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球星有限公司夜班劳作劳务外包项目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江苏球星有限公司夜班劳作劳务外包项目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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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球星有限公司夜班劳作劳务外包项目采购文件意见征询公告
招标编号:LY-JY-2023-093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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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江苏球星有限公司夜班劳作劳务外包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
有资金:110万元, 招标人为江苏球星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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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江苏省社渚轴承有限公司江苏球星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拟对夜班劳作进行劳务外包,服
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一年一签。服务公司须提供不少于8人备案人数负责热处理
车间夜间劳作等。本项目预算110万元/年,报价超过预算为无效报价,按照无效响应处理。本项目按实
际发生结算。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江苏球星有限公司夜班劳作劳务外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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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球星有限公司夜班劳作劳务外包项目: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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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间:2023-08-22 08:00到2023-08-28 14:00
获取方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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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截止时间:2023-08-28 14:00
递交方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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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23-08-29 00:00
开标地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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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球星有限公司夜班劳作劳务外包项目采用竞争谈判方式。现就拟定的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公
示,并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征求意见。附件中的采购文件为非正式采购文件,正式采购文件详见后续谈判
公告。
一征求意见范围:
一项目需求:
1.项目需求是否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
2.项目需求是否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3.项目需求是否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时限等要求
4.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项目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二采购文件
1.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倾向性条款
2.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存在排他性条款
3.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条款
4.采购文件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内容。
二意见的提交方式
请各提出意见的潜在供应商应于2023年8月28日14:00前(节假日除外)将书面意见送至江苏球星有限
公司,地址:江苏省溧阳市社渚农场机关楼108室,邮编:213346。同时将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邮
箱2285357067qq.com。联系人:薛玮珑,联系电话:0519-87593394。
三合格的意见和建议书要求
1针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明确有意见的采购文件内容所在页次和行数,并说明提
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2潜在供应商须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
3对逾期送达或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交书面意见的,将不予接受。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恶意扰乱采购
正常秩序的,按规定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附件 采购文件
江苏球星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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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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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人: 江苏球星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苏省溧阳市社渚农场
联 系 人: 薛玮珑
电 话: 0519-87593394
电 子 邮 件: 2285357067qq.com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竞 争 谈 判 文 件项 目 名 称 :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夜 班 劳 作 劳 务 外 包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LY-JY-2023-093
采 购 人 :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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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目 录第 一 章 采 购 邀 请 第 二 章 谈 判 须 知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第 五 章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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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采 购 邀 请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就 夜 班 劳 作 劳 务 外 包 项 目 LY-JY-2023-093 实 施 竞 争 谈判 采 购 , 欢 迎 符 合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谈 判 。一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夜 班 劳 作 劳 务 外 包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LY-JY-2023-093二 采 购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及 预 算 金 额 :项 目 简 要 说 明 : 江 苏 省 社 渚 轴 承 有 限 公 司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子 公 司 拟 对 夜 班劳 作 进 行 劳 务 外 包 , 服 务 期 限 三 年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计 算 , 一 年 一 签 。 服 务 公 司 须 提供 不 少 于 8人 备 案 人 数 负 责 热 处 理 车 间 夜 间 劳 作 等 。本 项 目 预 算 110万 元 /年 , 报 价 超 过 预 算 为 无 效 报 价 , 按 照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本 项 目 按 实
际 发 生 结 算 。三 合 格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一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提 供 相 关 材 料 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营 业 执 照 经 营 许 可 范 围 满 足 项 目 需 求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2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上 一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成 立 不 满一 年 不 需 提 供 4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提 供 依 法 纳 税 证 明 材 料 5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书 面 声 明 (加 盖 公 章 )6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加 盖 公 章 )7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采 购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二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参 与 谈 判四 竞 争 谈 判 文 件 发 布 信 息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在 江 苏 省 招 投 标 网 http://jssjyglj.jiangsu.gov.cn/ 。 公 告期 限 3 个 工 作 日 。 有 关 本 次 竞 争 谈 判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澄 清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江 苏 省 招投 标 网 http://jssjyglj.jiangsu.gov.cn/ 发 布 的 信 息 更 正 公 告 。五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和 地 点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时 间 : 2023年 8月 日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 2023年 8月 日 点 分响 应 文 件 接 收 地 点 谈 判 地 点 :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企 管 部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社 渚 农 场 机关 楼 108室 导 航 地 址 :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社 渚 农 场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人 : 薛 玮 珑六 本 次 谈 判 采 购 联 系 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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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薛 玮 珑 , 联 系 电 话 : 0519-87593394采 购 人 地 址 :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企 管 部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社 渚 农 场 机 关 楼 108室 七 本 次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制 作 份 数 要 求 :正 本 份 数 : 壹 份 副 本 份 数 : 壹 份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装 袋 密 封 , 封 面 注 明 项 目 及 单 位名 称 , 封 口 处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八 本 次 谈 判 保 证 金 要 求 : 本 次 谈 判 不 收 取 。九 其 他 说 明 事 项 :无 第 二 章 谈 判 须 知 参 加 竞 争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以 下 简 称 谈 判 供 应 商
一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 本 竞 争 谈 判 文 件 以 下 简 称 谈 判 文 件 仅 适 用 此 项 目 。2 项 目 采 购 方 式本 次 采 购 采 取 竞 争 谈 判 的 方 式 。3 合 格 的 谈 判 供 应 商3.1满 足 本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邀 请 中 合 格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规 定 。3.2 满 足 本 谈 判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规 定 。4 参 加 谈 判 费 用4.1 参 加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 不 论 最 终 的 成 交 结 果 如
何 ,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次 谈 判 不 收 取 标 书 工 本 费 与 成 交 服 务 费 。5 谈 判 文 件 的 约 束 力供 应 商 一 旦 获 取 了 本 谈 判 文 件 并 决 定 参 加 谈 判 , 即 被 认 为 接 受 了 本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和约 束 , 并 且 视 为 自 竞 争 谈 判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已 经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自 身 权 益 是 否 受 到 了损 害 。6 谈 判 文 件 的 澄 清 及 修 改6.1任 何 要 求 对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 均 应 在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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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前 按 采 购 邀 请 中 的 通 讯 地 址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 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之 日前 ,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已 发 出 的 谈 判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作 为谈 判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将 在 提 交 首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3 个 工 作 日 前 , http://jssjyglj.jiangsu.gov.cn/ 上 发 布书 面 更 正 公 告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不 足 3个 工 作 日 的 , 采 购 人 应 当 顺 延提 交 首 次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二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及 保 证 金 收 取1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和 签 署1.1 参 加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竞 争 谈 判 采 购 邀 请 要 求 准 备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以 下 简 称响 应 文 件 , 每 份 响 应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需 打 印 或 复 印 。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中 , 除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可 提 交 复 印 件 外 , 其 他 文 件 均 须 提 交 原 件 , 文 字 材 料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响 应 文件 正 本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和 加 盖 谈 判 供 应 商 公 章 。 本 谈 判 文 件 所 表 述 指 定 的 公 章 是 指 刻 有 供 应 商 法 定 名 称 的 印 章 , 不 包 括 合 同 财 务 税 务 发 票 等 形 式 的 业 务 专用 章 。1.2 除 谈 判 供 应 商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 必 须 由 响 应 文 件 签 署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2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要 求2.1 谈 判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谈 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谈 判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均 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 谈 判 文 件 中 既 有 中 文 也 有 外 文 的 , 以 中 文 意 义 为 准 。
2.2 除 技 术 性 能 另 有 规 定 外 , 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 须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单 位 。3 参 加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的 文 件 证 明3.1谈 判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谈 判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独 立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 并作 为 其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3.2 谈 判 供 应 商 除 必 须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能 力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财务 技 术 方 面 的 能 力 。3.3谈 判 供 应 商 应 填 写 并 提 交 谈 判 文 件 所 附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4 供 货 一 览 表 和 谈 判 响 应 报 价 表4.1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填 报 供 货 一 览 表 谈 判 响 应 报 价 表 含
分 项 报 价 。4.2 标 的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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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 见 项 目 需 求 。4.3 有 关 费 用 处 理本 次 采 购 谈 判 供 应 商 的 总 报 价 应 包 括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本 谈 判 文 件 中 另有 规 定 的 除 外 。4.4 其 它 费 用 处 理谈 判 文 件 未 列 明 , 而 谈 判 供 应 商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报 价 。4.5报 价 采 用 的 货 币响 应 文 件 中 的 单 价 和 总 价 , 无 特 殊 规 定 的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 以 元 为 单 位 标 注 。 谈 判 文件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4.6谈 判 响 应 报 价 表 上 的 价 格 应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
三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1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1参 加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 密 封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标 明 正 本 副本 的 字 样 。1.2密 封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 1 按 采 购 邀 请 中 注 明 的 地 址 送 达 规 定 地 点 2 注 明 参 加 谈 判 项 目 名 称 谈 判 文 件 编 号 及 参 加 的 分 包 号 3 密 封 包 装 上 应 写 明 参 加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和 地 址 。1.3如 果 密 封 包 装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采 购 人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造 成 提 前 开 封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采 购 人 将 予 以 拒 绝 。
采 购 人 拒 绝 接 收 以 邮 寄 方 式 送 达 的 任 何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2 响 应 文 件 开 启 时 间2.1采 购 人 收 到 响 应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本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2.2 采 购 人 可 通 过 修 改 谈 判 文 件 自 行 决 定 酌 情 推 迟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 在 此 情 况下 , 谈 判 供 应 商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受 制 的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响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为 准 。3 迟 交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3.1采 购 人 将 拒 绝 在 其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后 接 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4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4.1谈 判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但 这 种 修 改
和 撤 回 , 必 须 在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指 定 地 点 。4.2谈 判 供 应 商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 应 按 本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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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应 在 封 套 上 加 注 修 改 和 撤 回 字 样 。4.3谈 判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四 谈 判 与 评 审1 谈 判 仪 式1.1采 购 人 将 在 采 购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谈 判 开 始 仪 式 , 仪 式 由 采 购 人 主 持 ,供 应 商 应 委 派 携 带 有 效 证 件 的 代 表 准 时 参 加 , 参 加 仪 式 的 代 表 需 签 名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2 谈 判 小 组2.1 谈 判 开 始 仪 式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将 立 即 组 织 谈 判 小 组 进 行 评 审 谈 判 。2.2 谈 判 小 组 由 评 审 专 家 采 购 人 代 表 组 成 , 且 人 员 构 成 符 合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2.3谈 判 小 组 应 以 科 学 公 正 的 态 度 参 加 评 审 谈 判 工 作 并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 评 审 专 家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受 任 何 干 扰 , 独 立 负 责 地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并 对 自 己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责 任 。2.4谈 判 小 组 将 对 供 应 商 的 商 业 技 术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3 评 审 过 程 的 保 密 与 公 正3.1谈 判 开 始 仪 式 结 束 后 , 直 至 向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 凡 是 与 审 查 澄 清 评价 和 比 较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推 荐 建 议 等 , 均 不 得 向 供 应 商 或 与 评 审 无 关 的 其 他人 员 透 露 。3.2在 评 审 过 程 中 , 如 果 供 应 商 试 图 向 采 购 人 和 参 与 评 审 的 人 员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 都 将 会导 致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被 拒 绝 。4 评 审 过 程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更 正4.1谈 判 小 组 在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时 , 可 以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等 作 出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不 得 超 出 响 应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改 变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4.2接 到 谈 判 小 组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应 派 人 按 谈 判 小 组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说明 或 更 正 。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更 正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 , 应 当 附 法 人 授 权 书 。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明 。 4.3 接 到 谈 判 小 组 澄 清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如 未 按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 其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5 对 响 应 文 件 的 初 审
5.1响 应 文 件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性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资 格 性 检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 对 响 应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谈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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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证 金 等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参 加 谈 判 的 资 格 。谈 判 小 组 在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同 时 , 将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对 供 应 商 是 否 被 列 入 失 信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 以 确 定供 应 商 是 否 具 备 参 加 谈 判 的 资 格 。 查 询 结 果 将 以 网 页 打 印 的 形 式 留 存 并 归 档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 从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响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采 购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5.2在 正 式 谈 判 之 前 , 谈 判 小 组 将 首 先 审 查 每 份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了 采 购 文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符 , 没 有 重 大 负 偏 离 或 保 留 。所 谓 重 大 负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与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存 在 负 偏 离 , 或 者 在 实 质 上
与 谈 判 文 件 不 一 致 , 而 且 限 制 了 合 同 中 买 方 和 见 证 方 的 权 利 或 供 应 商 的 义 务 , 纠 正 这 些 偏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 重 大 偏 离 由谈 判 小 组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认 定 。 谈 判 小 组 决 定 响 应 文 件 的 响 应 性 只 根 据 谈 判 响 应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5.3被 认 定 为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情 形 1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2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时 采 用 选 择 性 报 价 3 供 应 商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合 格 谈 判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的 4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本 采 购 文 件 中 斜 体且 有 下 划 线 部 分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5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属 未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情 形 。 6 供 应 商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重 大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5.4未 实 质 性 响 应 谈 判 文 件 的 响 应 文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谈 判 小 组 将 予 以 拒 绝 , 供 应 商 不得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文 件 。6 谈 判 程 序 及 成 交 原 则6.1谈 判 程 序6.1.1 对 于 通 过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 谈 判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将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分 别 进 行 谈 判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 谈 判 小 组 可 能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和 谈 判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 有 :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 。 对 谈 判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谈 判 文 件 的 有效 组 成 部 分 , 谈 判 小 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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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谈 判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6.1.2谈 判 文 件 能 够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将要 求 所 有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谈 判 文 件 不 能 详 细 列 明 采 购 标 的 的 技 术 服 务 要 求 , 需 经 谈 判 由 供 应 商 提 供 最 终 设 计方 案 或 解 决 方 案 的 , 谈 判 结 束 后 , 谈 判 小 组 将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投 票 推 荐 3 家 以 上供 应 商 的 设 计 方 案 或 者 解 决 方 案 , 并 要 求 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最 后 报 价 是 供 应 商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符 合 非 招 标 采 购 方 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可 以 为 2家 。6.1.3谈 判 供 应 商 未 在 谈 判 小 组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最 后 报 价 的 视 为 放 弃 谈 判 , 其 谈 判 响
应 按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 最 后 报 价 须 由 谈 判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章 。已 提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在 提 交 最 后 报 价 之 前 , 可 以 根 据 谈 判 情 况 退 出 谈 判 。6.1.4 各 供 应 商 最 后 报 价 结 束 后 ,如 谈 判 小 组 认 为 最 后 最 低 的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自 身 成 本 , 涉 嫌 恶 意 竞 争 , 有 可 能 影 响 商 品 质 量 和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则 有 权 要 求 其 在 规 定的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文 件 予 以 说 明 理 由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若 该 供 应 商 拒 绝 说 明 或 未 在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或 虽 有 书 面 说 明 但 仍 无 法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则 谈 判 小 组 有权 取 消 其 谈 判 成 交 资 格 , 按 顺 序 由 最 后 报 价 次 低 的 供 应 商 递 补 , 以 此 类 推 。6.2 成 交 原 则谈 判 小 组 将 从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中 , 按 照 最 后 报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推 荐 3 名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 并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采 购 人 从 评 审 报 告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 根 据 质 量 和 服 务 均 能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且 最 后 报 价 最 低 的 原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6.3采 购 活 动 终 止 的 情 况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次 竞 争 谈 判 采 购 活 动 将 被 终 止 : 1 因 情 况 变 化 ,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竞 争 谈 判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2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3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符 合 竞 争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报 价 未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3家的 。 4 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五 成 交
1 确 定 成 交 单 位1.1谈 判 小 组 根 据 本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评 审 办 法 原 始 谈 判 记 录 和 谈 判 结 果 , 编 写 评 审 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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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1.2 采 购 人 根 据 谈 判 小 组 推 荐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 采 购 人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后 ,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投 标 网 http://jssjyglj.jiangsu.gov.cn/ 网 站 发 布 成 交 结 果 公告 , 公 告 期 限 为 1个 工 作 日 。成 交 结 果 确 定 后 , 采 购 人 将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1.3若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 成 交 供 应 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一 经 查 实 , 将 被 取 消 成 交 资格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成 交 的 2 与 评 审 专 家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的 3 向 评 审 专 家 采 购 人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4 恶 意 竞 争 , 最 终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自 身 合 理 成 本 且 又 无 法 提 供 证 明 的 5 不 满 足 本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但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又 未 被 谈 判 小 组 发 现 的 6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或 者 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签订 采 购 合 同 7 将 采 购 合 同 转 包 8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属 于 成 交 无 效 的 其 他 情 形 。2 质 疑 处 理2.1 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依 法 获取 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2.2供 应 商 认 为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采 购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提 出 质 疑 。 上 述 应 知 其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 是 指 : 1 对 可 以 质 疑 的 谈 判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收 到 谈 判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谈 判 文 件 公 告 期 限届 满 之 日 2 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3 对 成 交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供 应 商 如 在 法定 期 限 内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提 出 多 次 质 疑 的 , 采 购 人 将 只 对 供 应 商 第 一 次 质 疑 作 出 答 复 。2.3质 疑 函 必 须 按 照 本 谈 判 文 件 中 质 疑 函 范 本 要 求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填 写 。 供 应 商如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谈 判 , 则 质 疑 函 范 本 中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加 盖 公 章 之 处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须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加 盖 公 章 。2.4 采 购 人 只 接 收 以 纸 质 原 件 形 式 送 达 的 质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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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以 下 情 形 的 质 疑 不 予 受 理2.5.1 内 容 不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的 质 疑 。2.5.2 超 出 采 购 法 定 期 限 的 质 疑 。2.5.3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等 方 式 递 交 的 非 原 件 形 式 的 质 疑 。2.5.4 未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的 供 应 商 或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自 身 权 益 未 受 到 损 害 的 供 应 商 所 提 出的 质 疑 。2.5.5供 应 商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投 标 , 联 合 体 中 任 何 一 方 或 多 方 未 按 要 求 签 字 盖 章 加盖 公 章 的 质 疑 。2.6 供 应 商 提 出 书 面 质 疑 必 须 有 理 有 据 , 不 得 捏 造 事 实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进 行 恶 意 质疑 。 否 则 , 一 经 查 实 , 采 购 人 有 权 依 据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报 请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对 该 供 应 商 进
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和 记 录 该 供 应 商 的 失 信 信 息 。质 疑 函 范 本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质疑供应商:地址: 邮编:联系人: 联系电话: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地址: 邮编: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质疑项目的名称: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采购人名称: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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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签字(签章): 公章:日期: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6.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六 合 同 签 订 相 关 事 项
1 签 订 合 同1.l成 交 供 应 商 确 定 后 , 采 购 人 将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成 交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且 不 得 迟 于 成交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 否 则 由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还 应 承 担 赔 偿责 任 。1.2 采 购 文 件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谈 判 采 购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均应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1.3 签 订 合 同 后 ,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成 交 产 品 及 其 他 相 关 服 务 进 行 转 包 。 未 经 采 购 人同 意 , 成 交 供 应 商 也 不 得 采 用 分 包 的 形 式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转 包 或 分包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的 ,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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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需 方 甲 方 : 江 苏 省 社 渚 轴 承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社 渚 农 场供 方 乙 方 :地 址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本 着 诚 信 及 互利 互 惠 的 原 则 , 就 甲 方 将 部 分 工 作 岗 位 的 工 作 任 务 外 包 给 乙 方 进 行 劳 务 服 务 外包 项 目 达 成 本 合 同 。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若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发 生 调 整 的 ,
双 方 均 同 意 按 照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政 策 执 行 。一 甲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甲 方 应 明 确 乙 方 提 供 劳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和 工 作 要 求 , 然 后 由 乙方 根 据 甲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作 任 务 及 工 作 要 求 安 排 其 员 工 到 甲 方 提 供 劳 务 并由 乙 方 对 其 员 工 进 行 管 理 。 二 乙 方 安 排 的 员 工 必 须 可 胜 任 甲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和 工 作 任 务 , 如 无 法 胜 任 ,则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由 乙 方 对 其 首 次 上 岗 的 员 工 进 行 各 项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生 产 等教 育 培 训 , 确 需 甲 方 配 合 的 , 甲 方 应 予 以 配 合 , 经 甲 方 认 可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岗 。
三 甲 方 有 权 抽 查 复 检 经 过 乙 方 认 定 体 检 合 格 的 乙 方 员 工 , 对 于 复 检 不 合格 的 乙 方 员 工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及 时 更 换 , 同 时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出 勤 人 数 , 不影 响 甲 方 的 生 产 甲 方 有 权 抽 查 乙 方 员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身 份 证 明 等 , 乙 方 及 其员 工 应 配 合 甲 方 的 抽 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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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员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立 即 更 换 :1 乙 方 员 工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 造 成 所 负 责 的 工 作 不 能 正 常 运 行 , 或 不 能 保 证工 作 质 量 2 乙 方 员 工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和 劳 动 纪 律 的 3 乙 方 员 工 不 能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明 身 份 证 明 的 , 或 提 供 虚 假 的 健康 证 明 身 份 证 明 的 4 乙 方 员 工 在 工 作 中 谩 骂 他 人 或 赌 博 偷 窃 吵 架 闹 事 打 人 斗 殴 等 违纪 违 法 行 为 的
5 未 在 甲 方 备 案 的 。一 经 发 现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退 回 或 更 换 , 同 时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出 勤 人 数 , 不影 响 甲 方 的 正 常 生 产 工 作 的 进 展 。 五 甲 方 应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及 时 支 付 乙 方 劳 务 费 用 。 六 甲 方 应 对 知 悉 的 乙 方 有 关 信 息 数 据 和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技 术 财 务 销 售 方 面 的 信 息 数 据 和 资 料 及 其 他 信 息 负 有 严 格 保 密 的 责 任 。 七 甲 方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为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员 工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保 护用 品 仅 提 供 安 全 帽 劳 保 鞋 手 套 口 罩 护 目 镜 耳 塞 应 急 照 明 灯 , 其余 的 由 乙 方 提 供 。
八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对 其 安 排 在 甲 方 的 作 业 员 工 进 行 工 作 调度 , 但 甲 方 不 得 指 派 在 其 作 业 的 乙 方 员 工 从 事 合 同 外 的 服 务 作 业 。二 乙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一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生 产 营 业 执 照 等 资 质 证 明 的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二 乙 方 应 保 证 严 格 遵 守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 特 别 是 有 关 员 工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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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保 障 或 福 利 政 策 , 同 时 承 诺 遵 守 甲 方 的 包 括 安 全 生 产 劳 动 卫 生 等 各 项 指 导原 则 。 三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求 , 选 派 符 合 甲 方 要 求 的 员 工 到 甲 方 指 定 的 工作 地 点 工 作 , 同 时 承 诺 不 派 出 或 使 用 童 工 。 四 乙 方 应 为 派 到 至 甲 方 的 员 工 办 理 合 法 的 劳 动 用 工 手 续 , 与 其 建 立 劳 动关 系 并 签 订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员 工 的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的 原 件 或 复印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交 纳 证 明 意 外 险 缴 纳 证 明 履 历 表 学历 证 身 份 证 和 健 康 证 等 的 复 印 件 , 并 保 证 其 资 料 的 真 实 有 效 性 。 同 时 乙 方应 承 诺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相 关 规 定 。
五 除 经 甲 方 特 殊 的 同 意 情 况 外 ,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员 工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件 :1 身 体 健 康 , 精 神 状 态 良 好 , 并 具 有 合 格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2 男 性 , 汉 族 , 18周 岁 以 上 , 60周 岁 以 下 , 能 有 效 和 清 楚 地 口 头 或 书 面 表达 自 己 3 政 治 素 质 好 , 纪 律 意 识 强 , 无 被 刑 事 处 罚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或 者 被 开 除 公职 等 不 良 记 录 4 未 患 有 痢 疾 伤 寒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传 染 病 包 括 病 原 携 带 者 和 活 动 性肺 结 核 等 疾 病 未 患 有 职 业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的 职 业 病 。
5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国 家 机 密 工 作 秘 密 和 内 部 信 息 。6 须 附 拟 派 劳 务 人 员 近 期 的 健 康 体 检 证 明 及 个 人 健 康 承 诺 书 。 六 乙 方 应 教 育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员 工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甲 方的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 七 乙 方 在 本 合 同 的 执 行 期 内 应 保 守 甲 方 的 各 项 商 业 和 监 管 秘 密 , 不 得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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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资 料 透 露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 乙 方 应 教 育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员 工 保 守 甲 方 的 各 项商 业 和 监 管 秘 密 , 如 因 乙 方 员 工 的 原 因 经 甲 方 允 许 事 宜 除 外 导 致 甲 方 有 关的 商 业 和 监 管 秘 密 泄 露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八 乙 方 应 根 据 当 地 政 府 的 有 关 规 定 , 按 月 支 付 其 员 工 的 工 资 , 为 其 员 工按 规 定 投 缴 社 会 保 险 及 支 付 其 他 国 家 规 定 相 关 费 用 , 乙 方 支 付 员 工 的 工 资 不 得低 于 当 地 政 府 工 资 规 定 。 九 乙 方 应 遵 照 甲 方 的 制 度 进 行 生 产 管 理 , 并 且 处 理 员 工 与 劳 动 人 事 相关 的 事 宜 , 包 括 考 勤 制 度 的 建 立 员 工 离 职 和 违 纪 处 理 等 。 十 乙 方 应 教 导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员 工 严 格 按 照 甲 方 的 工 作 描 述 ,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等 质 量 标 准 进 行 工 作 。 产 生 的 工 伤 经 济 补 偿 劳 动 争 议 等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 十 一 除 非 征 得 甲 方 许 可 , 乙 方 不 能 随 意 调 换 其 员 工 的 工 作 岗 位 , 更 不 得随 意 召 回 其 员 工 乙 方 员 工 辞 职 除 外 。 十 二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须 乙 方 提 供 劳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的 空 缺 , 乙 方 应 自 接 到甲 方 通 知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齐 。 十 三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员 工 在 工 作 期 间 发 生 工 伤 , 乙 方 应 承 担 工 伤 认 定申 请 和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 以 及 协 调 工 作 , 甲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和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申 请 结 束 后 , 由 乙 方 按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承 担 用 人单 位 的 义 务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十 四 乙 方 员 工 受 乙 方 的 安 排 为 甲 方 提 供 劳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劳 务 的过 程 中 上 下 班 途 中 等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事 故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并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责 任 , 与 甲 方 无 关 。 如 果 因 乙 方 没 有 积 极 处 理 导 致 乙 方 员 工 对 甲 方 提 起 仲 裁 诉 讼 等 , 即 便 最 终 认 定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那 么 甲 方 因 此 所 支 付 的 律 师 费 交 通 费 等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或 甲 方 因 此 承 担 责 任 的 , 甲 方 均 有 权 从 应 支 付 乙 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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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费 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追 偿 , 并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甲 方 的 损 失 ,损 失 包 含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担 保 费 保 全 费 等 为 此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 十 五 乙 方 应 根 据 甲 方 的 工 作 时 间 依 法 依 规 合 理 安 排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劳务 , 乙 方 因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合 理 安 排 其 员 工 工 作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与 甲 方 无 关 。 十 六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员 工 拒 绝 合 同 外 的 服 务 作 业 。 十 七 乙 方 应 要 求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员 工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甲 方 根 据 设 备 参 数设 定 的 产 能 和 实 际 生 产 需 求 下 达 的 工 作 任 务 。 否 则 , 乙 方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三 费 用 的 结 算 及 支 付 :
一 劳 务 费 用 万 元 人 民 币 /年 不 含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甲 方 按 照 甲 乙 双 方 所 约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式 为 乙 方 结 算 劳 务 服 务 费 用 。 具 体 结 算参 见 双 方 月 度 所 传 递 的 费 用 结 算 清 单 及 明 细 。根 据 双 方 的 约 定 : 甲 方 按 月 考 核 支 付 给 乙 方 劳 务 服 务 费 用 。 月 度 劳 务 服 务 费用 年 度 总 劳 务 费 用 /12- 年 度 总 劳 务 费 用 /12/当 月 天 数 /当 月 平 均 人 数 停 线 天 数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 数 - 150元 停 线 天 数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 数 月 度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月 度 扣 款 和 赔 偿 费 用 。当 月 平 均 人 数 保 留 2 位 小 数 当 月 每 天 实 际 人 数 /当 月 天 数本 费 用 包 含 乙 方 所 有 员 工 工 资 保 险 福 利 高 温 补 贴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费
等 公 积 金 交 通 食 宿 管 理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甲 方 不 再 承 担 其 他 任 何劳 务 费 用 。 二 若 生 产 所 必 须 开 启 的 设 备 发 生 停 线 , 2 天 含 以 内 正 常 支 付 劳 务 费 ,2 天 以 上 按 超 出 天 数 每 天 1 5 0 元 /人 支 付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 具 体 计 算如 下 : 1 5 0 元 停 线 天 数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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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线 天 数 实 际 停 线 天 数 -2 三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按 每 小 时 1 0 0 元 /人 另 行 支 付 。 具 体 计 算 如 下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1 0 0 元 实 际 延 长 的 工 作 时 间 当 班 实 际 人 数 。 工 作 时间 延 长 半 小 时 以 上 应 另 行 支 付 延 长 时 间 的 费 用 , 半 小 时 以 上 1 小 时 以 内 , 按 1小 时 计 算 实 际 延 长 的 工 作 时 间 保 留 2 位 小 数 1 工 作 时 间 延 长 1 小 时 以 上 部 分 分钟 /6 0 四 双 方 同 意 上 月 月 初 至 上 月 月 末 为 劳 务 费 的 正 常 结 算 周 期 , 乙 方 每 月 10日 前 向 甲 方 开 具 相 应 金 额 的 增 值 税 全 额 专 用 发 票 税 率 6% , 发 票 入 账 后 1
个 月 甲 方 将 该 劳 务 服 务 费 用 打 到 乙 方 指 定 户 。 五 月 度 乙 方 及 乙 方 员 工 所 产 生 的 扣 款 和 赔 偿 费 用 , 由 甲 方 从 应 付 乙 方 的当 月 度 劳 务 费 用 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 六 乙 方 员 工 的 所 有 劳 务 费 用 由 乙 方 支 付 。四 双 方 约 定 : 一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本 合 同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按 约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下 的 义务 的 , 则 该 方 对 此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无 法 合 理 预 见 控 制 或 避免 的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天 灾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或 类 似 战 争 的 状 况 暴 乱 破 坏 火 灾 以 及 政 府 行 为 。
二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1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履行 合 同 的 影 响 通 知 另 一 方 , 如 另 一 方 超 过 30 日 内 仍 未 接 到 受 影 响 方 的 书 面 通知 , 则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 并 追 偿 对 方 给 己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 三 甲 方 是 特 殊 单 位 , 如 因 上 级 政 策 调 整 或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导 致 未 能 按 约 履行 本 合 同 下 的 义 务 的 , 则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但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乙 方 说 明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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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 合 同 有 限 期 内 , 乙 方 要 求 提 前 解 除 合 同 , 则 须 提 前 3个 月 向 甲 方 提出 书 面 申 请 ,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并 在 甲 方 找 到 其 他 劳 务 公 司 替 代 后 方 可 终 止 , 否 则视 为 乙 方 违 约 , 承 担 全 额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乙 方 予 以 赔 偿 。 五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员 工 在 工 作 期 间 确 需 紧 急 送 医 的 , 甲 方 应 负 责 安 排送 医 ,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及 跟 踪 后 续 医 疗 事 宜 , 一 切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 六 乙 方 每 年 须 向 甲 方 缴 纳 合 同 金 额 10%履 约 保 证 金 。 上 一 年 度 履 约 保 证金 余 额 自 动 滚 入 下 一 年 度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补 齐 。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双 方 停 止 合 作后 一 个 月 无 息 退 还 。
五 违 约 责 任 : 一 乙 方 提 供 虚 假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甲 方 造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予 以 赔 偿 。 二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提 交 其 派 往 甲 方 工 作 的 员 工 的 有 关 证 明 材料 ,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予 以 赔 偿 。 三 乙 方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或 拖 欠 员 工 工 资 , 或 支 付员 工 的 工 资 低 于 当 地 工 资 规 定 或 未 为 员 工 交 纳 社 保 等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交 纳 的 费用 , 甲 方 可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乙 方 逾 期 未 改 的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予 以 赔 偿 , 赔 偿 的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保 全 费 担 保 费 交 通 费 等 。 四 乙 方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或 未 清 偿 债 务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其 注 册 资 本 以 及 出 现其 他 诚 信 危 机 时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乙 方 予 以赔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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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乙 方 或 乙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采 取 行 政 或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被 停业 整 顿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等 ,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乙 方 予 以 赔 偿 。 六 甲 方 无 故 未 按 期 支 付 乙 方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劳 务 服 务 费 用 超 过 1 个 月 的 ,乙 方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给 乙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甲 方 赔 偿 损 失 。 如 乙 方 不 能 按 本合 同 规 定 提 供 劳 务 发 票 所 导 致 的 甲 方 不 支 付 劳 务 费 或 延 迟 支 付 劳 务 费 , 不 认 为是 甲 方 违 约 , 责 任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六 本 合 同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起 , 至 年 月 日止 。
七 甲 乙 双 方 除 因 书 面 协 商 一 致 外 ,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中 权 利 和 义 务转 让 给 其 他 第 三 方 。八 争 议 及 未 尽 事 宜 : 一 关 于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争 议 , 甲 乙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 向 溧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二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或 与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相 悖 的 , 均 按 国家 现 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 三 任 何 一 方 就 对 方 针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条 款 的 违 约 行 为 的 自 动 弃 权 或 重复 性 弃 权 不 应 被 视 为 是 对 下 一 次 针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违 约 行 为 或 针 对 其 它 条 款 的
违 约 行 为 的 弃 权 。 四 本 合 同 在 履 行 过 程 中 , 如 甲 乙 双 方 所 在 地 区 劳 动 力 价 格 及 用 工 成 本 进行 显 著 调 整 如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员 工 福 利 待 遇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等 等 , 甲乙 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平 等 协 商 的 原 则 , 积 极 予 以 解 决 。九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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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合 同 签 定 地 点 :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社 渚 农 场 。 二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 甲 方 执 三 份 , 乙 方 执 一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三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都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如 附 件 内 容 与 主 体 部 分有 任 何 矛 盾 和 不 一 致 , 以 主 体 合 同 为 准 。 本 合 同 附 件 有 :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劳 务 外 包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要 求 和 监 督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开 户 银 行 : 农 行 溧 阳 社 渚 支 行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行 号 : 103304362266 开 户 行 号 :账 号 : 10622601040003231 账 号 :税 号 : 913204811375303607 税 号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第 四 章 项 目 采 购 需 求详 见附 件 1: 热 处 理 夜 班 劳 作 劳 务 项 目 外 包 方 案 附 件 2: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附 件 3: 劳 务 外 包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要 求 和 监 督 附 件 4: 相 关 方 安 全 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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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和 格 式竞 争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正 或 副 本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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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 应 文 件 主 要 组 成一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二 谈 判 响 应 函三 报 价 表 一 资 格 资 信 证 明 文 件实 质 性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目 录文 件 1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文 件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文 件 3 上 一 年 度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供 。文 件 4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书 面 声 明 原 件 ,格式 见 后 加 盖 公 章 。文 件 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文 件 6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明 原 件 , 格 式 见 后 加 盖 公 章 。文 件 7 信 用 中 国 网 www.creditchina.gov.cn 查 询 证 明 加 盖 公章 以 上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中 要 求 加 盖 公 章 的 ,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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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信 证 明 材 料1.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供 应 商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 供 应 商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单 位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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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供 应 商 名 称 授 权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为 我 方 就 xxxxx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全 权 处 理 一 切 与 该 项 目 采 购 有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代 理 人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电 话 : 手 机 单 位 名 称 : 授 权 单 位 盖 章 :
地 址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授 权 委 托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3 2022 年 度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 供 。4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证 明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书 面 声 明
我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我 公 司 具 备 履 行 本 项 采 购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为 履行 本 项 采 购 合 同 我 公 司 具 备 如 下 主 要 设 备 和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主 要 设 备 有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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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5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6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声 明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声 明
我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 我 单 位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因 违 法 经 营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单 位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年 月 日7 信 用 中 国 网 www.creditchina.gov.cn 查 询 证 明
二 谈 判 响 应 函致 : 采 购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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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贵 方 的 号 谈 判 文 件 , 正 式 授 权 下 述 签 字 人 (姓 名 和 职 务 )代 表 我方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 全 权 处 理 本 次 项 目 谈 判 采 购 的 有 关 事 宜 。据 此 函 ,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向 买 方 提 供 所 需 货 物 服 务 。2.我 们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及 其 有 效 补 充 文 件 , 我 们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 误 解问 题 的 权 利 。3.我 们 同 意 从 规 定 的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起 遵 循 本 响 应 文 件 , 并 在 规 定 的 谈 判 有 效 期 期 满之 前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4.如 果 在 响 应 文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后 规 定 的 谈 判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响 应 文 件 或 成 交 后 拒 绝 签 订 合同 , 我 方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5.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另 外 要 求 的 与 谈 判 采 购 有 关 的 任 何 证 据 或 资 料 , 并 保 证 我 方 已 提供 和 将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是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6.一 旦 我 方 成 交 , 我 方 将 根 据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并 保 证 在 谈 判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项 目 , 交 付 买 方 验 收 使 用 。7.遵 守 谈 判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8.与 本 谈 判 采 购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地 址 : 邮 编 :电 话 : 传 真 :供 应 商 开 户 行 : 账 户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三 谈 判 响 应 报 价 一 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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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一 览 表项 目 名 称 : 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夜 班 劳 作 劳 务 外 包 项 目项 目 编 号 : LY-JY-2023-093项 目 名 称 报 价万 元 /年 备 注江 苏 球 星 有 限 公 司 夜班 劳 作 劳 务 外 包 项 目备 注 : 1 本 项 目 总 预 算 为 110万 元 /年 , 报 价 超 过 预 算 的 为 无 效 报 价 , 按 照 无效 响 应 处 理
2 报 价 包 含 乙 方 所 有 员 工 工 资 保 险 福 利 高 温 补 贴 法 定 节 假 日加 班 费 等 公 积 金 交 通 食 宿 管 理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江 苏 省 社 渚 轴 承有 限 公 司 不 再 承 担 其 他 任 何 劳 务 费 用 。3 本 项 目 按 实 际 发 生 结 算 。4 合 同 期 限 为 三 年 , 一 年 一 签 。 合 同 期 内 , 原 则 上 费 用 不 变 , 如 所 在地 区 劳 动 力 价 格 及 用 工 成 本 进 行 显 著 调 整 如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员 工 福 利 待遇 发 生 显 著 变 化 的 等 等 , 双 方 应 本 着 友 好 平 等 协 商 的 原 则 , 积 极 予 以 解 决 。报 价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方 式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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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 热 处 理 夜 班 劳 作 劳 务 项 目 外 包 方 案一 工 作 地 点 : 轴 承 公 司 热 处 理 车 间 。二 工 作 内 容 : 轴 承 套 圈 退 火 和 淬 火 轴 承 滚 子 淬 火 以 及 相 关 的 辅 助 工 作 。三 工 作 设 备 : 1 台 氮 基 保 护 气 氛 辊 底 式 连 续 球 化 退 火 炉 1 台 热 回 收 型 连 续式 等 温 退 火 炉 2 台 网 带 式 保 护 气 氛 淬 火 炉 1 号 炉 3 号 炉 1 台 辊 棒 式 盐浴 淬 火 炉 和 3 台 行 车 2 台 电 动 压 力 车 等 。四 : 岗 位 人 员 设 置 :1 轴 承 公 司 留 2 名 员 工 负 责 现 场 监 督 工 作 调 度 和 技 术 质 量 , 其 工 资 待 遇
参 照 轴 承 公 司 辅 警 , 由 轴 承 公 司 承 担 。2 正 常 情 况 下 , 劳 务 公 司 安 排 在 轴 承 公 司 每 班 作 业 人 员 4 -6 人 其 中 有 1名 持 证 的 行 车 工 若 只 有 1 台 设 备 开 启 , 每 班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其 中有 1 名 持 证 的 行 车 工 。3 行 车 和 电 动 压 力 车 操 作 人 员 由 劳 务 公 司 安 排 的 当 班 作 业 人 员 兼 任 , 具 体由 劳 务 公 司 决 定 。4 为 了 保 证 人 员 休 息 以 及 正 常 生 产 , 劳 务 公 司 安 排 在 轴 承 公 司 的 劳 务 备 案人 数 不 得 少 于 8 名 因 轴 承 公 司 是 特 殊 单 位 , 备 案 人 员 须 经 采 购 人 有 关 部 门 核查 认 可 。 劳 务 公 司 应 保 证 员 工 的 相 对 固 定 性 , 一 经 轴 承 公 司 备 案 确 认 , 原 则
上 不 予 更 换 , 确 须 更 换 的 , 应 提 前 告 知 轴 承 公 司 , 并 上 报 拟 更 换 人 员 真 实 信 息 。五 工 作 时 间 :1 工 作 时 间 原 则 上 夏 季 : 当 日 1 8 :3 0 -次 日 0 6 :3 0 , 冬 季 : 当 日 1 8 :0 0 -次 日0 7 :0 0 , 特 殊 情 况 如 大 雾 等 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时 间 延 长 半 小 时 以上 应 另 行 支 付 延 长 时 间 的 费 用 , 半 小 时 以 上 1 小 时 以 内 , 按 1 小 时 计 算 , 以此 类 推 。2 劳 务 公 司 应 根 据 轴 承 公 司 的 工 作 时 间 依 法 依 规 合 理 安 排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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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务 , 劳 务 公 司 因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合 理 安 排 其 人 员 工 作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劳 务 公 司自 行 承 担 , 与 轴 承 公 司 无 关 。六 工 作 任 务 : 根 据 设 备 参 数 设 定 的 产 能 和 实 际 生 产 需 求 , 由 轴 承 公 司 每 天 下达 。七 交 通 和 食 宿 : 劳 务 公 司 自 理 。八 服 务 期 限 及 费 用 : 服 务 期 限 三 年 , 每 年 服 务 费 用 不 超 过 1 1 0 万 元 人 民 币 不含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 具 体 以 实 际 发 生 结 算 。 本 费 用 包 含 乙 方 所 有 员 工 工资 保 险 福 利 高 温 补 贴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费 等 公 积 金 交 通 食 宿 管 理 税 金 等 一 切 费 用 。 江 苏 省 社 渚 轴 承 有 限 公 司 不 再 承 担 其 他 任 何 劳 务 费 用 。
九 服 务 费 用 支 付 :1 按 月 考 核 支 付 给 劳 务 公 司 。 月 度 劳 务 服 务 费 用 年 度 总 劳 务 费 用 /12- 年 度 总 劳 务 费 用 /12/当 月 天 数 /当 月 平 均 人 数 停 线 天 数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数 - 150 元 停 线 天 数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 数 月 度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月 度 扣 款 和 赔 偿 费 用 。当 月 平 均 人 数 保 留 2 位 小 数 当 月 每 天 实 际 人 数 /当 月 天 数2 上 月 月 初 至 上 月 月 末 为 劳 务 费 的 正 常 结 算 周 期 , 劳 务 公 司 每 月 1 0 日 前 向轴 承 公 司 开 具 相 应 金 额 的 增 值 税 全 额 专 用 发 票 税 率 6 % , 发 票 入 账 后 1 个月 轴 承 公 司 将 该 劳 务 服 务 费 用 打 到 劳 务 公 司 指 定 账 户 。
3 若 生 产 所 必 须 开 启 的 设 备 发 生 停 线 , 2 天 含 以 内 正 常 支 付 劳 务 费 , 2天 以 上 按 超 出 天 数 每 天 1 5 0 元 /人 支 付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 具 体 计 算如 下 : 1 5 0 元 停 线 天 数 停 线 设 备 操 作 人 数 。停 线 天 数 实 际 停 线 天 数 -24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按 每 小 时 1 0 0 元 /人 另 行 支 付 。 具 体 计 算 如 下 : 延 长工 作 时 间 的 费 用 1 0 0 元 实 际 延 长 的 工 作 时 间 当 班 实 际 人 数 。 工 作 时 间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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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半 小 时 以 上 应 另 行 支 付 延 长 时 间 的 费 用 , 半 小 时 以 上 1 小 时 以 内 , 按 1 小 时计 算 实 际 延 长 的 工 作 时 间 保 留 2 位 小 数 1 工 作 时 间 延 长 1 小 时 以 上 部 分 分钟 /6 05 月 度 劳 务 公 司 或 劳 务 公 司 人 员 所 产 生 的 扣 款 和 赔 偿 费 用 , 由 甲 方 从 应 付乙 方 的 当 月 度 劳 务 费 用 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6 劳 务 公 司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由 劳 务 公 司 支 付 。十 劳 务 公 司 资 质 要 求 :营 业 执 照 范 围 内 具 有 与 采 购 内 容 相 应 的 资 质
十 一 劳 务 人 员 要 求 :1 身 体 健 康 , 精 神 状 态 良 好 , 并 具 有 合 格 有 效 的 健 康 证 2 男 性 , 汉 族 , 1 8 周 岁 以 上 , 6 0 周 岁 以 下 , 能 有 效 和 清 楚 地 口 头 或 书 面表 达 自 己 3 政 治 素 质 好 , 纪 律 意 识 强 , 无 被 刑 事 处 罚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或 者 被 开 除公 职 等 不 良 记 录 4 未 患 有 痢 疾 伤 寒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传 染 病 包 括 病 原 携 带 者 和 活 动性 肺 结 核 等 疾 病 未 患 有 职 业 病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的 职 业 病 。5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泄 露 国 家 机 密 工 作 秘 密 和 内 部 信 息 。
6 须 附 拟 派 劳 务 人 员 近 期 的 健 康 体 检 证 明 及 个 人 健 康 承 诺 书 。十 二 履 约 保 证 金 : 劳 务 公 司 每 年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 须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 合 同 金 额 的 1 0 % 。 上 一 年 度 履 约 保 证 金 余 额 自 动 滚 入 下 一 年 度 , 不 足 部 分由 劳 务 公 司 补 齐 。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双 方 停 止 合 作 后 一 个 月 无 息 退 还 。十 三 安 全 责 任 : 按 安 全 管 理 协 议 执 行 。十 四 相 关 监 督 : 按 劳 务 人 员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要 求 和 监 督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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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双 方 约 定 :1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未 能 按 约 履 行 其 在 本 协 议 下 的 义务 的 , 则 该 方 对 此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无 法 合 理 预 见 控 制 或 避免 的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天 灾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或 类 似 战 争 的 状 况 暴 乱 破 坏 火 灾 以 及 政 府 行 为 。2 受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影 响 的 一 方 应 在 事 件 发 生 后 1 0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履 行协 议 的 影 响 通 知 另 一 方 , 如 另 一 方 超 过 3 0 日 内 仍 未 接 到 受 影 响 方 的 书 面 通 知 ,则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 并 追 偿 对 方 给 己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3 轴 承 公 司 是 特 殊 单 位 , 如 因 上 级 政 策 调 整 或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导 致 未 能 按
约 履 行 本 协 议 下 的 义 务 的 , 则 无 须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但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劳 务 公 司说 明 原 因 。4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 劳 务 公 司 要 求 提 前 解 除 协 议 , 则 须 提 前 3 个 月 向 轴 承公 司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征 得 轴 承 公 司 同 意 并 在 轴 承 公 司 找 到 其 他 劳 务 公 司 替 代 后方 可 终 止 , 否 则 视 为 违 约 , 承 担 全 额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 给 轴 承 公 司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劳 务 公 司 赔 偿 损 失 。5 劳 务 公 司 人 员 在 轴 承 公 司 工 作 期 间 确 需 紧 急 送 医 的 , 轴 承 公 司 应 负 责安 排 送 医 , 劳 务 公 司 负 责 处 理 及 跟 踪 后 续 医 疗 事 宜 , 一 切 费 用 由 劳 务 公 司 负 责 。十 六 违 约 责 任 :
1 劳 务 公 司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材 料 , 轴 承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轴 承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劳 务 公 司 予 以 赔 偿 。2 劳 务 公 司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提 交 其 派 往 轴 承 公 司 工 作 的 员 工 的 有 关证 明 材 料 , 又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轴 承 公 司 有 权 单 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给 轴 承 公 司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劳 务 公 司 予 以 赔 偿 。3 劳 务 公 司 未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与 员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或 拖 欠 员 工 工 资 , 或支 付 员 工 的 工 资 低 于 当 地 工 资 规 定 或 未 为 员 工 交 纳 社 保 等 法 律 规 定 应 当 交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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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费 用 , 轴 承 公 司 可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劳 务 公 司 逾 期 未 改 的 , 轴 承 公 司 有 权 单方 终 止 本 合 同 , 给 轴 承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劳 务 公 司 予 以 赔 偿 。 赔 偿 的 损 失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诉 讼 费 律 师 费 保 全 费 担 保 费 交 通 费 等 。4 劳 务 公 司 涉 及 重 大 诉 讼 或 未 清 偿 债 务 金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其 注 册 资 本 以 及出 现 其 他 诚 信 危 机 时 , 轴 承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轴 承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劳 务 公 司 予 以 赔 偿 。5 劳 务 公 司 或 劳 务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采 取 行 政 或 刑 事 强 制 措施 被 停 业 整 顿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等 , 轴 承 公 司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 给 轴 承 公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劳 务 公 司 予 以 赔 偿 。
6 轴 承 公 司 无 故 未 按 期 支 付 劳 务 公 司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劳 务 服 务 费 用 超 过 1个 月 的 , 劳 务 公 司 有 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给 劳 务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轴 承 公 司 赔 偿损 失 。 如 劳 务 公 司 不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提 供 劳 务 发 票 所 导 致 的 轴 承 公 司 不 支 付 劳务 费 或 延 迟 支 付 劳 务 费 , 不 认 为 是 轴 承 公 司 违 约 , 责 任 由 劳 务 公 司 自 行 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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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 安 全 管 理 协 议甲 方 : 江 苏 省 社 渚 轴 承 有 限 公 司乙 方 :为 了 贯 彻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 规 范 乙 方在 甲 方 区 域 内 的 生 产 作 业 安 全 行 为 , 促 使 乙 方 加 强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和 切 实 有 效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民 法 典 江 苏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经 过 充 分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并 共 同 遵 守 :一 双 方 应 当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1 双 方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坚 持 原 则 忠 于 职 守 , 严 格 按 本 协 议的 约 定 履 行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2 双 方 应 经 常 保 持 联 系 , 相 互 协 调 处 理 合 作 中 有 关 的 安 全 防 火 治安 等 工 作 。3 双 方 应 定 期 组 织 安 全 检 查 , 落 实 监 督 整 改 , 共 同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4 双 方 必 须 严 守 技 术 秘 密 和 业 务 秘 密 。二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甲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为 本 协 议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职 能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乙 方 生 产 作 业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2 确 定 乙 方 进 行 具 体 安 检 工 作 的 机 构 和 责 任 人 , 建 立 完 备 规 范 的 安 检记 录 档 案 , 对 从 事 特 种 行 业 工 作 的 人 员 审 核 其 是 否 具 备 国 家 认 可 的 相 关 资 质 。3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甲 方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 接 受 甲 方 安全 检 查 监 督 , 对 违 反 甲 方 有 关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规 定 的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责 令 乙方 立 即 整 改 并 给 予 考 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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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 方 发 现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现 象 ,甲 方 有 权 责 令 乙 方 立 即 整 改 并 给 予 考 核 ,5 甲 方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乙 方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时 , 有 权 向 乙 方 询 问 有 关安 全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调 阅 有 关 安 全 措 施 资 料 , 指 导 或 提 出 安 检 意 见 和 建 议 。6 甲 方 针 对 乙 方 行 为 所 作 出 的 安 全 检 查 , 要 有 书 面 记 录 , 并 将 检 查 情 况向 乙 方 通 报 。7 甲 方 在 与 乙 方 签 署 协 议 前 已 经 告 之 乙 方 本 单 位 相 关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以 及 作 业 环 境 可 能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相 关 岗 位 的 职 业 病 危 险 因 素 。8 双 方 约 定 , 由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为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提 供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仅 提 供 安 全 帽 劳 保 鞋 手 套 口 罩 护 目 镜 耳 塞 应 急照 明 灯 , 其 余 的 由 乙 方 提 供 。 如 果 因 甲 方 没 有 提 供 上 述 物 品 所 造 成 的 安 全 责任 由 甲 方 承 担 。 但 因 乙 方 人 员 不 按 要 求 穿 戴 劳 保 防 护 用 品 所 造 成 的 安 全 责 任 由乙 方 承 担 。9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 甲 方 不 得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否 则由 此 造 成 的 安 全 责 任 由 甲 方 承 担 。10 乙 方 授 权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对 其 安 排 在 甲 方 的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工 作 调度 , 但 甲 方 不 得 指 派 在 其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从 事 合 同 外 的 服 务 作 业 , 否 则 由 此 造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甲 方 承 担 。
11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确 需 紧 急 送 医 的 , 甲 方 应 负 责 安 排 送 医 , 乙方 负 责 处 理 及 跟 踪 后 续 医 疗 事 宜 。三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1 乙 方 有 权 了 解 甲 方 的 作 业 场 所 和 工 作 岗 位 存 在 的 危 险 因 素 防 范 措 施及 事 故 应 急 措 施 , 有 权 对 甲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提 出 建 议 。2 乙 方 有 权 对 甲 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批 评 检 举 控 告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指 挥 和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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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发 现 直 接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时 , 有 权停 止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场 所 。4 乙 方 有 权 要 求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人 员 拒 绝 合 同 外 的 服 务 作 业 ,5 乙 方 应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指 导 思 想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安 全 管 理 规章 指 导 , 制 订 并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6 乙 方 须 对 其 在 甲 方 首 次 上 岗 的 员 工 进 行 各 项 生 产 技 术 安 全 生 产 等 教育 培 训 , 确 需 甲 方 配 合 的 , 甲 方 应 予 以 配 合 , 经 甲 方 认 可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乙 方 负 责 本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考 证 审 证 管 理 , 确 保 在 甲 方 区 域 内 工 作 的 特 种作 业 人 员 持 有 效 证 件 上 岗 。
7 乙 方 应 定 期 主 动 接 受 甲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不 得 无 故 缺 席 , 同 时应 安 排 其 在 甲 方 提 供 劳 务 的 人 员 积 极 主 动 参 与 甲 方 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 如 果缺 席 视 为 违 约 。8 在 甲 方 现 场 作 业 期 间 , 乙 方 应 指 派 专 兼 职 安 全 人 员 , 全 面 负 责 乙方 人 员 安 全 工 作 。9 乙 方 人 员 必 须 按 在 甲 方 登 记 备 案 的 名 册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区 域 , 未 经 甲 方认 可 不 得 擅 自 更 换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安 全 责 任 由 乙 方 承 担 。10 乙 方 人 员 进 入 甲 方 作 业 区 域 时 , 必 须 按 规 定 穿 着 甲 方 提 供 的 标 志 服 ,并 接 受 甲 方 门 卫 检 查 , 否 则 禁 止 进 入 ,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
11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 应 严 格 遵 守 甲 方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设 备 损 坏 财 产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12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或 操 作 非 本 岗 位 涉 及 的 设 备 设施 , 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安 全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13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出 现 设 备 设 施 故 障 或 发 现 有 不 安 全 隐 患 , 应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并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 经 修 理 或 排 除 隐 患 后 才 能 再 使 用 。 未 经 甲 方同 意 , 乙 方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修 理 移 动 拆 除 改 变 甲 方 的 原 有 设 备 设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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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则 由 此 造 成 的 安 全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14 乙 方 应 要 求 并 加 强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人 员 定 期 对 危 化 品 使 用 状 况 设 备运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每 晚 不 少 于 4次 , 并 如 实 做 好 记 录 , 但 严 禁 擅 自 接触 使 用 危 化 品 或 破 损 危 化 品 各 类 报 警 装 置 , 否 则 由 此 酿 成 的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15 甲 方 作 业 区 域 为 全 域 禁 烟 火 区 域 , 乙 方 应 严 禁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人员 将 火 种 带 入 作 业 区 域 或 擅 自 在 作 业 区 域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 否 则 由 此 酿 成 的 后 果由 乙 方 负 责 。16 乙 方 应 要 求 其 在 甲 方 工 作 的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 对 赌 博 偷 窃 吵 架 闹 事 打 人 斗 殴 等 行 为 , 将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理 。 17 乙 方 应 要 求 其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爱 护 甲 方 公 物 绿 化 及 设 施 设 备 ,不 论 是 否 故 意 损 坏 , 都 应 照 价 赔 偿 同 时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内 部 公 共 秩 序 和 公 共 道德 , 否 则 将 由 甲 方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18 乙 方 必 须 为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缴 纳 意 外 险 , 并 向 甲 方 提 供 缴 纳 证明 。 19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在 上 下 班 途 中 及 工 作 期 间 , 所 发 生 任 何 事 故均 由 乙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与 甲 方 无 关 。
20 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间 因 履 行 合 同 发 生 事 故 , 应 当 迅 速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积 极抢 救 受 伤 人 员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并 立 即 向 甲 方 通 报 , 同 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立即 如 实 报 告 当 地 负 有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谎 报 或 拖延 不 报 , 不 得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毁 灭 有 关 证 据 , 否 则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乙方 承 担 。四 双 方 约 定 :1 在 工 作 期 间 , 因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责 任 导 致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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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灾 事 故 治 安 案 件 及 刑 事 案 件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对 造 成 甲 方 及 人 员伤 亡 财 产 损 失 的 ,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2 乙 方 人 员 不 得 将 移 动 通 讯 工 具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录 音 机 现 金 毒品 刀 具 其 他 电 子 产 品 等 监 狱 明 令 禁 止 的 物 品 带 入 作 业 区 域 , 一 经 发 现 , 每次 扣 款 1000-2000元 , 三 次 以 上 含 三 次 的 严 禁 再 次 进 入 监 内 3 乙 方 不 得 安 排 其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人 员 酒 后 上 岗 , 一 旦 发 现 , 立 即 带 出 作业 区 域 , 每 次 扣 款 1000-2000元 , 相 关 人 员 严 禁 再 次 进 入 监 内 4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不 接 受 甲 方 人 员 的 合 理 调 度 和 正 常 监 督 或 故意 刁 难 甲 方 人 员 的 , 每 次 扣 款 100元
5 乙 方 应 要 求 其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须 穿 戴 好 劳 保 用 品 , 不 按 规 定 穿 戴劳 保 用 品 的 , 每 次 扣 款 50元 。6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擅 自 动 用 或 操 作 非 本 岗 位 涉 及 的 设 备 设 施 ,未 造 成 后 果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 每 次 扣 款 100元 7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出 现 设 备 设 施 故 障 或 发 现 有 不 安 全 隐 患 , 未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并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的 , 每 次 扣 款 100元 8 乙 方 人 员 在 甲 方 作 业 期 间 擅 自 修 理 移 动 拆 除 改 变 甲 方 的 原 有 设备 设 施 , 未 造 成 后 果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 每 次 扣 款 200元 9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操 作 热 处 理 车 间 行 车 有 违 章 操 作 行 为 或 无 证 操
作 的 , 每 次 扣 款 200元 10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擅 自 接 触 使 用 危 化 品 , 未 酿 成 后 果 的 , 每 次扣 款 200元 11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擅 自 将 火 种 带 入 作 业 区 域 或 擅 自 在 作 业 区 域 进行 动 火 作 业 , 未 酿 成 后 果 的 , 每 次 扣 款 200元 12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擅 自 篡 改 设 备 运 行 参 数 破 损 危 化 品 报 警 装 置的 , 未 酿 成 后 果 的 , 每 次 扣 款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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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所 列 各 项 扣 款 行 为 一 旦 发 生 未 酿 成 后 果 的 , 由 甲 方 从 应 付 乙 方 的 费 用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 酿 成 后 果 的 , 除 了 相 应 的 扣 款 处 罚 外 , 还应 赔 偿 一 切 损 失 及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13 乙 方 及 在 甲 方 作 业 的 乙 方 人 员 有 其 他 违 反 本 协 议 的 行 为 , 将 按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甲 方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五 附 则 :1 本 协 议 签 订 地 点 : 江 苏 省 溧 阳 市 社 渚 农 场 。2 本 协 议 有 效 期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3 本 协 议 作 为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劳 务 外 包 合 同 的 必 要 附 件 , 与 主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4 本 协 议 一 式 四 份 , 甲 方 持 三 份 乙 方 持 一 份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5 本 协 议 未 尽 事 宜 ,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并 做 出 补 充 规 定 , 补 充 规 定 与本 协 议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甲 方 盖 章 : 乙 方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表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联 系 人 :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地 址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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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3: 劳 务 外 包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要 求 和 监 督一 工 作 地 点 : 轴 承 公 司 热 处 理 车 间 。二 工 作 内 容 : 轴 承 套 圈 退 火 和 淬 火 轴 承 滚 子 淬 火 以 及 相 关 的 辅 助 工 作 。三 工 作 设 备 : 1 台 氮 基 保 护 气 氛 辊 底 式 连 续 球 化 退 火 炉 1 台 热 回 收 型 连 续式 等 温 退 火 炉 2 台 网 带 式 保 护 气 氛 淬 火 炉 1 号 炉 3 号 炉 1 台 辊 棒 式 盐浴 淬 火 炉 和 3 台 行 车 2 台 电 动 压 力 车 等 。四 : 岗 位 人 员 设 置 :1 轴 承 公 司 留 2 名 员 工 负 责 现 场 监 督 工 作 调 度 和 技 术 质 量 , 其 工 资 待 遇
参 照 轴 承 公 司 辅 警 , 由 轴 承 公 司 承 担 。2 正 常 情 况 下 , 劳 务 公 司 安 排 在 轴 承 公 司 每 班 作 业 人 员 4 -6 人 其 中 有 1名 持 证 的 行 车 工 若 只 有 1 台 设 备 开 启 , 每 班 作 业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2 人 其 中有 1 名 持 证 的 行 车 工 。3 行 车 和 电 动 压 力 车 操 作 人 员 由 劳 务 公 司 安 排 的 当 班 作 业 人 员 兼 任 , 具 体由 劳 务 公 司 决 定 。4 为 了 保 证 人 员 休 息 以 及 正 常 生 产 , 劳 务 公 司 安 排 在 轴 承 公 司 的 劳 务 备 案人 数 不 得 少 于 8 名 因 轴 承 公 司 是 特 殊 单 位 , 备 案 人 员 须 经 采 购 人 有 关 部 门 核查 认 可 。
五 工 作 时 间 :1 工 作 时 间 原 则 上 夏 季 : 当 日 1 8 :3 0 -次 日 0 6 :3 0 , 冬 季 : 当 日 1 8 :0 0 -次 日0 7 :0 0 , 特 殊 情 况 如 大 雾 等 需 要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2 劳 务 公 司 应 根 据 轴 承 公 司 的 工 作 时 间 依 法 依 规 合 理 安 排 其 工 作 人 员 提 供劳 务 , 劳 务 公 司 因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合 理 安 排 其 人 员 工 作 所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劳 务 公 司自 行 承 担 , 与 轴 承 公 司 无 关 。六 劳 务 费 用 支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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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轴 承 公 司 按 月 考 核 支 付 给 劳 务 公 司 劳 务 费 。2 劳 务 人 员 的 劳 务 费 由 劳 务 公 司 支 付 。七 工 作 任 务 : 根 据 设 备 参 数 设 定 的 产 能 和 实 际 生 产 需 求 , 由 轴 承 公 司 每 天 下达 。八 工 作 纪 律1 在 作 业 区 域 内 严 禁 吸 烟 。2 爱 惜 生 产 设 备 规 范 操 作 , 严 禁 损 坏 。3 必 须 接 受 轴 承 公 司 人 员 正 常 监 督 和 合 理 工 作 调 度 , 尽 职 尽 责 做 好 本 岗 位的 工 作 , 不 得 故 意 刁 难 拒 绝 。
4 工 作 期 间 严 禁 擅 自 离 开 岗 位 。5 保 持 作 业 区 域 环 境 卫 生 , 不 准 在 车 间 乱 扔 杂 物 , 随 地 吐 痰 。6 禁 止 在 作 业 过 程 中 嬉 戏 打 闹 赌 博 偷 窃 吵 架 闹 事 打 人 斗 殴 禁止 各 种 不 文 明 行 为 。九 生 产 安 全1 生 产 现 场 穿 戴 好 劳 保 服 劳 保 鞋 安 全 帽 等 必 须 的 劳 保 用 品 。2 必 须 经 安 全 培 训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4 开 炉 前 认 真 检 查 加 热 元 件 连 接 处 是 否 良 好 , 检 查 炉 膛 是 否 有 异 物 。5 认 真 检 查 炉 体 口 密 封 情 况 及 油 封 液 位 是 否 在 正 常 。
6 认 真 检 查 电 器 系 统 温 度 控 制 系 统 是 否 处 于 良 好 工 作 状 态 。7 开 机 升 温 必 须 按 照 操 作 指 导 书 规 定 的 升 温 制 度 升 温 并 开 通 甲 醇 丙 烷 氮 气 等 。8 甲 醇 丙 烷 必 须 在 炉 温 7 5 0 以 上 开 启 使 用 , 滴 液 管 道 若 有 堵 塞 现 象 必须 及 时 疏 通 。9 其 他 与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要 求 必 须 熟 练 掌 握 与 了 解 完 成 。十 作 业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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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必 须 熟 悉 设 备 的 技 术 规 范 , 结 构 原 理 工 作 性 能 , 了 解 电 器 原 理 及 淬 火 退 火 系 统 的 基 本 情 况 。2 正 确 使 用 生 产 设 备 , 严 格 按 照 作 业 指 导 书 操 作 设 备 , 严 禁 盲 干 , 蛮 干 ,操 作 行 车 需 持 证 上 岗 。3 负 责 本 岗 位 日 常 事 故 隐 患 自 我 排 查 , 发 现 隐 患 立 即 报 告 。4 生 产 过 程 中 关 注 设 备 运 行 状 况 , 及 操 作 平 台 报 警 信 息 , 发 现 异 常 立 即 报告 。5 未 经 轴 承 公 司 同 意 , 不 得 擅 自 修 理 移 动 拆 除 改 变 甲 方 的 原 有 设 备设 施 。
6 未 经 轴 承 公 司 同 意 ,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或 操 作 非 本 岗 位 涉 及 的 设 备 设 施 。7 按 要 求 规 范 上 /卸 料 :7 .1 热 回 收 型 连 续 式 等 温 退 火 炉 需 按 工 艺 要 求 的 装 载 密 度 将 产 品 均 匀 的 放 在料 箱 内 , 料 箱 必 须 正 放 在 料 盘 中 央 , 料 盘 必 须 与 导 轮 充 分 接 触 , 每 次 进 料 前 仔细 观 察 箱 壁 的 外 侧 与 炉 衬 左 右 的 间 隙 是 否 均 分 , 两 边 要 保 证 均 匀 以 免 出 现 接 触电 阻 丝 的 情 况 发 生 , 甚 至 出 现 料 箱 倾 斜 和 翻 倒 现 象 。 当 产 品 完 成 退 火 时 间 后 被传 送 到 出 料 口 时 , 及 时 把 产 品 倒 出 放 在 指 定 的 料 场 上 , 做 到 轻 拿 轻 放 。7 .2 氮 基 保 护 气 氛 辊 底 式 连 续 球 化 退 火 炉 需 在 料 盘 内 整 齐 码 好 套 圈 后 , 用 电动 叉 车 上 /卸 料 。
7 .3 网 带 式 保 护 气 氛 淬 火 炉 1 号 炉 需 人 员 在 上 料 台 将 套 圈 按 工 艺 要 求 的 层 数整 齐 码 放 于 网 带 上 进 料 , 卸 料 时 在 出 料 口 用 空 料 筐 接 料 。7 .4 网 带 式 保 护 气 氛 淬 火 炉 3 号 炉 主 要 用 来 淬 滚 子 及 小 型 号 套 圈 , 淬 滚 子 将待 淬 滚 子 铲 入 自 动 上 料 机 , 卸 料 时 在 出 料 口 用 空 料 筐 接 料 。 淬 小 型 号 套 圈 需 人员 在 上 料 台 将 套 圈 按 工 艺 要 求 的 层 数 整 齐 码 放 于 网 带 上 进 料 , 卸 料 时 在 出 料 口用 空 料 筐 接 料 。7 .5 辊 棒 式 盐 浴 淬 火 炉 淬 套 圈 时 需 人 员 按 工 艺 要 求 的 方 式 和 层 数 将 套 圈 在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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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 内 整 齐 码 放 好 , 淬 滚 子 时 , 在 料 筐 内 只 能 平 铺 一 层 滚 子 , 按 料 筐 顺 序 依 次 进料 , 卸 料 时 在 出 料 口 安 排 一 名 员 工 负 责 接 料 , 将 淬 火 料 转 移 至 料 筐 内 。十 一 产 品 质 量1 生 产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按 产 品 工 艺 要 求 生 产 , 严 禁 擅 自 改 动 工 艺 , 如 需 更改 , 轴 承 公 司 同 意 后 , 才 能 实 行 。2 装 料 时 严 格 按 照 工 艺 要 求 排 放 料 , 不 得 多 装 或 少 装 。3 在 盐 浴 淬 火 上 料 时 要 将 套 圈 小 头 朝 下 码 放 , 套 圈 摆 放 层 数 按 要 求 执 行 ,套 圈 距 料 筐 边 缘 保 持 合 理 间 距 , 如 果 因 违 反 工 艺 造 成 产 品 质 量 问 题 , 要 追 究 操作 人 员 责 任 。
4 对 出 现 的 异 常 情 况 , 要 立 即 报 告 。 若 短 时 间 内 无 法 排 除 问 题 , 要 及 时 把炉 内 料 盘 做 好 标 记 , 待 出 料 后 及 时 隔 离 做 好 标 识 , 避 免 与 合 格 品 弄 混 。4 每 天 夜 间 盐 浴 淬 火 炉 至 少 加 盐 两 次 , 保 证 盐 槽 内 液 位 正 常 。5 在 淬 火 上 料 , 码 料 过 程 中 , 轻 拿 轻 放 , 严 禁 因 码 料 产 生 磕 碰 伤 等 问 题 。6 现 场 划 分 三 品 (合 格 品 返 修 品 废 品 )隔 离 区 , 做 到 标 识 明 显 数 量准 确 。十 二 相 关 监 督 :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 由 轴 承 公 司 从 应 付 劳 务 公 司 的 费 用 中 扣 除 ,不 足 部 分 , 由 劳 务 公 司 赔 偿 。1 违 反 工 作 纪 律 , 未 造 成 后 果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 视 情 节 给 与 扣 款 5 0 元 -1 0 0 元
/次 。2 违 反 生 产 安 全 规 定 , 未 造 成 后 果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 视 情 节 给 与 扣 款 5 0 元 -2 0 0元 /次 。3 违 反 作 业 要 求 , 未 造 成 后 果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 视 情 节 给 与 扣 款 5 0 元 -2 0 0 元/次 。4 产 品 质 量 方 面4 .1 装 料 时 未 按 照 工 艺 要 求 , 多 装 或 少 装 的 , 每 次 扣 款 1 0 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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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 合 格 品 返 修 品 废 品 未 隔 离 的 , 每 次 扣 款 1 0 0 元 。4 .3 盐 浴 淬 火 上 料 时 未 将 套 圈 小 头 朝 下 码 放 套 圈 摆 放 层 数 未 按 要 求 套 圈距 料 筐 边 缘 未 保 持 合 理 间 距 的 , 每 次 扣 款 1 0 0 元 。4 .4 在 淬 火 上 料 码 料 下 料 过 程 中 , 要 做 到 轻 拿 轻 放 , 防 止 造 成 产 品 磕 碰伤 , 否 则 视 产 品 大 小 和 加 工 单 价 每 件 扣 款 1 -5 0 元 。4 .5 因 劳 务 人 员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造 成 设 备 故 障 或 者 违 反 工 艺 纪 律 要 求 等 情 形 造成 产 品 不 合 格 时 , 由 劳 务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4 .5 .1 不 合 格 品 因 返 工 或 者 造 成 后 道 工 序 加 工 成 本 增 加 时 , 额 外 的 人 工 辅材 能 耗 成 本 由 劳 务 公 司 承 担 。
4 .5 .2 当 不 合 格 品 无 法 返 工 直 接 报 废 时 , 由 劳 务 公 司 承 担 该 批 不 合 格 品 的 直接 损 失 扣 除 残 值 。产 品 合 格 率 达 不 到 %5 无 故 不 能 完 不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 视 情 节 给 与 扣 款 5 0 元 -2 0 0 0 元 /次 。6 上 述 所 列 各 项 扣 款 行 为 一 旦 发 生 , 造 成 后 果 和 经 济 损 失 的 , 除 了 相 应 的扣 款 处 罚 外 , 还 应 赔 偿 一 切 损 失 及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7 其 他 监 督 情 形 需 要 扣 款 或 赔 偿 的 按 照 双 方 签 订 的 劳 务 外 包 合 同 安全 管 理 协 议 以 及 相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轴 承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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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4: 相关方安全告知书轴承公司热处理车间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火灾,中毒,触电,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粉尘,噪声,划割刺伤烫伤等伤害。为了保证大家的人身健康与安全,请配合轴承公司熟悉并遵守如下规定:1上岗之前,请熟悉本岗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相关岗位的职业病危险因素。2请在轴承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下有秩序地进入生产现场进入生产现场
后,严禁擅自出生产区域活动。3严禁将移动通讯工具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现金毒品刀具其他电子产品等明令禁止的物品带入作业区域。4严禁酒后上岗。5如遇火情或突发事件,请跟随轴承公司工作人员一起疏散到安全地方。如遇意外事件或发生事故,请及时与轴承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处理。6在作业现场不得擅自动用或操作非本岗位涉及的设备和机具禁止使用自备或自制设备工器具。7严禁擅自修理移动拆除改变原有设备设施.
8禁止擅自将各类电器带入作业现场或接入电源,严禁私自拉接电源。9禁止在作业过程中嬉戏打闹赌博偷窃吵架闹事打人斗殴禁止各种不文明行为请遵守生产现场安全要求,保持注意力集中,以免注意力分散发生意外。10进入生产现场,请遵守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提示生产现场需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好下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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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请注意车间内作业的起重设备,禁止违章操作无证操作,严格落实十不吊规定,禁止在吊物下面停留,并应主动避让,以免受到碰撞和重物伤害。12涉及登高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必须严格落实审批手续,不得违规擅自作业。谢谢配合个人承诺:我已接受培训,清楚上述规定与要求,在进入生产区后,我将严格遵守,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如有违反,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承诺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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