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州路(宝通街-潍胶路)道路绿化雕塑工程设计合同
潍州路(宝通街-潍胶路)道路绿化雕塑工程设计合同
潍州路(宝通街-潍胶路)道路绿化雕塑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2015年 8 月 21 日
签约地点:潍坊市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人(甲方): 潍坊市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应商(乙方):努尔(北京)雕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根据2015年 8 月 13 日潍州路(宝通街-潍胶路)道路绿化雕塑工程设计评标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同。
第1条 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潍州路(宝通街-潍胶路)道路绿化雕塑工程设计
第2条 工期
本项目要求于2015年9月10日前完成雕塑的设计等工作。
第3条 合同价款
本项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250000元整(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第4条 付款方式
按合同要求完成雕塑设计成果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设计成果获主管部门核准,并在雕塑完成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0%,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一次付清(无息)。
第5条 乙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
5.2乙方技术人员: 王武英
乙方技术人员需要变更人员时,须经甲方同意。
第6条 甲方工作
6.1配合协调本项目相关工作。
6.2甲方指派专人与乙方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7条 乙方工作
7.1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在施工期间派驻项目负责人常驻现场指导施工工作。
7.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8条 违约
8.1因甲方责任造成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甲方承担每天合同价款1%的罚金。
8.2乙方提供的设计达不到相关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影响工期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3违约处理
工期不得延误。一旦延误,每天处以合同价款千分之五的处罚。当甲方确认乙方无能力按期保质完成承包内容时,随时有权中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以合同价款百分之五的处罚。
第9条 争议的解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0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12条 附件
谈判资料、中标通知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13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1式8份(2正6副),甲、乙双方各执正本1份。
甲方:潍坊市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盖章)
代表人: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71号
联系人:
乙方:努尔(北京)雕塑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中弘北京像素北区7楼1127室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邮政编码:100024
2015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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