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师市财购投决字〔2023〕4号

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师市财购投决字〔2023〕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师市财购投决字〔2023〕4号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 诉 人:新疆雅特标致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藐正

公 司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轻纺产业园区

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1:阿拉尔市智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单 位 地址:新疆阿拉尔市领先商业街D3号-604室

联 系 人:张红云

被投诉人2:广州优拓户外品有限公司

单 位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雅源南路4号

联 系 人:杨刚祥

三、投诉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第一师阿拉尔市2023年应急救灾物资

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B1S[2023]648号 包号:无

是否发布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3年6月27日。

是否发布采购结果/中标公告: 是

公告时间:2023年7月19日。

四、质疑投诉过程

2023年7月20日,投诉人新疆雅特标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雅特”)向阿拉尔市智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源工程”)发出了《质疑函》,智源工程于2023年7月31日就质疑事项做出了质疑答复。

2023年8月4日本机关收到新疆雅特《投诉书》后,经审查,依法于8月7日予以受理。本机关受理后,于2023年8月7日向智源工程、广州优拓户外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优拓”)发出了《关于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该项目招投标文件、评审资料等材料,现已审理终结。

五、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小微企业声明资料并未提供任何佐证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招标文件只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需额外再提供任何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2:其中第九项产品吸水膨胀袋供应厂家为德州凯弘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凯弘”),根据爱企查公示的信息,此企业并不是小微企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德州凯弘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为31人、营业收入为100.36万元。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包括制造业)划分的微型企业标准。

投诉事项3:大功率户外移动电源、汽油发电机、急救组合包公示为广州优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自主生产制造,根据爱企查公示的信息,此企业不具备生产该项目生产资质及能力。

被投诉人答复:智源工程称广州优拓在协助质疑答复阶段已提供了由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盖章证明材料。广州优拓称移动电源、发电机、急救组合包属于本公司生产资质及能力范围的产品,详见公司营业执照、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亦可通过本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

投诉诉求:申请项目监管机构重新对该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查,对两个主体单位在第一师阿拉尔市2023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弄虚作假,虚假响应招标并获取中标资格的行为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六、事实查明与认定

经调取第一师阿拉尔市2023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1S[2023]648号)招投标文件及项目评审报告等资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调查情况

经核实,广州优拓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之规定,广州优拓在投标文件无需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向德州市陵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德州市陵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出具的《复函》中表明“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德州凯弘成立于2023年6月6日,从业人员15人,应当属于中小企业范畴”。结合广州优拓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关于德州凯弘相关资料显示“德州凯弘从业人员31人、营业收入为100.36万元”,德州凯弘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且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调查情况

经查实,新疆雅特在投诉材料中所提供的广州优拓经营范围与本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所查实到的广州优拓经营范围不符。一是经核实,广州优拓于2023年8月1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经营范围变更。本机关认为,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且广州优拓已经有关部门核准变更了经营范围,无证据证明广州优拓没有资质生产投诉事项3中所述的产品。二是广州优拓所向本机关出具了大功率户外移动电源、汽油发电机、急救组合包的《委托加工协议》、带有公司LOGO的产品图片等材料,且《委托加工协议》中均有载明“由广州优拓(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优拓’品牌生产,为广州优拓自行生产”,无证据证明广州优拓没有能力生产该产品。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新疆雅特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新疆雅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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