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城投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天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景区短驳车经营权招租公告

苏州城投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天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景区短驳车经营权招租公告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受苏州城投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苏州市天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景区短驳车经营权招租项目进行公开招租,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

一、采购编号:SZCH2023-Q-G-063

二、项目要求:

1、项目概况:

天平山景区内部停车场至天云寺之间往返线的游览短驳车运营,由景区管理处提供运营路线及短驳车停车场地建设,项目营运所需的车辆、设施设备、人员、保险、税金等投入全部由中标单位承担,并负责项目运营中的安全工作。

2、租赁金额

租赁金额由年基础租金加超额部分营业额提成的方式综合构成,竞价起点金额为6万元。营业额提成为中标单位年营业额超过40万,超额部分由招租单位计提营业额的17%。

3、经营范围

景区内部停车场至天云寺的短驳车运营。中标单位获得该项目经营权之后,只得从事规定业务,不得另作他用,也不得再次承包或分包。

4、车辆配置要求:

(1)所有运营车辆必须是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该项目运营的车辆必须采用中型或以上载客营运车辆,车辆的各项技术指标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车辆的外观及质量需得到招租单位的认可和验收方能营运。

(2)中标单位须采购2-6辆保证项目有序经营的合规车辆,经营期满后,所有车辆由中标单位自行处置,招标方不负责其中的任何费用。

(4)短驳车辆外观需统一,车辆外部装饰包含景区个性化主题设计,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登记标识、服务投诉电话;乘座空间舒适、整洁,保证晴雨天气和寒暑季节能正常运行。

(5)车辆应配备准确播报项目途径景点详细讲解内容的语音系统、监控系统、GPS定位系统、车辆限速报警、监控系统、GPS定位系统、车辆限速报警、安全防护和消防应急设施。非指定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6)短驳车站点建设须与景观协调。有完善、美观的交通标识及指示系统,有相应的游客休息候车设施,招租单位视情况提供售票经营场所。

(7)运营时间须与景区开闭园时间同步,营运车辆集中调度,采取定时发车与应急调度相结合的方式,充分满足游客上下山乘车需要。

(8)所有运营车辆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经物价部门及相关单位批准的标准实施,原则上单程票价不得高于25元。

(9)如有特殊接待任务,中标单位需配合招租单位共同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无偿使用及项目的临时停运。

(10)中标单位承担项目运营过程中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和环保等责任。

5、人员配置要求:

(1)中标单位须配备1名固定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事宜、配备足够的短驳车驾驶人员(驾驶人员需配备运营车辆相对应的驾驶证,驾龄不低于6年),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

(2)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上岗期间须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统一着装(服装须经招租单位确认)。中标单位严禁欺客宰客、拉帮结派、不明码标价等不文明经营行为。若发生游客有责投诉一次,招租单位有权扣除30%履约保证金;发生第二次,招租单位有权扣除70%履约保证金;发生第三次,招租单位有权单方面取消中标单位经营权,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中标单位须安排1名固定管理人员负责与招租单位沟通各项事宜,配合招租单位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因中标单位管理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负责。

(4)中标单位承诺为本项目配备的人员,中标后须到岗服务。服务人员不得擅自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换服务人员的,应当经招租单位书面同意,更换的服务人员所具有的资质不得低于招标文件里配备的人员资质。

(5)中标单位按招租单位规定的时间办理好人员登记、工作证发放等事宜。

6、运营管理要求

(1)中标单位需遵守景区安全管理制度,进场前与招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若存在安全隐患,招租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24小时内予以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招租单位有权暂停项目运营,每超过24小时未整改到位,招租单位有权扣除10%履约保证金;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中标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

(2)中标单位在每辆运营车辆和经营点位自行配备符合营运场景所需的消防设备。

(3)中标单位提供的车辆必须足额购买相关保险;并对乘客购买足额的相关保险,保额不低于当年苏州市人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

(4)中标单位对招标单位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形象造成损害,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招标单位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中标单位负责观光线路站点、短驳车及配套设施等保洁,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清洁卫生符合招标单位的要求。

(6)中标单位需配合招标单位做好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如:宣传教育、文明创建期间的相关任务,各级各部门的迎检及应急事件处理等,并做好台账。

(7)中标单位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行办理经营中所需的车辆营运证照及相关部门手续,费用自理。

(8)实行退出机制。中标单位在承租期内违反下列条款的,招租单位将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a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b严重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经招标单位就同一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c承租期间,发生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给景区造成严重影响的(两次连续在新闻媒体曝光、有关行政部门公开点名批评、不同群众因同一事件投诉多次以上的)。

d如果发现拆整分包或整体转包,违规操作,经查属实的。

e中标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向招标单位支付租金的。

7、中标单位需提供功能完善的收银系统用于售检票,票款先入招租单位账户,由招租单位与中标单位核对票款后,再由招租单位打款给中标单位。售票系统需支持乘客使用数字人民币支付。

8、中标单位须认真阅读招租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详细了解经营场地,认真分析经营与安全风险,充分考虑不可预见的经济损失,由此发生的亏损与招租单位无关,招租单位不会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向中标单位补偿。

9、中标单位确需提前终止合同,需以书面形式向招租单位提出申请,经招租单位同意,中标单位上交的当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由招租单位所得,招租单位不做任何赔偿。

10、如遇重大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招标单位保留收回经营权的权力,租金按实结算(其他费用不予考虑),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11、中标单位若有其他需要招租单位配合的,均需通过书面方式申请,并经招租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合同期间内若对招租单位的管理有异议,需书面向招租单位提出申请。中标单位必须按照招租单位在经营范围、运营线路及管理、短驳车辆配置、智能化系统建设(电子票务系统)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方案,报招租单位书面审批后方可实施。后期运营线路如需进行调整,中标单位须向招租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运营。

12、租赁底价:租赁金额由年基础租金加超额部分营业额提成的方式综合构成,竞价起点金额为6万元。营业额提成为中标单位年营业额超过40万,超额部分由招租单位计提营业额的17%。

13、运营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贰年

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合格投标人的特殊条件

无。

五、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9月6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方式:现场或邮寄出售,售出后概不退回(以邮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须经采购代理公司确认获取合格后汇款,否则费用不予以退还;因邮寄而导致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等相关文件的遗失等责任与招标采购单位无关,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售 价:每套300元。

标书款汇款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汇款银行及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沧浪支行

汇款账户名: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831*****01346)

咨询电话:赵夕易(0512-********

汇款及保证金查询:钱会计(0512-********

获取时须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留存(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注: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

六、开标信息: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9月12日13:30-14:00整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9月12日14:00整

开标时间:2023年9月12日14:00整

投标开标地点: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投标开标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投标文件接收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二楼

电 话:(0512)****************

传 真:(0512)********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刘琦、张宬

2、招租单位

名 称:苏州城投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联 系 人:董胜权

联系电话:0512-********

地 址:苏州市吴中区太湖东路28号

八、其他应说明事项: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2、本公告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九、公告期: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作为信息转发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风景名胜区 经营权 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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