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机构操作行为,推动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范围及组织实施单位
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主要针对代理机构2022年在我区的执业情况。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已随机抽取了1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被监督评价单位。
二、监督评价工作时间安排
监督评价时间从2023年6月开始,采取自查、书面审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材料报送阶段(2023年6月26日至7月20日):对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口径》(附件3)整理本机构相关情况及被抽取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等资料,对2022年度执业情况,被检查单位形成《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自查报告》(附件2),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监督评价阶段(2023年7月21日至10月31日):财政局成立监督评价工作组,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相应打分。并对报送的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核对,形成考核意见。
汇总报告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财政局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评价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被评价代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认真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准备资料,做好自查工作,自我评价要刀刃向内,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确保按时上报。
(二)精准组织。本次监督评价工作要科学确定监督评价的组织形式、检查方式及具体范围。
(三)总结提高。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发展,近年来我区持续开展了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为我区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常见问题工作中仍没有得到彻底纠正。借助本次监督评价工作,各政府采购当事人要充分认清自己的主体责任,重视检查结果的总结和运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氛围。

附件:1.示范区2023年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抽取代理机构及项目
2.202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自查报告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口径

2023年6月21日
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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