.《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1.终止申请书;

2.营业情况报告。

人力资源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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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社局

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报告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1.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表;

2.分公司《营业执照》;

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异地经营报告回执单。

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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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人社局

人力资源

分公司经营备案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7.《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8.《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本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本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执照。

外省机构在鄂设立分公司备案:

1.外省机构在鄂设立分公司备案申请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总部)。

本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1.总部人力资源经营许可证;

2.新公司的服务章程和制度;

外省机构在鄂设立分公司备案:

1.新公司的服务章程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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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4

人社局

劳务派遣

设立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3.住所产权证明;

4.《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劳务派遣流程图;

6.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设施设备清单;

2公司章程;

3.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5.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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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综合执法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1.提供申请报告及填写申请表一份;

2.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

3.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4.卫生填埋场、堆肥场和焚烧厂的选址规划许可文件;

5.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1.申请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规章制度(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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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6

综合执法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三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1.提供申请报告及填写申请表一份;

2.机械设备的证明材料(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说明、车辆行驶证、车辆照片);

3.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4.申办企业与符合规定的处置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等证明合法处置去向的材料(从事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运输的申办企业需要提供该项,其他不需)。

1.申请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单位规章制度(作业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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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7

综合执法局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申请表;

2.占道挖掘方案;

3.桥梁安全技术审查意见或安全保护协议。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项目实施来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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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8

综合执法局

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申请表;

2.占道施工方案。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项目实施来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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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39

综合执法局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申请表;

2.占道挖掘方案;

3.桥梁安全技术审查意见或安全保护协议。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项目实施来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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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0

综合执法局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申请表;

2.占道挖掘方案;

3.桥梁安全技术审查意见或安全保护协议。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项目实施来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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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1

综合执法局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申请表;

2.占道挖掘方案;

3.桥梁安全技术审查意见或安全保护协议。

1.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2.项目实施来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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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2

综合执法局

关闭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0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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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3

综合执法局

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0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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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4

综合执法局

闲置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0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申请表。

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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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5

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省人大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3.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4.与经市城管委(局)核准的取得建筑垃圾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商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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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6

综合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的图纸及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雨水管施工总平面图、污水管网施工总平面图);

3.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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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7

综合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的图纸及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雨水管施工总平面图、污水管网施工总平面图);

3.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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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8

综合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的图纸及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雨水管施工总平面图、污水管网施工总平面图);

3.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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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49

综合执法局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补证)

行政许可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第三条。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口径的图纸及说明;主要生产工艺及水污染生产流程、污水预处理工艺流程框图和用户排水水质情况表等材料(雨水管施工总平面图、污水管网施工总平面图);

3.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5.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6.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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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0

综合执法局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1.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2.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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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1

综合执法局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笫十一条、第十七条。

1.《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申请表》;

2.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

3.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1.工商营业执照;

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3.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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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2

综合执法局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9年3月24日予以修订﹚第二十八条。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申请表》;

2.车辆行驶时间路线资料;

3.公安交管部门批文、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资格证明文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城市道路(桥梁)安全保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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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3

综合执法局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订)第十四条。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

2.占道现场示意图。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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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4

综合执法局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订)附件第10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申请表》;

2.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所附用地红线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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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5

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 号)第二十条。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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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6

综合执法局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行政许可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条。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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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7

综合执法局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许可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条。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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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58

综合执法局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非投资类)

行政许可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条。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同上

59

综合执法局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非投资类)

行政许可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条。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同上

60

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非投资类)

行政许可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第十九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条。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

2.施工方案。

项目合法性来源材料。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同上

61

综合执法局

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

行政许可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03月21日修订)第九条;

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75号)第十二条。

1.《城市绿化建设用地面积核准申请表》;

2.具有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绿化竣工图和测绘报告;

3.绿化施工合同;

4.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图;

5.经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

1.申请人有效证照;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植物种植图、苗木清单;

5.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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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62

综合执法局

户外广告设置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03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

1.安全检测报告或建筑物产权证;

2.设置地点使用权文件;

3.《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4.广告发布合同或协议,施工合同或协议;

5.设计图;

6.施工结构图;

7.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1.申请企业信息证明;

2.区城管执法局出具的墙体验收表;

3.广告经营资格文件;

4.广告公司营业执照;

5.背景图;

6.户外广告设置后白天和夜间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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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63

综合执法局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公布,2017年03月21日修订)第十四条 。

1.施工技术资料;

2.质量保证资料;

3.工程竣工资料;

4.工程质量报验资料。

工程概况资料。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同上

64

市场监督管理局

增、减、补、换发证照(内资)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先证后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可在60个工作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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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65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资分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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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66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资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67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68

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69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70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71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72

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73

市场监督管理局

增、减、补、换发证照(外资)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1.《增、减、补、换发证照申请书》;

2.报纸公告样张(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不需提交)。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有,遗失除外)。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74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75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B6-B12号0717-6623858

同上

76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延期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登记。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同上

77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登记。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同上

78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2015年第79号令修订)第五条第三款。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55号宜昌高新区(自贸片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C1-C6号0717-*******

同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务服务 高新区 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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