铱坩埚产品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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铱坩埚产品采购项目
来源:未知 日期:2023-08-21 15:34 查看:次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人民币********.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最高限价:人民币1025元/克;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投标。

2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3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4

质量要求

验收标准

1.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

2. 验收标准:产品的终验收在用户现场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货物数量(按出厂清单)、外观质量、规格参数、铱金纯度第三方检验报告单等内容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项目技术服务的要求进行验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满足技术协议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投标人须提供检测结果的正式文本)

5

现场考察、

标前答疑会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若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以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2. 投标人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6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日起90天

7

备选投标方案

和报价

本项目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8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投标人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 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投标人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投标人比较情况等就投标人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投标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

信用记录查询

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记录查询,并将查询记录存档。

2. 针对查询时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将被拒绝(注: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3.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将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0

强制认证产品

(如涉及)

如涉及3C认证产品的3C认证证书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提供的除外),中标人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至采购人,不能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采购人将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1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2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3

采购文件/开评标/询问/咨询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8-********

14

中标通知书

领取

1. 中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公告后,请中标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到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

2. 联系人:李先生

3. 联系电话:028-********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注:①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文件的规定,申请人质疑不得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的范围。申请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②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质疑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撤销质疑,本公司不予受理。

③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以书面形式递交至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工业南路2号,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28-********)收到质疑的时间以本公司签收时间为准。本公司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请质疑供应商在接到通知后到本公司领取答复。如要求我单位以快递或邮寄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我单发出之日为准。请务必确保质疑函提供的通讯方式准确无误。

18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款账号

1. 采购代理服务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缴纳,缴纳代理服务费为¥*****.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2. 中标通知发出后二个工作日内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至采购代理机构。

3. 收取方式:现金、微信、对公账户。

4. 对公账户信息

① 收款单位: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②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朝阳大道支行。

③ 银行账号:440*****091********

19

送样提醒

/

20

进口产品

1. 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拒绝进口产品的投标。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产品,允许国产产品参与投标竞争。

2. 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21

特别说明

1. 本采购文件中若存在相关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或者供应商,均不作为指定要求,而仅为技术水平、产品品质的客观参考。其品牌或者供应商具有可替代性。

2. 政府采购应当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不论采购文件是否作出说明,均应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以相关规定为准。

3. 本项目编号以采购公告为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

2.有关定义

2.1本次招标的采购人是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2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3“招标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

2.4“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合格的投标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2)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

(3)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了招标文件。

4.投标费用(实质性要求)

4.1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4.2无论评标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均不予退还。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3利害关系代理人处理。2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代理人,否则,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检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以其中投标报价最低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且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其中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 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投标报价相同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也相同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同品牌投标人获 得中标人推荐资格。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部分核心产品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 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核心产品为:铱坩埚。

三、招标文件

6.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是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评标的重要依据,具有准法律文件性质。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招标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招标投标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招标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六)评标办法;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政府采购合同(样例)

7.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可以依法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7.2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7.3供应商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招标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更正公告通过供应商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相应更正公告后,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更正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如供应商未给予书面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公告的内容。

7.4投标人认为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四川正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但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决定是否采纳投标人的申请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的视为完全认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

8.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8.1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招标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8.2供应商考察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9.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主要部分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该外文资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9.2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3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废标,由投标人承担。

10.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投标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1.报价要求(实质性要求)

11.1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

11.2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2.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13.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3.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3.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3.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4.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两部分文件:

文件一: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文件二: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他响应性的相关材料。

15.投标文件格式

15.1投标人应执行招标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第七章格式中“注”的内容,投标人可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在投标文件中,未保留的视为投标人默认接受“注”的内容。

15.2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6.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17.1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90天(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7.2因不可抗力事件,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7.3因采购人采购需求作出必要调整,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得再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但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应当予以赔偿或者合理补偿。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8.投标文件的印制和签署

18.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性投标文件”和“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两部分,且该两部分应分册装订并分别密封。“资格性投标文件”用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的资格审查,“其它响应性投标文件”用于评标委员会针对本项目资格审查以外的评审。

18.2投标人应按18.1准备两部分投标文件,每部分含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和相应的电子文档壹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密封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壹份)。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在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投标文件为准。

18.3“开标一览表”除单独密封提交外,还应编制于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副本内,如有遗漏,将视为无效投标(实质性要求)。

18.4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应为原件。

18.5投标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8.6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取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7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18.8投标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码。

18.9本次招标要求的复印件是指对图文进行复制后的文件,包括扫描、复印、影印等方式复制的材料。

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19.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的封面上注明“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副本、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19.2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本及副本、电子文档(U盘或光盘)和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开标一览表”。

19.3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对密封袋进行编号,“开标一览表”放于①号密封袋内,电子文档放于②号密封袋内,“资格性投标文件”正副本放于③号密封袋内,“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正副本放于④号密封袋内。

19.4投标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当注明编号、资格性投标文件/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电子文档、投标人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

注:19.3-19.4参考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密封袋封面

20.投标文件的递交

20.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招标采购单位将告知投标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20.2递交投标文件时,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应当与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但是,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报名供应商名称和招标文件的文号、分包号一致,只是封面文字错误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当面予以澄清,以有效的澄清材料作为认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依据。

20.3本次招标不接收邮寄的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了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按手印或盖单位公章。修改书应按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上标注“修改”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撤回投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开标和中标

22.开标

22.1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采购人、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开标活动。

22.2开标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2.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将投标人单独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当众拆封,并由唱标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宣读。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确认投标文件情况,仅限于确认其自己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当场反映开标主持人或者现场监督人员,要求开标现场记录人员予以记录,并在评标时予以认定处理,但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2.4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2.5所有投标唱标完毕,如投标人代表对宣读的“开标一览表”上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在获得开标会主持人同意后当场提出。如确实属于唱标人员宣读错了的,经现场监督人员核实后,当场予以更正。

22.6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3.开标程序

23.1开标会主持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宣布开标,按照规定要求主持开标会。开标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会开始。当众宣布参加开标会主持人、唱标人、会议记录人以及根据情况邀请的现场监督人等工作人员,根据“供应商签到表”宣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名单。

(2)根据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结果,当众宣布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开标唱标。主持人宣布开标后,由现场工作人员按任意顺序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当众进行拆封,由唱标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或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同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人员在唱标过程中,如遇有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错误的,应即刻报告主持人,经现场核实后,主持人立即请投标人代表现场进行澄清或确认。唱标完毕后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需现场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对唱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并要求会议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中予以记录,或者另行提供书面异议资料,不签字又不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唱标内容和结果,且不得干扰、阻挠开(唱)标、评标工作。

(4)宣布开标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开标会结束。所有投标人代表应立即退场(招标文件要求有演示、介绍等的除外)。同时所有投标人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必要澄清、说明和纠正。评标结果投标人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查询。

24.开评标过程存档

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电子监控,并将电子监控资料存储介质留存归档。

25.评标情况公告

评标结果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26.中标通知书

26.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将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缴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6.4中标公告发出后,中标供应商自行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自然人仅提供身份证明)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六、签订及履行合同和验收

27.签订合同

27.1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实质性修改。

27.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7.4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原件(一式壹份)送采购代理机构。中标人应及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28.合同分包(本项目不适用)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中标人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中标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招标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如果中标人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中标。

32.履行合同

32.1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3.验收

33.1产品的终验收在用户现场进行,验收内容包括货物数量(按出厂清单)、外观质量、规格参数、铱金纯度第三方检验报告单等内容和采购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项目技术服务的要求进行验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满足技术协议后,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报告。(投标人须提供检测结果的正式文本)。

35.2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处办理履约保证金(如涉及,本条下同)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七、投标纪律要求

37.投标人纪律要求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采购人纪检部门。

37.1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37.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九、其他

39.本招标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不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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