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阜阳市审计局公共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审机构参与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阜阳市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审机构是指受阜阳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市审计局)委托协助市审计局开展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协审机构工作人员和市审计局聘用的协助审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协审机构和人员参与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应当接受市审计局对其工作质量、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协审机构的委托

第四条 协审机构的选用应依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

第五条 协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通知市审计局。协审机构应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工作责任心的项目负责人与市审计局进行联系和沟通,并参与具体协审项目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协审任务的分配,根据协审机构参与审计的效率、质量、成效等情况,按动态滚动的方法,采用随机抽签或直接指定等形式确定协审机构。在审项目较多或在审金额较多的协审机构一般不再安排审计项目。

第七条 委托审计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审计的项目名称、审计目的、范围、时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保密规定、审计纪律、廉政要求、协审费用标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协审费用计费基础以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的工程造价、结算不实金额为准,支付时间以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档案归档为基准时间。

第三章 审计实施管理

第九条协审机构对承担的协审项目应当履职尽责,并对出具的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参与项目协审的协审机构,应当向市审计局提供3名以上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协审团队。对不符合项目审计组要求或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人员应予更换,协审机构所更换的人员须具备投标承诺的同等及以上资格。

在现场勘查等审计取证或对账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一条协审机构派出参与协审项目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二)职业道德良好,近五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分、处罚。

(三)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

第十二条 协审机构和人员在承办协审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协审机构和人员回避:

(一)承接协审业务前,已接受本项目其他利益方委托进行该项目的设计、招标、监理、审计、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影响审计公正事项的。

第十三条市审计局负责收集审计所需资料。协审机构不得直接接收被审计单位递送的任何资料。

第十四条协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业务流程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协审机构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应按协议时限完成项目审计。

协议未规定时限的,竣工决(结)算审计执行下列有关时限的要求:自接到审计资料后3日内完成对送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市审计局补充资料清单,未在3日内要求补充资料的,视为接到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资料。投资额不足2000万元的项目,20日内完成;2000-5000万元的项目,30日内完成;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40日内完成;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6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特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协审机构报送的初步审计结果,其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市审计局的要求。初步审计结果应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第十七条市审计局对协审机构提交的初步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协审机构,并要求补正或修改。

第十八条市审计局组织协审机构实施现场踏勘等工作。协审机构应做好书面记录,对实际工程量、施工做法等与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不一致的勘验记录,应由参与现场勘验的被审计单位代表现场签字认可。协审机构不得擅自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交流,不得单独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

第十九条 协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应及时向审计组报告,对重大或有争议事项及工作进度情况应当主动与审计组及时沟通,对协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失职渎职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及时向市审计局报告,不得擅自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对公共投资项目实施审计时,应当重点审计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情况;

(二)项目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

(五)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六)工程质量管理;

(七)工程进度和安全管理;

(八)投资控制;

(九)材料设备管理;

(十)建设资金管理;

(十一)建设单位内部控制;

(十二)投资绩效和环境保护;

(十三)交付使用资产;

(十四)基本建设收入;

(十五)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

(十六)尾工工程;

(十七)竣工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 公共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果,应由协审机构和人员、被审计单位签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协审机构和人员应当向市审计局提交协审项目的协审报告、相关附件、电子文档、协审机构内部复核意见等成果文件。

第二十三条市审计局对协审机构出具的协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误差较大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对协审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协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30日内按照市审计局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好项目档案(含电子资料)并递交至市审计局。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局依据合同加强对协审机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协审机构进行考核,坚持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工作质量、业务效率、履约情况、遵守纪律等五方面,结合市审计局内部复核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动态排名,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审计项目安排挂钩。

对年度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单位,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七条市审计局对协审机构在协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分别给予:取消审计项目安排、扣减协审费用、暂停或取消协审资格、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中标方无故放弃中标的,向他人转让审计项目的,恶意压低或抬高招标费用、串标、围标等,扰乱招标工作的;

(二)向公共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索、拿、卡、要; 私下接触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钱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等;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宴请等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公正的行为的; 私自接受被审计单位送审资料,单独进行现场勘察、审计核对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五)出具虚假协审报告的;

(六)对某一项目承担协审任务的同时,接受该项目的有关中介咨询,收取有关费用的;

(七)利用协审工作承揽中介业务并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滥用职权、违反程序、人员过失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发生审计资料丢失,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等其它重大过失的;

(九)违反保密纪律、将审计中知悉的相关秘密或将审计资料或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十)拒绝接受市审计局指导和监督的;

(十一)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协审机构和人员在协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舞弊和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应在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市审计局报告。

对报告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线索并被立案查处的,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市审计局给予协审机构和人员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市审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阜阳市审计局协审单位考核表.xls

阜阳市审计局

2023年7月26日

阜阳市审计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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