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智能交通设施维护质疑答复函

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年智能交通设施维护质疑答复函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我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2023-2025年智能交通设施维护(项目编号:NNZC2023-G3-******-GXJZ)采购过程的质疑函原件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针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关于第二章《采购需求》第 4 项南宁市智能交通设施通讯专线服务第一条中:物联网卡 370 张。需求描述不清晰。

答复: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本参数是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设置1项“南宁市智能交通设施通讯专线服务”,服务内容及要求明确了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年限及故障处理四个需求描述。同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提供的《附件1》,附件1内容包含采购需求所有运维服务对象的货物名称及其技术指标,且在第104项具体参数描述“每月不少于 10G 流量,含三年通讯资费”。

事实依据:附件1第104序号描述截图。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拟投入项目人员”评分条件设置不合理。

注:项目经理、实施经理、技术经理及信息安全经理须为专职人员,当单个岗位投入多个人员时,只按得分最高者计分;以上实施团队人员要求提供截标时间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复:

招标文件服务内容涉及智能交通设施维护、地图引擎服务、信号配时优化服务与民生息息相关,为政府各部门、群众等提供交通信息及管理服务。本项目运维服务的对象是南宁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明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为鼓励更多真正具备承接本项目建设及服务保障能力和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本项目竞标,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已明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的同时,具备能力的中小微企业满足投标条件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桂财采〔2022〕31号)的规定,供应商(投标人)在其响应(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所竞标产品全部为小型或者微型企业产品的,对其最后报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明确“5.本采购项目所属行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附件3定义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人员规模及营业规模中型及小型企业无排他限制。针对质疑人描述事实依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构成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整体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为保障设施有序运营,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及要求做成了明确的要求及考核办法,招标文件第二章“2023-2025年智能交通设施维护”服务要求“内场驻场人员:不少于3人驻南宁市交警支队服务,周末、节假日不少于1人驻场值班。该人员应具备电子、计算机、机电工程及网络基础知识,能够熟练进行设备故障巡检。驻场人员需服从交警支队管理。外场维护人员:不少于47人负责外场巡检及故障修复。采购人提出的维护要求需在1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信号机维护需求需在0.5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应急处置队伍须配备发电机、光缆检测仪等专业设备”、“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信号配时优化服务”服务要求“必须提供至少5名驻场配时优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与采购人行政上班时间同步,在上班时间必须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上班工作,听从采购人的指派工作安排;中标单位需承担上述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以及通讯补助、餐补、交通补助等费用(工资标准应符合南宁最低工资水平要求)。”

结合质疑人的事实依据描述内容“本项目要求实施服务团队须分别拟投入项目经理、实施经理、技术经理、信息安全经理以及相关服务团队成员数量总计至少高达到 22 名,并且以上团队人员均需提供相关证书和公司人员社保证明” 本项目要求实施服务团队须分别拟投入项目经理、实施经理、技术经理、信息安全经理以及相关服务团队成员数量涵盖在招标需求要求投入的人员总数比例范围内,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关证书关联前项项目招标需求文件。

相关人员社保证明招标文件描述“要求提供截标时间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项目只要求投标人提供任意一个月证明即可,便于采购人对提供的资质证书与投标人关系的真实性审查,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相关证书和公司人员社保证明,不存在排他性。

综上所述: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整体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评审要求,招标文件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截图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第二章“2023-2025年智能交通设施维护

”服务要求

事实依据3: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三节评分标准

事实依据4:

法律依据1: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以及与工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2: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所设置的证书、人员数量配置是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服务供应商需具备相应的团队实力,可视为供应商具有更强的服务能力,能为采购人提供更高更好的服务质量。

法律依据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投标人拟投入项目人员”的拟投入技术经理(满分 1.5分)证书条件描述存在概念不清晰、描述不准确,具体要求证书内容如下:

3)拟投入技术经理 (满分 1.5分)

①具有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的得 0.5分:

②具有 VMware、华为、新华三任一或同等水平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证书的,得1分。

答复:运维内容涵盖且不限于国内华为、新华三、浪潮等多个品牌设备维护,具有 VMware、华为、新华三任或同等水平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证书的设置,并未特别要求指向唯一某种特定证书,而要求任一或同等水平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证书作为加分项,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平、择优”的原则,且尚未发现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及要求提及对VMware、华为、新华三设备的购买指向性指标,设置符合围绕实际需求出发,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具有VMware、华为、新华三任一或同等水平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证书的”的描述已包含满足的加分的条件,量化和对比的范畴和依据,只要在满足在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专业,与VMware、华为、新华三任一同等水平。描述与需求相符,不存在描述歧义。

就质疑人提出的“如我公司拟投入技术经理提供“云计算高级工程师证书”或“云计算系统维护科目专业知识测评证书”是否是属于同等水平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证书”为假设题,且也是质疑人作为潜在投标人身份的内部问题,本次无需回复。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具有 CCRC信息服务安全资质认证证书一级资质的,得 4分,二级(含二级) 以下资质的,得2分,满分4分;”评分条件设置不合理。

答复: 该评分项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而设置,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及要求围绕智能交通设施维护、地图引擎服务、信号配时优化服务、智能交通设施通讯专线服务四大板块开展运维及运营工作,项目建设复杂,服务和保障要求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英文缩写为:CCRC,原为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于2006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正司局级事业单位。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承担网络安全审查技术支撑和认证工作;在批准范围内开展与网络安全相关的产品、管理体系、服务、人员认证和培训等工作;设有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同时,本项目涉及的证书为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颁发的合法证书且与本项目运维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该评分条款完全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具备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的单位包含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均能获得相应加分机会,无明显倾向性,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行为。

详见“质疑2回复意见”,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整体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本项目涉及的证书为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颁发的合法证书且与本项目运维工作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该评分条款完全符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整体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相关要求。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3)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IS*****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IEC*****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IEC*****-1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ISO/IEC*****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ISO*****-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GB/T*****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5星认证证书,每个认证得1分满分6分。”评分条件设置不合理。

答复:本次项目服务内容涉及公安警务敏感数据(如电子警察、卡口采集的人、车结构数据、个人违法信息采集等)采集设备运维、机房更新服务及专用传输通信服务,且项目运营维护服务须持续三年,对投标人的企业管理、持续服务能力及隐私信息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2022年1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7号)中明确提出“加强交通运输数据安全管控,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制定智能交通数据应用安全标准,规范数据源采集和处理使用等活动,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

ISO/IEC *****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标准,全称《安全技术—扩展ISO/IEC *****和ISO/IEC *****的隐私信息管理—要求与指南》。该标准基于PII相关组织和利益相相关方要求;明确隐私影响评估的要求;针对组织作为PII控制者/PII处理者等组织角色,形成PIMS(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包括公共和私营公司、政府机构和?盈利组织。ISOIEC*****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体现了投标人在隐私信息管理业务方面的能力,设置合理,与项目需求关联相符。

此项要求为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加分的机会。同时,具备该项条件证书的供应商很多,比如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

事实依据2:相关名称解释:

PII:个?可识别信息 Personally identifiable information (PII)注:也译作个人身份信息(a)可用于识别此类信息相关的 PII 主体的任何信息;(b)直接或间接链接到 PII 主体的信息;

PII控制者:确定处理个?可识别信息(PII)的目的和手段隐私利益相关者(或隐私利益相关者们),但不包括出于发人目的使用数据的自然人;

PII处理者:代表并按照 PII 控制者的说明处理个?可识别信息(PII)的隐私利益相关者。

法律依据1: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的情况编制招标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设置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相关要求。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4) 投标人荣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范围应与本项目相关,如网络建设优化或信息技术服务或通信工程提升等内容的),得3分,满分3分;”的澄清。

答复: 经核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因此,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供应商技术实力的直观体现,仅 2020 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就评选出特等奖 2 项、一等奖 18项、二等奖 137 项。此外,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得分的机会。同时,具备该项条件证书的供应商很多,比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等多家公司,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标人荣获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奖项范围应与本项目相关,如网络建设优化或信息技术服务或通信工程提升等内容的)”反映了潜在投标人在网络及通信服务领域的成果和实际经验。如潜在投标人拥有符合采购需求的类似功能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说明该投标人拥有类似的组织工作经验,更有利于本项目的顺利运维与运营交付,能更好保护采购人利益,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平、择优”的原则,符合本项目需求的需要,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质疑人作为潜在投标人身份的内部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应标工作,本次无需回复,请求澄清内容给予驳回。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类、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灾难恢复类,每提供 1项证书得2分,满分4分。”评分条件设置不合理。

答复:详见上述“质疑2的回复意见”,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整体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6) 投标人具有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一级资质的,得3 分,二级 (含二级)以下资质的,得1分,满分3分:”的澄清。

答复:招标文件中服务内容及要求围绕智能交通设施维护、地图引擎服务、信号配时优化服务、智能交通设施通讯专线服务四大板块开展运维及运营工作,在项目运营维护服务三年期间,中标人需保障整体智能交通系统平稳有序运行,四大板块相辅相成,不存在侧重某板块的工作开展,或根据板块性质倾斜评分。本项目以智能交通设施运维及运营为本项目的核心需求,设置“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与需求关联相符。具备该项条件证书的供应商很多,比如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该项条件证书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得分的机会。招标文件中未找到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评估依据具体标准内容”的内容。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事实不符,给予驳回。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7)投标人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 (CNNVD) 技术支撑单位登记证书,一级资质的得4分,二级(含二级)以下的得2分,满分4分;”的评分条件设置不合理。

答复: 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得分的机会。截至目前,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总计142家,其中,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 (CNNVD) 技术支撑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包含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详见上述“质疑事项2的回复意见”,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整体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关于“(8) 投标人具有CNVD 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成员单位证书”的评分条件设置不合理。

答复: 此项要求只是加分项,并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能获得相应得分的机会。截至目前,具有CNVD 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成员单位证书超过35家以上,其中,具有CNVD 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成员单位证书的单位包含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详见上述“质疑事项2的回复意见”,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整体招标文件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及微型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综上所述,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

总结

质疑人尽管已经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所提供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质疑事项不成立。故不给予支持如下请求:

1、明确 370 张物联网卡的流量规格,以便于正确的估算项目维护的造价。

2、删除或调整拟投入项目人员评分办法,不能以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3、请澄清明确“同等水平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证书”的评判标准依据;请明确“云计算高级工程师证书”或“云计算系统维护科目专业知识测评证书”是否是属于同等水平数据中心虚拟化相关证书。

4、删除“评分标准商务分(2) 投标人具有 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一级资质的,得 4分,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得 2分满分 4分”评分要求。

5、删除 ISO/IEC***** 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作为评分条件。

6、请澄清如投标人上级公司(集团公司) 具备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否满足本项目评分要求。

7、删除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作为评分条件。

8、请澄清“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的评估依据具体标准内容。

9、删除“评分标准商务分 (7) 投标人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 技术支撑单位登记证书,一级资质的得 4分,二级 (含级)以下的得2分,满分4分:”评分要求。

10、删除投标人具有 CNVD 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共享平台成员单位证书作为评分条件。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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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智能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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