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公安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蕲春县公安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WXY-Z2023-022
2、采购计划备案号:蕲采计(2023)1094号
3、项目名称:蕲春县公安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60(万元)
6、最高限价:60(万元)
7、采购需求:
为蕲春县公安局全体民辅协警、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民辅协警、职工共计约1160人(以签订合同时提供的在职人员名单为准),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清单及采购内容要求.
8、合同履行期限:7个工作日(或合同另行约定)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策;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保产品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蕲春县设立经营机构,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是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专业保险经营机构,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拥有经营本项目险种保险业务资格。
(2)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总公司针对本次投标项目的书面授权书,同一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08月21日至2023年08月2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3:00至23: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s://qc.hbncp.com.cn/#/home),网上报名后下载。
3、方式:
(1)凡有意参加此项目的投标人,请在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s://qc.hbncp.com.cn/#/home),网上报名后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等一系列操作。投标人应在此网上完成主体机构注册并办理电子电子签章;投标人登录网站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下载电子版的招标文件;办理网上主体机构注册及电子电子签章相关事宜可拨打电话400-112-9919或咨询客服(QQ:**********或**********)
(2)备注:须在网站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将无法上传招标响应文件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3年08月26日00点00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3年08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3、地点:通过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s://qc.hbncp.com.cn/#/home)进行上传。
五、开启
1、时间:2023年08月3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s://qc.hbncp.com.cn/#/home)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并在线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为网络远程开标,投标人不用到开标现场。请投标人于2023年8月31日9:00时至9:30时之间进入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s://qc.hbncp.com.cn/#/home),使用电脑远程解密开启文件,并在线开标。
2、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5%。2、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为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中对应的3%—5%、1%—2%的规定执行。对小微企业中的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采购产品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企业、采购产品获得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以价格评审优惠幅度的上限给予评审优惠。
3、监督部门名称:蕲春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200号
投诉电话:0713-*******
投诉邮箱:**********@qq.com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蕲春县公安局
地 址:漕河镇东壁大道
联系方式:071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炜欣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蕲春县漕河镇童馨丽都3栋2单元305室
联系方式:07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女士
电 话:0713-*******
九、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蕲春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https://qc.hbncp.com.cn/#/home)》及《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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