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4、5号线一期工程项目列入市区2023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范围的通知》(石政函[2023]15号)有关规定,经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实施征收。
一、征收范围:根据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省儿童医院站、建华南大街站、世纪公园站、南王站、体育公园站、南焦枢纽站、建设南大街站、仓丰路留村站征收红线图,确定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裕华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等。
五、补偿标准、方式:详见《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非住宅房屋)》。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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