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冬女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马冬女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农(农产品)罚〔2022〕5号
被处罚人:马冬女
执法部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浙江省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从农资店购入农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标称生产单位济南中科绿色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商标名阿锐钢,净含量100毫升/瓶 ,生产日期2021年3月21日,质量保证期2年)1瓶,用于防治包菜(甘蓝)上的夜蛾幼虫,因防治后该农药尚有剩余,2022年10月31日上午,当事人发现园内菠菜发生虫害,遂将该农药喷施于菠菜,当日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经核实该农药标签标注使用范围、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登记信息,确认该农药使用范围仅为甘蓝、大葱、韭菜,不包括菠菜。当事人喷施该农药的菠菜种植面积0.1亩,产量100公斤,该批菠菜货值金额600元。现场检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对涉案的100公斤菠菜进行了销毁处理。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主动销毁涉案农产品,消除了该产品的社会危害性,且涉案农产品货值金额低,符合《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1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适用情形,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即裁量基准为“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现依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标签: 投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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