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关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关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关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第006号)

因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建设需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大征决字[2023]第006号),决定对下述大安区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
二、房屋征收范围: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征收红线范围内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公告的签约期限为准。
五、房屋征收部门: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七、征收工作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 。
八、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址:大山铺镇平安路,办公电话:0813-*******,投诉电话:0813-*******
九、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一、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书》(大征决字[2023]第004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征收红线图
2.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登记表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附件1
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 征收红线图
附件2
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西支二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自住建发〔2021〕29 号)、《自贡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5〕175号)、《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住建〔2017〕68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该范围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红线图)。
二、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门为自贡市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自贡市大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三、征收签约期限
按大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签约时间执行。
四、征收房屋、附属物及安置房价值确定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含装饰装修),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五、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主购买房屋安置(产权调换)。
居民自主购买房屋安置(以下简称自主购安)是指被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计算补偿费用后,自主在房地产市场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行为。
自主购安安置住房价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清水房标准评估确定。
自主购安安置房用途应与被征收房屋相同。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自主购安安置房只能是其他非住宅。
(一)其他非住宅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予以补偿。
(二)其他非住宅自主购安(产权调换)
1.自主购安安置房范围
其他非住宅自主购安安置房范围为自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其他非住宅房屋。
2.原房计价面积
其他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自主购安的,以被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作为原房计价面积。
3.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
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
自主购安房屋价值补偿=原房计价面积×自主购安安置房单价-原房计价面积×(自主购安安置房单价-原房价格)
(三)非住宅房屋认定及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非住宅的,按照非住宅认定;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住宅,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实际作为非住宅的,并持有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的,参照非住宅认定。
2.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非住宅,在征收范围确定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纳税凭证,且实际用于经营两年以上,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相同结构住宅评估价基础上提高30%进行补偿。经营年限未满2年,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用途为其他非住宅的,参照相同结构的其他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六、政策性补偿、补助
(一)水、电、气等补偿
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独立开户安装有水、电、气和闭路电视的,则按以下标准和情形进行补偿:
若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主购安的,按相关部门现行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具体为:水表2800元/户;电表1000元/户;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电视1300元/户。未独立开户安装上述设施的则不予补偿。
(二)搬迁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搬迁补助按1500元/户.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自主购安的,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涉及大型生产设备迁装或大量办公设施搬迁的,搬迁补助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部门据实支付搬迁费用。
(三)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按房屋征收评估总价的0.5%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
2.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选择自主购安的计发1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七、政策性补贴
政策性补贴为购房补贴,按照下列标准发放:
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空交房的,其他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法定产权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
八、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且按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按户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2万元。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均不享受上述奖励。
九、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
《征收协议》生效,被征收人应在征收部门公告的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截止时间内腾空交房。
十、补偿安置款的领取
被征收人在《征收协议》生效后,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合法授权代理人)持生效的《征收协议》原件、身份证原件(代理人须提供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并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座机电话、闭路、宽带等相关手续交给征收实施单位,并腾空交房后,方可领取征收补偿款。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在《征收协议》约定时限内领取全额征收补偿款。
(二)选择自主购安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协议》约定时限内领取25%的征收补偿款后腾空交房。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自行按本方案规定购房。被征收人将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提交给征收部门后,征收部门按《征收协议》约定支付剩余75%的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费用超出征收补偿资金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筹措。
被征收房屋为其他非住宅的未在《征收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将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提交给征收部门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自主购安(产权调换)政策,按货币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死亡后房屋未确权,或者有产权共有情况的,不论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有多少,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权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如继承人或共有产权人就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征收部门先行对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人进行临时安置,待确权手续完善后,再按本方案规定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协议》。
(二)被征收房屋若有抵押、被查封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其被征收房屋抵押、被查封等的详细情况;若被征收人未如实提供其被征收房屋抵押、被查封等情况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由被征收人委托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五)此次征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个政策执行到底,一个标准补偿到底,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进行。
(六)本次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6号公告)、市规建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自规建住发〔2015〕175号)和《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居民自主购买住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住建发〔2017〕68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附件3
自贡市东部新城三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西支二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或职称 培训合格证编号 所在单位名称 备注
1 杨超 主任 自建培证字第********* 大安区征收中心
2 倪凌 副主任 自建培证字第********* 大安区征收中心
3 胡磊 工作人员 自建培证字第********* 大安区征收中心
4 吴梦希 工作人员 自建培证字第********* 大安区征收中心
5 邓力俊 工作人员 自建培证字第********* 大安区征收中心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新城三期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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