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首店经济项目申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鹿城区首店经济项目申报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鹿城区首店经济项目申报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23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截止日期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电话号码:0577-********
传真号码:0577-********
电子邮箱:*********@qq.com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205号广府商厦216室,鹿城区商务局,邮编:******。
附件:《鹿城区首店经济项目申报细则》(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局
2023年8月19日
附件:
鹿城区首店经济项目申报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快发展鹿城区首店经济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50号),做好支持新品首发首秀、品牌首店、首店集聚、老字号旗舰店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一)支持国际品牌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鹿城区开设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以下统称首店)旗舰店。
国际品牌企业在本区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 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不少于80万元;本土品牌企业在本区开设首店、旗舰店实际产生的连续12个月房租和店面装修不少于50万元。对于授权代理商参照其所代理品牌标准执行。
(二)支持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等于 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引进线下实体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旗舰店。
(三)支持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于2021年1月1日(含)以后在鹿城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
三、支持条件
1.支持的实体示范首店、旗舰店应属于商贸业,应当在鹿城区注册登记独立法人企业,在2021年1月1日(含)以后新设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实际投资单位,如未注册独立法人,但已实现统一结算,可由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代为申报。
2.支持的商业场所或实际经营单位,指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实际经营者。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品牌首店项目、首店聚集项目及新品首发项目的品牌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国际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金融发布的《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榜》、《全球餐饮品牌价值25强》;凯度发布的《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榜单》;米其林餐厅榜单等排行榜(以最新发布为准)的品牌,或在10个(含)以上世界一线城市(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上海、北京、迪拜、巴黎、东京、悉尼、洛杉矶、多伦多、孟买、阿姆斯特丹、米兰、法兰克福、墨西哥城、圣保罗、芝加哥、吉隆坡、马德里、莫斯科、雅加达、布鲁塞尔、华沙、首尔、约翰内斯堡、苏黎世、墨尔本、伊斯坦布尔、曼谷、斯德哥尔摩、维也纳、广州、都柏林、台北、布宜诺斯艾利斯、旧金山、卢森堡巿、蒙特利尔、慕尼黑、德里、圣地亚哥、波士顿、马尼拉、深圳、利雅得、里斯本、布拉格、班加罗尔[根据全球化与世界城市研究网络《世界城市名册》2020年排名])均有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2.本土自主品牌。被纳入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时尚零售百强榜单》、《中国特许连锁百强榜单》、《中国超市百强榜单》;胡润研究院发布的《胡润品牌榜》;美团发布的《黑珍珠餐厅指南》,或在5个(含)以上的国内副省级以上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开设相同类型实体门店的品牌。
(二)品牌首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开设的门店(含直营店、加盟店、专柜)属于上述品牌在中国(内地)首次开业、浙江首次开业、温州首次开业,或属于上述品牌在鹿城区开设的旗舰店。
2.申报主体开设的门店必需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鹿城区开设的实体店铺(含直营店、加盟店、专柜)。品牌首店面积不少于30㎡;品牌旗舰店面积不少于500㎡且超过温州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须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
3.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三)首店集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引进的品牌首店属于上述品牌在中国(内地)首次开业、浙江首次开业、温州首次开业。
2.招引的品牌首店于2021年1月1日以后开始营业且正常经营。
(三)首发首秀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主体申报项目的活动属于上述品牌的首发首秀活动,且举办地在温州市区范围内的。
2.首发首秀活动是指品牌方或由品牌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3.申报主体属于品牌方、品牌方授权单位或品牌方合作单位。
4.申报主体所申报的活动举办时间是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
(四)老字号旗舰店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认定的“中华老字号”。
2.申报主体开设的门店必需是由品牌自营或其授权单位在鹿城区开设的实体店铺(含直营店、加盟店、专柜)。旗舰店面积不少于500㎡且超过温州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须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
3.申报主体所申报项目的门店于2021年1月1日以后改造完成且正常经营。
三、申报材料
(一)支持招引品牌首店
1.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证明品牌所属类别:
(1)在上述各地已开业5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列表,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门店开业时间、门店联系方式、门店照片。
(2)入选上述榜单的完整内容。
2.开设上述品牌的中国首店、浙江首店、温州首店,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门店的物业租赁协议(签订2年以上)或自有房产证明(注明经营面积);
(3)门店开业的资料(需证明在2021年1月1日以后开业);
(4)门店经营的照片;
(5)门店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设在实现统一结算的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的门店需提供销售流水);
(6)品牌方或其授权范围出具的首店承诺书;
(7)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及品牌授权协议。
(二)全力打造首店集聚
1.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证明品牌所属类别:
(1)在上述各地已开业5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列表,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门店开业时间、门店联系方式、门店照片。
(2)入选上述榜单的完整内容。
1.与品牌持有者的签约(招引)协议(签订2年以上)。
2.门店营业执照;
3.招引品牌首店汇总清单;
4.所招引品牌的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及品牌授权协议。
(三)支持品牌新品首发
1.提供下列资料之一,证明品牌所属类别:
(1)在上述各地已开业5家以上(含)门店资料列表,包括:门店所在城市、门店地址、门店开业时间、门店联系人、门店照片。
(2)入选上述榜单的完整内容。
2.在鹿举办上述品牌的首发首秀活动,提供如下资料:
(1)品牌方拥有品牌的证明材料(如商标注册证等)及品牌授权协议。
(2)品牌方或品牌授权单位出具的首发首秀承诺书(附首发首秀相关产品的介绍)。
(3)活动现场照片(应注明拍摄时间、地点)
(4)活动媒体宣传资料(应体现活动属于品牌首发首秀)
(5)与活动投入相关的场租、搭建等费用支出明细、合同(协议)、发票、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等材料。
(四)精心培育老字号旗舰店
1.提供政府部门“中华老字号”的评定文件。
2.装修合同;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门店固定的和无法移动的装饰物)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费用清单和银行汇款凭证(需公司账户支付);
4.门店实景照片。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法合规。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
(二)根据政策支持内容,首店项目原则上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2年,奖补资金分2次(开业满一年、满两年)予以兑付。
(三)各街镇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四)本文件由鹿城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标签: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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