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华润置地橡树湾四期一标段幼儿园混凝土招标公告
之华润置地橡树湾四期一标段幼儿园混凝土招标公告
华润置地橡树湾四期一标段
幼儿园及住宅地上补充部分预拌混凝土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5-11-26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华润置地橡树湾四期一标段
2. 工程建设地点: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北侧,松山路南侧,东临大渝路
3. 建筑面积:103797.08m2
4. 结构形式:框架剪力墙
5. G1#楼、G4#楼:地上 27 层,地下 1层;G2#楼、G5#楼:地上 28 层,地下 2层;G3#楼、G6#楼:地上 29 层,地下 2层;幼儿园地上3层
6. 混凝土总量:约21300 M3
7. 结构工期: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止,计 101 日历天
二、招标内容
1. 卖方负责本工程幼儿园及G2#G3#G6#住宅地上补充部分结构混凝土供应。
2. 买方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工期要求、浇注量大小、卖方的服务质量、产品质量、卖方的实际供应能力等等因素对供应范围和具体浇筑部位进行明确和调整。对此,卖方表示接受,并承诺将竭尽所能严格确保买方的使用要求。
3. 卖方负责混凝土的搅拌、运输供应至买方指定的施工位置及浇注前的所有工作。
三、合同形式
1. 本合同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它包括卖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2. 对单价的说明
1) 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工具费、食宿交通费、试验检验费、混凝土泵送前润泵砂浆。
2)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3) 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各项税费。
4) 买方若有特别要求增、减供货产品时,卖方需无条件按买方要求的进场计划单及时供货,交货时间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执行,增、减的产品单价按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计取。
5) 浇筑小票中标注“吊,自卸”等内容的为非乙方泵送,相应单价应扣去泵送费。
6) 乙方不应以停靠时间过长,浇筑数量较少等原因为理由,拒绝甲方用泵申请,也不能要求增加费用。
四、工程量计算方式
1.本工程正负零以上,甲乙双方根据现场进度进行核对:以浇注部位结构施工图纸净量计量,不扣除钢筋占据的体积,扣除梁板柱交接部位以及大于0.03M2洞口所占体积。当方量小于或等于图纸量,按照结构施工图纸计算;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1+1.5%)时,按照小票量进行结算,否则由卖方举证买方有浪费混凝土的行为,如卖方无法举证则由卖方承担超出上述图纸量部分的混凝土。计算公式如下:
应计量总量=结构施工图纸净量。
本工程正负零以下: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供货小票计量。
小票计量折减计算方法:
应计量总量=(买方抽查的实际方量/卖方申报方量)2×100%×小票计算数量
2.鉴于混凝土供货时无法准确确定现场供货的混凝土方量,因此,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随车数量统计文件(即使其上以“结算”两字标示)只作为现场收货凭证,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供应过程中双方不办理月度结算,待供货全部结束后,最终结算以合同约定计算的工程量为准。买方相关工作人员在收货小票上的签字仅表示收货,不作为结算依据。
如乙方发现甲方施工过程中浪费,必须当月进行举证,逾期甲方一律不予考虑。
3. 混凝土调差费用及原则乙方自行申报商品混凝土主材价格,甲方根据《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进行材料价格调差,具体调差说明如下:
每期调整总金额=∑相同标号混凝土[施工期加权平均价格-基准期价格]x合同清单混凝土总量中该标号混凝土本期形象所包含之工程量x(1+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每期:指合同专用条款内,完成付款节点所涵盖的施工时间段(上一付款节点至本期付款申请节点之间的时间段);
基准期价格:定标当月《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混凝土材料价格;
施工期加权平均价格:《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在各请款节点施工期内公布的各月混凝土材料价格的加权平均值;
以C30混凝土为例,投标当月《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C30混凝土材料价格为275元/m3,在2010年10月到12月施工期间,C30混凝土工程按形象进度核算的工程量和《辽宁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C30混凝土价格如下表:
日期 | 规格 | 工程量(m3) | 价格(元/m3) |
2010-10-15 | C30 | 200 | 280 |
2010-11-15 | C30 | 500 | 270 |
2010-12-15 | C30 | 1000 | 295 |
则,在2010年10月至12月期间施工的C30混凝土材料的加权平均价格为:
(280x200+270x500+295x1000)/(200+500+1000)=285.88
本期C30混凝土调整金额=(285.88-275) x(200+500+1000)x(1+营业税及附加税率)
以上调整价格含搅拌、运输、泵送、二次运输等一切费用;
调差材料用量按合同清单工程量计算,不计算损耗;投标当月指开标当日所在的月份;
变更签证处混凝土调差原则同上,调差周期以甲方项目部及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施工周期为准。
混凝土材料调差只针对工程主体结构,不含二次结构部分,如:砌筑工程中过梁、构造柱、初装工程中楼地面混凝土等。
五、技术质量要求
详见附件。
六、违约责任
1. 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2. 除非双方协商终止合同,违约方承担前述条违约责任、损失后仍需严格履行合同。
3. 不允许非法转包分包本工程。
4. 总分包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分包方对总包方拥有的债权,分包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总包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分包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七、付款及结算1.本工程无预付款2.月度付款前提买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款项;相应28天强度报告判定合格;卖方递交了当月完整无缺的技术资料;浇注后暂时未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双方均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法计量、核对的供应数量无争议,并签字确认;付款程序:月度应结算的供应数量经确认无误后,卖方于每月25日向买方递交本期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买方收到报告后于次月的18~25日向卖方签发付款证书,之后在收到业主支付相应款项的前提下,在次次月的3日~10日,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混凝土工程款。卖方应在每次受款前 7 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交等额的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发票,买方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发票的抬头开具: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买方。卖方向买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卖方承担。付款额度乙方同意承兑汇票的支付方式。付款额度为供应量的70%,主体结构竣工支付至75%,整体结构竣工支付至85%,结算完成支付至95%。在整体工程竣工一年后支付剩余全部款项。其中2%为资料保证金,在买方收到卖方当期混凝土的全部资料后,经买方技术负责人确认无误后,与收到资料当月的付款证书一并开具。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支付。资金风险共担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买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卖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买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卖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买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卖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卖方同意买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买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卖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卖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卖方向买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买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卖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买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买方亦将不会支付卖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卖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买方的批准。本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应计量总量×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八:仲裁
1.因本工程引起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沈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本工程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工程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工程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九:未尽事宜
1.未尽事宜还请双方经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形式解决。详细事宜在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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