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

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请2023年7月15日前因违法被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车辆的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于2023年11月15日前持机动车合法证件、来源证明及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到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中心接受处理,逾期未前来接受处理或无机动车合法证明、来源不明的,相关车辆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8月15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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