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瑞安市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瑞安市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意见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2017年以来该项工作试点实际运行情况,制定《瑞安市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现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示期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8月25日止。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期限内将意见反馈至瑞安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健,联系电话:0577-********,邮箱:rasnyncj@163.com。)
附件:瑞安市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瑞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17日
附件:
瑞安市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机制,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促进我市畜牧业安全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和病死畜禽收集处置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计发〔2016〕39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聚焦解决防疫人员报酬低、防疫队伍不稳定和基层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建设薄弱等实际问题,深化购买动物防疫服务改革,健全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优化动物防疫服务组织职能,完善对动物防疫服务组织考核管理,推进散户免疫管理数字化和社会第三方服务组织培育壮大,形成政府组织、部门监督指导、社会力量具体承接落实动物防疫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引导培育一批技术过硬、服务优质且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多元化动物防疫公共服务承接主体,促进基层动物防疫力量的稳定,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和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主要内容
(一)购买服务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
(二)承接服务主体。承接服务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是服务组织的(自然人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内部制度完善,建立履职及其风险防范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具有与春秋集中免疫期限内的免疫任务、监督采样等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其中非个体工商户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承接主体是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人员;
2.具备提供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设施;
3.从事动物防疫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各乡镇(街道)原则上根据当地动物防疫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因实际需要,经农业农村部门同意也可选择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测采样需要选择合适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并与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
在签订新购买服务合同前,暂按原有方式执行。
(三)购买服务内容
据全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部署,做好散户养殖信息的登记,完成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狂犬病等其他疫病的疫苗注射工作,按要求开展散户畜禽标识佩戴工作,制作免疫台账完整记录畜禽免疫信息,通过“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使用等信息,做好集中免疫后的采样送样工作,协助做好服务区域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防疫宣传、行业调查、疫情监测和报告、监测采样、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应急处置等工作。有条件的服务组织也可负责疫苗购买、储藏和管理。
(四)经费来源。购买服务经费由市、乡镇(街道)两级共同承担,全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市级财政专项经费。市级财政分为五项:畜禽免疫注射费、采样服务费、采样补助费、基础劳务调查费和防疫津贴费。
畜禽免疫注射费:按畜禽免疫实际注射数量与标准予以计费,其标准如下:猪注射费2元/头.次、禽注射费0.3元/羽.次、牛注射费10元/头.次、羊注射费5元/头.次、犬类狂犬病免疫5元/头.次。免疫数量通过纸质免疫台账和“浙牧通”的“先打后补”数字模块电子免疫记录综合确定。
采样服务费:在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承担采样职责的,牛羊两病检测,其中布病监测采样30元/头.次,结核病检测10元/头.次;家畜(猪、牛、羊、犬等)监测采样30元/头.次;家禽(鸡、鸭、鹅、鸽等)监测采样20元/羽.次。
采样补助费:配合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工作的养殖场(户),按家禽(鸡、鸭、鹅、鸽等)5元/只.次、家畜(猪、牛、羊、犬等)30元/头.次的应激补助。
基础劳务调查费:按照每个行政村250元给予畜禽防疫基础调查劳务费补助。
防疫津贴费:重点乡镇(街道)按2人、每人每月450元给予疫苗等防疫物资领用及防疫报表工作补助,非重点乡镇(街道)按1人、每人每月450元的标准给予疫苗等防疫物资领用及防疫报表工作津贴。
重点乡镇(街道)即春秋集中免疫期间,家畜(猪、牛、羊)免疫服务数量或家禽(鸡鸭鹅鸽)免疫服务数量高于全市平均值以及保留规模场3家以上的乡镇(街道)。
2.乡镇(街道)配套经费:为动物防疫员基本保障经费按照村级人口数分为500人以下每村600元/年、500—800人每村800元/年、801—1200人每村1000元/年、1200人以上每村1200元/年。
(五)购买方式
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政区域范围大小、交通便利程度、养殖量及分散度,合理确定购买方式。实施分散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确定承接主体。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项目年度预算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购买主体按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有关规定,可直接支付。
各购买服务主体应依法与购买服务对象签订《基层动物防疫服务承包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区域范围、具体内容、服务数量、质量要求及计酬方式和支付方式。购买服务合同严禁转包。
(六)服务价格
购买服务成本费用应包含提供服务所需正常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职业风险等因素,参照承接主体的隐形付出和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包括:计时费用+交通费用+车辆费用+疫苗冷藏费等。根据辖区中的畜禽存栏数量、养殖场数和养殖场分散度、交通便利、购买服务成本费用等情况,以及参照上一年服务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上下浮动购买服务费用,由各购买服务主体自行确定。若乡镇(街道)春秋集中免疫期间的疫苗为自行委托承接服务主体采购的,则疫苗采购劳务经费也应包含在服务价格内。
服务费用不包含免疫疫苗、采样应激补偿、畜禽标识等费用。
(七)绩效评价
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成的综合性考核机制,对承接主体绩效评价应包含免疫密度、免疫质量、标识佩戴率、免疫台账完整度、“先打后补”模块信息上传率、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等指标。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应免畜禽免疫抗体合格率根据当年度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瑞安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定;瑞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免疫抗体结果,应作为评价防疫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市级财政畜禽免疫注射费经费发放、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服务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标准详见附件),按年度实行考核。考核基准分值为60分,补助经费按标准的60%计发;每增加1分,补助经费标准提高1%;评分在95分以上的,补助经费按标准的100%计发;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减少1分,补助经费标准降低1%,且三年内不得承接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考核结果未明确之前,以60%基准分预发补助,待全年考核结果出来后进行核算。基础劳务调查费和防疫津贴费的发放不受考核评分影响。采样服务费、应激补助费按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八)信息公开。动物防疫服务购买主体按规定在公共媒体公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绩效评价结果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经费保障。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足额纳入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二)培育动物防疫服务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现有在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联合成立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社会组织团体和诊疗服务机构以防疫服务为依托,形成紧密结合畜牧全产业链发展的多功能、全方位服务主体。符合条件的动物防疫社会化组织、企业可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动物防疫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承接主体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大督导与考核。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大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监督与技术指导,适时开展养殖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开展实地考核验收工作;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防疫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抽查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整改意见,确保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要求,履行职责,专款专用,确保购买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责,履职不力,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疫情发生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附件: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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