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厨房设备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招标公告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厨房设备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招标公告

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TZMC-******

二、项目名称: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采购(厨房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16号

被投诉人: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台州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193号星鑫商务大厦1102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观澜路1082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经济开发区
2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临海市古城街道靖江中路193号星鑫商务大厦11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对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采购(厨房设备)(编号:TZMC-******,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2023年7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7月2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经审查,7月27日本机关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8月2日收到投诉人书面回复,本机关经审查后于8月2日正式受理投诉,并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诉称
2023年7月12日,本公司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不服向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函,质疑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部分生产制造厂家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质疑事项1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双门蒸饭车生产厂家广东喜德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质疑事项2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紫外线杀菌灯生产厂家山东四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质疑事项3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刀具消毒柜生产厂家山东金通达厨业有限公司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质疑事项4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序号16的生产厂家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广东星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故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被投诉人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要求本公司提供补正材料,我公司截止2023年7月23日未提供补正材料,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和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拒收本公司的质疑。根据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23日本公司向临海市财政局提起投诉,要求认定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投诉书等证据材料。
二、被投诉人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2023年8月2日,收到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关于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采购(厨房设备)项目的投诉书副本。
2023年7月12日,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通过政采云系统发起质疑。因我方认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权益未收到损害,且质疑函中证明材料不足影响质疑处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7月13日发出补正通知要求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3个工作日内补正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权益收到损害。截止3个工作日,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补正材料。
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评审过程中,因实质性条款不满足,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四门双温冰箱(风冷)的检测报告:该设备应满足GB *****.2-2015 《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和能效等级 第2部分_自携冷凝机组商用冷柜》国家强制标准要求。能效等级需达到2级/1级。所投产品应当提供符合以上强制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检测报告。以CMA或CNAS认可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感应龙头的节能认证证书:该产品所配水嘴依据《GB *****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国家强制标准要求,须提供所投产品节能认证证书。上述两条要求为实质性条款,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未按要求提供。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无效情形的规定:(4)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参数、服务响应发生实质性负偏离或内容缺失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其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证明材料,未提供施工设计方案,未提供业绩证明,未提供售后服务网点。仅提供了其中一种产品的食品安全及卫生认证,仅提供了核心产品炊用燃气大锅灶的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未提供评分标准要求的对应质量保障证明材料。由此可见,贵公司并不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的专业技术能力。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提出质疑的应当为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由于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供质疑补正材料,结合《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我方对该质疑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另外,我方在质疑答复函中,还对质疑事项做出了相关说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对所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市场准入条件作出要求,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超出了招标文件对于产品的参数要求等内容。查询平台的权威性也有待查证,即贵公司查询截图的平台是否属于官方强制性要求公布或查询相关许可证的唯一平台,查询不到是否即代表生产厂家不具备该许可证。质疑事项4中,仅提供了该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超过了中型企业的上限标准1000人,并未提供该公司的营业收入超过了上限标准*****万元。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即该公司如为大型企业,则应同时满足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和营业收入超过*****万元。由于我方未受理贵公司质疑,因此无法就该事项要求中标人提供证明。
2023年7月21日,我方进行了质疑回复,通过电子邮件和原件快递两种方式分别寄送质疑回复函。
质疑处理期间,针对质疑函上提到的质疑事项,我方已要求中标人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相关厂家的许可证或其他证明。包括:质疑事项1针对的双门蒸饭车生产厂家广东喜德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提到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属于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的声明函,广东星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是本项目的利害相关方,无权提出针对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请求临海市财政局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被投诉人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补正通知书、质疑回复以及投诉事项答复函等证据材料。
三、相关供应商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申辩
2023年8月2日,收到临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及关于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采购(厨房设备)项目的投诉书副本后,本公司认为投诉人偷换概念恶意投诉,企业是否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与本公司投标货物的质量、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生产企业的规模无关。
同时,本项目采购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投标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也并未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应当法定质疑期内提出;其次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目的是为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是对产品生产企业规模的声明;第三《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取消、合并、调整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本公司为本项目提供的广东喜德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四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金通达厨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产品均为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检测的合格产品,本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是真实有效的。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未通过该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存在多处实质性要求不响应的情况,不反思自身所投标货物的质量和自身是否具备合同履约能力,反而无所不用其极的无中生有、颠倒黑白、偷换概念、指鹿为马的进行质疑和投诉,严重干扰了临海市政府采购秩序,存在恶意投诉和浪费公共行政资源的情形。综上,我公司请求监管单位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投诉人存在恶意投诉的情形进行认定,并依法对投诉人进行处罚,维护临海市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投诉事项答复函及涉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2023年6月27日,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委托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采购(厨房设备)”项目(编号:TZMC-******)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开标,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安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夏诺尔厨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参加投标。
经依法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推荐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人,7月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同时公布了中小企业声明函。7月12日,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了书面质疑材料,质疑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产品厂家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以及中小企业声明不属实等情况。7月13日,被投诉人认为质疑权限存疑以及质疑事项对应的证明材料不足,退回补正。在质疑法定处理期间,7月15日投诉人以同样内容向临海市财政局举报, 7月17 日本机关作出了举报回复。7月21日,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因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参数、服务响应发生实质性负偏离或内容缺失,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中标结果未对质疑人造成权益损害。质疑人在质疑时未提供事实依据且未提供补正材料,决定不予受理但书面对质疑事项予以回复。7月2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7月2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书。7月27日本机关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8月2日投诉人书面回复但未按照《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本项目7月10日签订合同,目前本项目已在履约之中。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就涉及到的有关证据向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被投诉人临海市哲商现代实验小学、台州明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投诉答复函、质疑函、补正通知及质疑回复等相关证据材料,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交了投诉答复函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证据材料。
现查明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事项1: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双门蒸饭车生产厂家广东喜德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
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广东喜德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门蒸饭车为非法产品的合法证据或行政监管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答复函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广东喜德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XK01-302-*****,有效期至2027年5月15日),许可范围为“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名称: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同时还提供了双门蒸饭车的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等证据材料。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结合采购设备清单、评审因素“技术响应”的设置、评标委员对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包括投诉人)的评审情况,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相应产品双门蒸饭车响应了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的。对投诉人主张“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双门蒸饭车生产厂家广东喜德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紫外线杀菌灯生产厂家山东四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投诉事项3: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刀具消毒柜生产厂家山东金通达厨业有限公司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本机关调查,投诉涉及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问题,国务院已在2013年第21号公告《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中明确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取消,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规模的声明,是否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与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企业规模无关。在本机关调查期间,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投诉及本机关通知补正期限内,未提供合法证据或行政监管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山东四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紫外线杀菌灯、山东金通达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刀具消毒柜为非法产品。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答复函及山东四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紫外线杀菌灯、山东金通达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刀具消毒柜的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本项目中消毒灯、消毒柜的生产企业为非必须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及现有证据材料,结合采购设备清单、评审因素“技术响应”的设置、评标委员对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包括投诉人)的评审情况,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相应产品消毒灯、消毒柜响应了本项目的技术要求,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的。对投诉人主张“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紫外线杀菌灯生产厂家山东四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刀具消毒柜生产厂家山东金通达厨业有限公司不具备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规定。”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生产制造商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为广东星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以上企业存在与大企业为同一人情形。
根据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广州市番禺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函复材料及本机关查证,中标人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生产制造商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不是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控股股东广东星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划型为小型企业,因此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经查,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为许毕生,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为叶仙斌,也不存在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及《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说明要求,投诉所涉及的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大型企业、广东星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与本案无关。同时,本机关对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审查,本项目作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经评审,参加投标4家投标人均未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的优惠政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台州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等3家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实际上并未影响评审结果或中标结果。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结合评审情况,对投诉人主张“广东恒联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为广东星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以上企业存在与大企业为同一人情形”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人辽宁省富雅特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关于哲商现代西校区2023教育设备采购(厨房设备)(编号:TZMC-******)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8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海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政府采购监管科
3、联系电话:0576-********



标签: 教育设备 厨房设备 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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