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湾沚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关于划定湾沚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镇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实际划定湾沚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及控制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
燃气储配站、场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管道及其附件等单元,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为保证燃气设施安全,避免因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以及进行爆破、取土、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等外部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或损坏燃气设施而在燃气设施周围划定的一定区域。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控制范围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0.5米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1.5米至15.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管壁外缘周边5.0米至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其它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8修订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6)(2020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2015)、《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202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2016)等有关规范规定的安全间距执行。
(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4.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5.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6.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与燃气运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六)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本通知规定的活动,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运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安全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七)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燃气入口压力为低压、中压时,当有围墙时安全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3.0米区域;当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安全保护范围为调压室0.5米范围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0.5-5.0米范围内区域;当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安全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1.0米范围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0-6.0米范围内区域;
2.燃气入口压力为次高压时,当有围墙时安全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5.0米区域;当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安全保护范围为调压室1.5米范围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1.5-10.0米范围内区域;当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安全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3.0米范围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15.0米范围内区域;
3.燃气入口压力为高压及以上时,当有围墙时安全保护范围为围墙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围墙外25.0米区域;当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安全保护范围为调压室3.0米范围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3.0-30.0米范围内区域;当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安全保护范围为调压装置外缘5.0米范围内区域,安全控制范围为调压室5.0-50.0米范围内区域。
(八)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调压设施安全的活动。
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3.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4.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九)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本通知规定的活动,应与燃气运行单位制定燃气调压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安全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调压设施的安全。
四、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其他要求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二)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作业时,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的要求作业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的,燃气经营者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四)如果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消防、住建、应急、城管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的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五)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检测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无人值守的设施应清晰标识方便公众的联系方式。
(六)各乡镇场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监督,依法查处损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知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 153—2010)、《埋地燃气管线地面和地上标志设置规范》(JG4201/T 024—2013)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设施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二)按照住建部制定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等安全管理规定,对燃气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
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热线进行举报。
如有意见请于湾沚区住建局综合管理股联系,联系人:何彦平,联系电话:055*****812。
芜湖市湾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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